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06-25 10:14:33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南方富时亚太低碳精选ETF发起联接(QDII)

基金主代码 02118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5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6月28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6月28日

定投起始日 2024年6月28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南方富时亚太低碳精选ETF发起联接(QDII)A 南方富时亚太低碳精选ETF发起联接(QDII)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代码 021189 021190

该基金份额类别是否开放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人应当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目前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北京时间

9:30-14: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为新加坡、外汇市场及其标的ETF投资的主要境外

市场,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

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N≥7天 0

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及其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境外

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及其目标ETF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

常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

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5定投业务

1、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

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

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

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4、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5、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

购份额将在T+2日内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3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6、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7、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

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

售机构。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代销机构

1、A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注: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

体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

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2024年6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内(T日为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和《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

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和《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风险提示: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目标ETF

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可能受到本基金及其

目标ETF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的影响,目前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北京

时间9:30-14:00。若本基金及其目标ETF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发生其他

特殊情况,本基金开放时间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避免影响申购或赎回等安排。

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

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

889-8899)。

5、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