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24 14:17:43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16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该指数衡量从事石油和天然
气产品勘探、钻井、生产、冶炼和供应的公司的表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股票池包括道琼斯美国宽基市场指数中,根据标普道琼斯指数采用的专有分类体系
归类为相应子行业的公司的所有普通股。有限合伙企业无资格成为指数成员。
(2)选样方法
基于标普道琼斯指数采用的专有分类体系选择道琼斯美国宽基市场指数成份股纳入指
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标普道琼斯指数网站,网址:
https://www.spglobal.com/spdji/zh/indices/equity/dow-jones-us-select-oil-
exploration-production-index/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
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
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C、E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
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9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17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3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九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25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6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29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
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
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认购、申购的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
3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标的指数:指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A类、C类和E类三种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
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A类(C类、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类
(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C类、E类)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的总额为计算日各币种A类(C类、E
类)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各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相应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
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
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
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
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
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
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
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
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姚曦先生,商科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港股通恒生综合中
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主要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19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能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
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起任职)、广发中
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月10日起任职)、广
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22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
2月22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
7月13日起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24日起
任职)、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24日起任
职)、广发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0月18日
起任职)、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3年12月26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25日起任职)。曾任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
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研究员,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1日)、广发中小企业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6月
11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
至2023年6月11日)、广发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4日)、广发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4日)、广发中证光伏龙头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3日)。
历任基金经理:余昊,任职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4月18日;李耀柱,任
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12日;刘杰,任职时间为2018年8月6日至2021
年9月16日;叶帅,任职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22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
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成员组成,傅友兴
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地址:1045 Avenue of Americas,New York,NY 10018
法定代表人:纽约分行行长胡威
成立时间:1981年9月8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于1981年成立,是在美国注册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纽约
分行目前主要受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及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
根据美联储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资产约571.89
亿美元,整体美元业务保持平稳,使用CHIPS,Fedwire和SWIFT作为美元清算渠道,在美
国同业尤其是中资银行中保持领先优势,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24小时美元清算、查询等
服务。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历史悠久,已经从事托管业务20多年,是中国银行纽约分
行的战略性业务之一,主要服务于国内银行及机构客户(包括国家主权基金、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各类QDII及其各类产品等)。
截至2023年12月末,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托管资产规模达973亿美元。
二、托管服务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机构设置和职能
为兼顾风险及效率,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前后台分属不同部门,其中金融机构
部负责托管托管产品维护、客户关系维护及托管产品营销;托管运营由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
负责,职责包括结算、公司行动、对账、产品研发以及配合前台部门营销托管产品等。
金融机构部托管产品服务人员3人、运营服务部托管团队7人,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
上相关经验。
(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资质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具有全面的托管资质,为美国两大中央存管机构美联储、美国证券
托管结算公司(Depository Trust & Clearing Corporation,DTCC)的直接会员,也是芝加
哥商品交易所的结算银行。同时,纽约分行还为Euroclear清算成员,可代客托管各类欧
洲美元债券。
(三)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服务产品
核心托管服务
?代理客户收付和托管所有在美国发行和交易的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各类欧洲
美元债券
?代理发放利息股息及其他公司行动
?代扣代缴所得税及报税服务
?代理投票
?报表服务
(四)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在每个中央存管机构均分别开立自营及代客托管账户,以隔离纽约
分行自有证券投资资产及客户托管资产。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采用较为先进的“J-Global PaymentSystem”结算系统或简称
“JGPS”。该系统为美联储认证的可与其证券结算系统直接对接的系统之一,在进行证券指
令结算时,具有直通化(“Straight through Process”)程度高,准确性好,及时性强等
特点。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按照美国货币监理署的要求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
程,建立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一道防线为业务部门,包括前台及后台运营相关部门;二道
防线为风险管理部门,监管一道防线的风险控制措施;三道防线为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复
核第一、二道防线的操作流程、指引等。
托管业务运营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上采用重要环节实施双人复核,事后每日对账等
控制措施,减少操作风险,及时发现、防止各类风险。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托
管业务进行全面评审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具备经过审核的灾备方案以应付各类特殊情况的发生。灾备方案每
年均进行测试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的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
在突发情况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
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纽约分行托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是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条例或指引(如货币监理署托管
业务指引、资产管理指引等),并依据自身风险偏好及内控制度(如反洗钱内部控制框架、
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美国灾备管理办法、信息保管办法等)进行的编制,较好地满
足了各项内外部要求。同时,及时关注各项监管和内部要求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及修订。
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产品手册》(Custody Business Product Manual)、《运营服
务部托管业务操作规程》(Operational Service Department-Custody Service
Operating Procedures)等。
(六)重大处罚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
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六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交易。
二、注册登记人
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2、A类美元基金份额及C类、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
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6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7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本基金募
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2月28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自2017年3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2719;场内简称:石油LOF)。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
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所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前两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
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
购与赎回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人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类(含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含E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和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
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
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人民币、美元现汇的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
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增加新币种的申购、赎回或调整现有币种的设置,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
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同时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8、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A类、C类和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A类、C类和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
2、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
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
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
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
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交易清算规
则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投资者美元申购时,其申购申请的
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的
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E类
三种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
不同,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及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分为A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包括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1)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1.20%。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20万美元 1.20%
20万美元≤M<50万美元 0.80%
5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40%
M≥100万美元 200美元/笔
(2)场内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包括E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和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A类场外份额 N<7天 1.5%
7天≤N<2年 0.125%
N≥2年 0
C类份额 N<30天 1.5%
30天≤N<2年 0.15%
N≥2年 0
E类份额 N<7天 1.5%
N≥7天 0
其中,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7天(不含)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超过7天(含)的场内份额持有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
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场内投
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
构系统记录为准。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7天(不含)的A类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超过7天(含)的A类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
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
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
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
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0=48,629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48,629×1.0160=49,407.06元
返还给投资者的剩余金额=50,000-592.89-49,407.06=0.05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
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629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剩
余0.05元返还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现汇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美元
申购费用=592.89美元
申购份额=49,407.11/0.1655=298,532.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美元现汇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费
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
298,532.39份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现汇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655=302,114.8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美元现汇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费
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
302,144.80份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3)E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E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E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现汇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655=302,114.8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美元现汇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费
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55美元,则可得
302,144.80份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以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10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1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25%=151.63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51.63=121,148.37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148.37元。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10万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1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66=16,600.00美元
赎回费用=16,600.00×0.125%=20.75美元
净赎回金额=16,600.00-20.75=16,579.25美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6,579.25美元。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10万份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5%=181.95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81.95=121,118.05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118.05元。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10万份C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66=16,600.00美元
赎回费用=16,600.00×0.15%=24.90美元
净赎回金额=16,600.00-24.90=16,575.10美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6,575.10美元。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10万份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
假设赎回当日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300.00元。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10万份E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66=16,600.00美元
赎回费用=16,600.00×0%=0美元
净赎回金额=16,600.00-0=16,600.00美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万份E类美元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6,600.00美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为估值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T日场外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2、投资人T日场外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值时。
5、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
异常时。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
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登记业务采用双登记机构的模式。其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含C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含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E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从场内转入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办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3、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跨
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4、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含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含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E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的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
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
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道琼斯美
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
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在正常情况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如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
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将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但若出现
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分股流动性不足、成份券投资受限、成分股长期停牌、成分股发生
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发生变化、成分股公司行为等),或受基金规模而投资受限,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争降低跟踪
误差。
此外,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
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
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3、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ETF)。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
种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及其他衍
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的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
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人民币计价的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收益率+5%
×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Dow Jones U.S.Select Oil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Index)。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由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
编制,于2006年4月28日发布,该指数是基于道琼斯广义股票市场指数(Dow Jones Broad
Stock Market Index)的精选子行业指数之一,选择在美国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从事油气勘探、
钻井、生产、精炼和供给的公司,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法进行计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
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前述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第(2)、(9)、(10)条规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45,189,560.57 84.57
其中:普通股 1,345,189,560.57 84.57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31,767,532.65 2.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6,180,559.16 10.45
8 其他资产 47,572,886.87 2.99
9 合计 1,590,710,539.25 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345,189,560.57 86.95
合计 1,345,189,560.57 86.95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345,189,560.57 86.95
原材料 - -
工业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 -
日常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 -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通讯业务 - -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1,345,189,560.57 86.95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ConocoPhillips 康菲石油 COP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278,977.00 251,930,626.21 16.28
2 Phillips 66 - PSX US 纽约证 美国 116,066.00 134,508,574.02 8.69
券交易所
3 EOG Resources Inc EOG资源 EOG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32,228.00 119,934,075.25 7.75
4 Marathon Petroleum Corp 马拉松石油公司 MPC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81,428.00 116,412,929.49 7.52
5 Valero Energy Corp Valero 能源 VLO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57,018.00 69,051,395.17 4.46
6 Diamondback Energy Inc Diamondback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FANG US 纳斯达 美国 48,144.00 67,691,241.53 4.38
克证券交易所
7 Devon Energy Corp 戴文能源 DVN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64,726.00 58,646,920.07 3.79
8 Pioneer Natural Resources Co Pioneer 自然资源公司 PXD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30,118.00 56,092,892.63 3.63
9 Hess Corp 赫斯公司 HES US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50,837.00 55,055,494.93 3.56
10 Coterra Coterra能 CTR 纽 美 197,216.0 39,011,020.86 2.52
Energy Inc 源股份有限公司 A US 约证券交易所 国 0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ProShares Ultra 股票 交易型 ProShare 31,767,532.65 2.05
Energy 型 开放式 Advisors LLC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83,292.96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7,258,885.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30,708.68
8 其他 -
9 合计 47,572,886.8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2.28-2017.12.31 3.25% 1.04% 0.30% 1.20% 2.95% -0.16%
2018.01.01-2018.12.31 -15.20% 1.67% -15.23% 1.69% 0.03% -0.02%
2019.01.01-2019.12.31 8.58% 1.53% 9.12% 1.63% -0.54% -0.10%
2020.01.01-2020.12.31 -19.64% 3.70% -36.60% 4.18% 16.96% -0.48%
2021.01.01-2021.12.31 68.08% 2.23% 63.98% 2.25% 4.10% -0.02%
2022.01.01-2022.12.31 69.08% 2.48% 62.67% 2.53% 6.41% -0.05%
2023.01.01-2023.12.31 4.51% 1.58% 2.20% 1.59% 2.31% -0.01%
2024.01.01-2024.03.31 14.17% 1.03% 14.14% 1.04% 0.03%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9.05% 2.17% 82.99% 2.32% 76.06% -0.15%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2.28-2017.12. 3.03% 1.04% 0.30% 1.20% 2.73% -0.16%
31
2018.01.01-2018.12.31 -14.31% 1.67% -15.23% 1.69% 0.92% -0.02%
2019.01.01-2019.12.31 8.79% 1.53% 9.12% 1.63% -0.33% -0.10%
2020.01.01-2020.12.31 -19.98% 3.69% -36.60% 4.18% 16.62% -0.49%
2021.01.01-2021.12.31 66.73% 2.22% 63.98% 2.25% 2.75% -0.03%
2022.01.01-2022.12.31 68.39% 2.48% 62.67% 2.53% 5.72% -0.05%
2023.01.01-2023.12.31 4.19% 1.58% 2.20% 1.59% 1.99% -0.01%
2024.01.01-2024.03. 14.08% 1.03% 14.14% 1.04% -0.06% -0.01%
3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56.49% 2.17% 82.99% 2.32% 73.50% -0.15%
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11.07-2023.12.31 -3.70% 1.19% -4.06% 1.20% 0.36% -0.01%
2024.01.01-2024.03.31 14.05% 1.03% 14.14% 1.04% -0.09%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9.83% 1.10% 9.50% 1.11% 0.33% -0.0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31日)
(1)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A:
(2)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C:
(3)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QDII-LOF)E: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
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若衍生工具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
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
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上述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各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相应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
算机构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人民币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面值;
对于美元现汇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
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
3、从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
pocket fees);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上市初费及年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I×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I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I×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I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从本类别份
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I×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I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I×0.40%÷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I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
数适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适
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如下: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I×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I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0,000美元(最低年费)。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
后的一年为第一个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首个支付周期的最低年费应在基
金生效日预付,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超过最低年费,超出部分的费用要在
当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
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列入当期费用或预提待摊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4、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持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具有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
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目标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目标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分股。在使用
替代方法,如投资同行业中相关性较高的股票以替代上述投资受限股票时,会产生一定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9、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特定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A类基金份额,产生风险;同
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A类基金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存续期内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存在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交易价格与A类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二、境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
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
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以美元计价,因此美元与人
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净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出现大的
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
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美国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国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美国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
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美国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美国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
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三、开放式基金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或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
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
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
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
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
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
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而不是投机,会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7、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
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
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9、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
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应由托管人履行的报告义务;
(26)办理基金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C类与E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
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使用相关费用;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
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
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
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除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第2)、9)条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
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
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
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
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
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
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
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
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供
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管
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
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
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
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
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
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
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
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
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
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
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
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托管协议所
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A类(C类、E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C
类、E类)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的总额
为计算日各币种A类(C类、E类)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各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以相应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
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
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
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
算机构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
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
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本基金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3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3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
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
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
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
式发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
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
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4-06-17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4-05-2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4-1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4-03-27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4-02-0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1-15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4-01-11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3-12-21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3-11-21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E类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1-06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E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1-06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新增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11-0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3-08-3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关于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3-06-30
(QDII-LOF)暂停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及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募集
的文件
2.《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