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24 10:10:43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5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08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

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

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

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

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

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

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

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和卖出;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2日可赎回和卖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9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2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78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1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

月17日联合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确认后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

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

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本基金B

类和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51、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

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

56、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NAVa,

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5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B类和C类基金份

额登记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

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4、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6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B类/C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

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

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4月

29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2日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28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2日起任职)、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6月2日起任职)、广发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

月12日起任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广发

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广发理财

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0年9月24日)、广发景宁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

周卓熙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6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

5月2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

8月5日起任职)、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16日起任职)。曾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债券交易员。

曾雪兰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

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22日起任职)、广发景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25日起任职)、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

22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22日起任职)、广发中

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9日起任职)、广发钱袋子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13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

2月6日至2018年10月9日)、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

22日至2020年9月24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4、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

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B类、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

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2016

联系人:冯所腾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

基金,并于2016年5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0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1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1月22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不做折算,面值为1.00元。A类基金份额折算方法如下: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100

A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折算后每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

元。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经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6年11

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广发添利,扩位证券简称:添利货币ETF,

交易代码:511950):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类和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

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A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B类和

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外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A类100元,B类1元,C

类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B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A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基金、B类或C类基金份额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B类或C类基金份

额时,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全部赎回B类或C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人账户;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B类或C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为: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

制。B类和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起点为0.01元,追加申购最低0.01元。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或者,

在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除上述第2款所述情形外,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上述第2款所述的情形,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资标的的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的情形。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资标的的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总量控制的赎回申请。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的情形。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8、9、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基金份额相关赎回上限设定。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份

A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B类/C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部分办理延期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

以支付。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建

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

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

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的

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

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

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

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七)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

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0)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

级别;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18)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基金管理人还需

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7)、(15)、(20)、(23)条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649,725,066.39 51.85

其中:债券 6,649,725,066.39 51.8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84,553,772.31 4.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79,366,192.96 43.50

4 其他资产 11,770,269.35 0.09

5 合计 12,825,415,301.01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53,469,723.74 8.0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0.01 8.0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1.4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77 -

4 90天(含)—120天 3.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5.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82 8.03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93,668,817.18 7.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22,084,428.60 6.93

4 企业债券 233,192,892.11 1.9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92,859,410.77 6.6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730,003,946.33 39.85

8 其他 - -

9 合计 6,649,725,066.39 56.0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210,324,541.51 1.77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409 21农发09 6,000,000.00 601,297,070.64 5.07

2 112403044 24农业银行CD044 5,000,000.00 494,849,661.58 4.17

3 230214 23国开14 2,000,000.00 200,718,411.82 1.69

4 112493016 24东莞银行CD021 2,000,000.00 199,240,778.32 1.68

5 112493750 24汇丰银行CD010 2,000,000.00 199,202,523.83 1.68

6 112385675 23深圳农商银行CD096 2,000,000.00 199,184,191.88 1.68

7 112494640 24汉口银行CD060 2,000,000.00 199,080,276.31 1.68

8 112373137 2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CD233 2,000,000.00 198,879,051.89 1.68

9 112374203 23宁波银行CD244 2,000,000.00 198,743,971.20 1.67

10 112374103 23江西银行CD229 2,000,000.00 198,726,270.59 1.6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0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4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2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含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处罚。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行的处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525.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047.94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1,701,695.7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770,269.3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2024年3月31日。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广发添利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2-2016.12.31 0.2932% 0.0059% 0.0389% 0.0000% 0.2543% 0.0059%

2017.01.01-2017.12.31 2.8635% 0.0026% 0.3549% 0.0000% 2.5086% 0.0026%

2018.01.01-2018.12.31 2.5979% 0.0019% 0.3549% 0.0000% 2.2430% 0.0019%

2019.01.01-2019.12.31 2.4182% 0.0004% 0.3549% 0.0000% 2.0633% 0.0004%

2020.01.0 1.9363% 0.0013% 0.3558% 0.0000% 1.5805% 0.0013%

1-2020.12.31

2021.01.01-2021.12.31 2.1389% 0.0006% 0.3549% 0.0000% 1.7840%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8207% 0.0007% 0.3549% 0.0000% 1.4658% 0.0007%

2023.01.01-2023.12.31 2.0001% 0.0005% 0.3549% 0.0000% 1.6452% 0.0005%

2024.01.01-2024.03.31 0.5199% 0.0005% 0.0885% 0.0000% 0.4314%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8302% 0.0018% 2.6124% 0.0000% 15.2178% 0.0018%

2.广发添利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8.22- 1.4528% 0.0022% 0.1283% 0.0000% 1.3245% 0.0022%

2017.12.31

2018.01.01-2018.12.31 2.8451% 0.0019% 0.3549% 0.0000% 2.4902% 0.0019%

2019.01.01-2019.12.31 2.6642% 0.0004% 0.3549% 0.0000% 2.3093% 0.0004%

2020.01.01-2020.12.31 2.1812% 0.0013% 0.3558% 0.0000% 1.8254% 0.0013%

2021.01.01-2021.12.31 2.3843% 0.0006% 0.3549% 0.0000% 2.0294% 0.0006%

2022.01.01-2022.12.31 2.0674% 0.0007% 0.3549% 0.0000% 1.7125% 0.0007%

2023.01.01-2023.12.31 2.2452% 0.0005% 0.3549% 0.0000% 1.8903% 0.0005%

2024.01.01-2024.03.3 0.5800% 0.0005% 0.0885% 0.0000% 0.4915% 0.0005%

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6285% 0.0017% 2.3469% 0.0000% 15.2816% 0.0017%

3.广发添利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9.01-2023.12.31 0.6373% 0.0010% 0.1186% 0.0000% 0.5187% 0.0010%

2024.01.01-2024.03.31 0.5203% 0.0005% 0.0885% 0.0000% 0.4318%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1609% 0.0008% 0.2071% 0.0000% 0.9538% 0.0008%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1月22日至2024年3月31日)

1、广发添利货币A:

2、广发添利货币B:

3、广发添利货币C: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发生上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B类/C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三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

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与面值保持一致。该基金

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

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

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投资人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

益分配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利随本清”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

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本基金B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每日分配、按日结转”的原则。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

付,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部分赎回B类/C类基金份额时,对应的基

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全部赎回B类/C类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

结算并计入投资人账户;

5、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人不记收益;

6、投资人卖出部分A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A类基金份额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当日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A类基

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9、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益账户内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结转为A类基金份额

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三类

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A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0.01%,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净值信息、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

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A类基金份额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

B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C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已实现收益按

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B类/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B类/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

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以及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

27、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货币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

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

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标的均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

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8、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当日收益为负或投资收益减少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每日收益为正。但在极端情况下,当基金卖出债券所

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这时显示的基金每百份收益可能为负并将

记减投资者收益账户收益。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者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

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

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

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

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

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

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

的收益分配权益。投资人卖出部分本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2)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3)收取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所以投资者面临被收取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4)估值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此本基金面

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提

前偿付风险。首先,当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其次,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

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再次,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最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

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9、操作或技术风险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

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的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A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

类或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合同第十部分、第十一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A类

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B类或C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

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B类或C类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份A类基金份额具

有一百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B类/C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

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项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0)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导致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

别;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18)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基金管理人还需结

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1)、7)、15)、20)条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

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

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和C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以及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或C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或C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或C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

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

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或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三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

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二、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三、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增加国海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6

关于增加信达证券为旗下部分ETF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关于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8-30

关于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3-08-30

关于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