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由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2024年第1号)

2024-06-26 10:42:56

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银中证8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经2021年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45]

号文募集注册。根据《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如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则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

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为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样本一起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

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

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

8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

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5

七、基金的存续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37

十、投资组合报告46

十一、基金的业绩52

十二、基金的财产5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八、侧袋机制74

十九、风险揭示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六、备查文件12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中证8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3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

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

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

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

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任中银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

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

世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

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

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

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

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06年9月先后任中央财

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

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

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

克莱资本(Barclays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

保诚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陆金所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

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

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

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

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

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

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

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

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

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

士。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

部(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

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

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

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

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

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

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

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

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赵建忠(ZHAOJianzho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硕

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研究部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国企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300E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

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丰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

月至今任中银1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任中银800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8月至今任中银黄金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中银上海金ETF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11月至2024年2月任中银中证1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今

任中银中证800基金(原目标ETF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央企红利

50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

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

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

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

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

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

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世界

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

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

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

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

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

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

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

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

(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

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

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履

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

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

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

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

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

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

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14.9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

/通知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经2021年11月1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4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自2021年11月22日至

2021年12月2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18户,募集资金及其产

生的利息共计10,967,932.20元,折合基金份额10,967,932.20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21年12月7日获书面确认,《中银中证8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22年7月21日,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触发合同终止条款。

根据《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

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则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

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计提方法、估值对象以及估值方法等相关内容也将作

相应修改。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于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变更为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2年10月10日,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变更为

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自2022年10月10日变

更为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均自该日起正常办

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

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赎回费计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不低于25%。

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Y<7日 1.50% 100%

7日≤Y<1年 0.50% 25%

1年≤Y<2年 0.25% 25%

Y≥2年 0.00% -

C类基金份额赎 Y<7日 1.50% 100%

回费率 Y≥7日 0.00% -

注:1年按365日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

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本基金由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转换转入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及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换转入基金份额持

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500=8,695.6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0元,则其可得到8,695.6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A类份额与C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进行相应调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

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指数组合,即按照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指数

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中证80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

效控制:

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指数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情况;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管

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建立事后

跟踪误差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的估计与

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基准的偏

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针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

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

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

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

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

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

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本基金管

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

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

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

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相关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报告,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季度资产配置配

置计划和管理产品的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整

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增值性、稳定性、

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和

买卖时间,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为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基金经理

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通过内部研究报告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不定期提出宏观分析、

行业分析、投资标的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定期对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风

格轮动、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风险管理人员

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根据反馈结果,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

调整。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研究支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配置、个券、个基选择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数量分析人员利用相关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给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个基评估建议等。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

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分

析人员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

投资策略,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构建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

(5)业绩评估

数量分析人员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

置、投资组合、具体持仓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

果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结合具体持仓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

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

证8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

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

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第(16)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第(15)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177,607.16 88.27

其中:股票 11,177,607.16 88.27

2 固定收益投资 707,958.14 5.59

其中:债券 707,958.14 5.5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3,826.79 3.90

7 其他各项资产 282,953.36 2.23

8 合计 12,662,345.4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3,487.00 1.01

B 采矿业 649,489.50 5.30

C 制造业 6,265,658.50 51.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07,667.00 3.33

E 建筑业 204,048.40 1.66

F 批发和零售业 77,168.36 0.6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6,726.00 2.58

H 住宿和餐饮业 8,306.00 0.0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13,789.20 5.01

J 金融业 2,102,808.00 17.15

K 房地产业 119,952.00 0.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9,394.00 0.8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1,760.20 0.6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578.00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5,900.00 0.0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2,802.00 0.3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678.00 0.27

S 综合 4,395.00 0.04

合计 11,177,607.16 91.18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00 510,870.00 4.17

2 300750 宁德时代 1,300 247,208.00 2.02

3 601318 中国平安 5,400 220,374.00 1.80

4 600036 招商银行 6,300 202,860.00 1.65

5 000333 美的集团 2,500 160,550.00 1.31

6 000858 五 粮 液 1,000 153,510.00 1.25

7 601899 紫金矿业 8,400 141,288.00 1.15

8 600900 长江电力 5,000 124,650.00 1.02

9 601166 兴业银行 7,500 118,350.00 0.97

10 002594 比亚迪 500 101,530.00 0.83

3.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07,958.14 5.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07,958.14 5.7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7 23国债24 3,000 304,006.85 2.48

2 019733 24国债02 2,000 201,048.82 1.64

3 019678 22国债13 1,000 101,782.33 0.83

4 019709 23国债16 1,000 101,120.14 0.8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处罚。本

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4.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82,028.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2,953.3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中证800发起式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0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13% 1.05% 1.88% 1.13% 1.25% -0.0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8.40% 0.75% - 9.83% 0.78% 1.43% - 0.0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25% 1.08% 1.50% 1.15% - 0.25% -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 4.35% 0.86% - 6.75% 0.91% 2.40% - 0.05%

中银中证800发起式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0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02% 1.05% 1.88% 1.13% 1.14% -0.0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8.76% 0.75% - 9.83% 0.78% 1.07% - 0.0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15% 1.08% 1.50% 1.15% - 0.35% - 0.0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 4.92% 0.86% - 6.75% 0.91% 1.83% - 0.05%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

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照成本估值,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确保估值结果的公允性;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对于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于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估值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公司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9、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投资于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12、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

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

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我国内地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投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七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

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当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

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

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特定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2、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

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3、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策略,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

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2)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3)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4、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6、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

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7、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

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

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

外。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

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12、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杠

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1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

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金不足

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不利的方

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14、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为了更好

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建立了股票期权交易决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

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15、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五)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具体缴

纳方式,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能

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账户依据税务部门要求

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

其真实性;

10)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1)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法规要求,可

补充会议召开的其他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5)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11、26、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包括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

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

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

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第(16)项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第(15)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9)、(16)、(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3.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

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3.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

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1.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

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

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

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1.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3.1.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3.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3.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

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

益。

3.2.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下,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

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

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

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3.2.11基金托管人对侧袋机制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实施条件的,

不得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执行。

3.2.12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4.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5.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5.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2.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5.2.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2.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5.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3.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3.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3.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3.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4.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5.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5.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因基

金托管人自身的过错导致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5.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6.1.1基金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工作日各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工作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

金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

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7.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7.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7.3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

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

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地为上海并适

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基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9.1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9.1.1本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

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9.1.2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基金管理人

赔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阅

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

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

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

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

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

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5、关于修改《中银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之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