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26 10:42:59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2]805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

同于2012年7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基金特

有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

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生效.....................................................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九、基金的投资.......................................................34

十、投资组合报告.....................................................42

十一、基金的业绩.....................................................47

十二、基金的财产.....................................................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八、风险揭示.......................................................67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109

一、绪言

《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

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

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

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

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

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

行经理,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

任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

会一部、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

大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

负责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

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

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

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中欧陆家

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06年9月先

后任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

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

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

联席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

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

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

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

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

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

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

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

(托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

银行总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

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

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

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

商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

秘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

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

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

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

经理,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

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黄珺(HUANGJun)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高级副总

裁(SVP),管理学硕士。曾任平安资管投资经理。2018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至今任中银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中银收益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9月至今任中银鑫新消费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任中银

大健康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中银卓越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至今

任中银优选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6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史彬(SHIBin)先生,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军(CHENJun)先生,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

丽洋(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

理)、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

部副总经理)、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

理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

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和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

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

系统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

形成科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217亿元。三十余年来,广发

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

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51万亿元、总负债3.23万亿元、实现

营业收入696.78亿元,净利润160.19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

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

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

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

金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年4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

担任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2023年7月,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

经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

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

2019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

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23年12月31

日,托管资产规模37,887.87亿元,其中托管69只证券投资基金,规模4,322.48亿元。

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

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

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

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核查。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

示/通知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3日证监许可

【2012】80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7月2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7月20日募集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895,045,013.12份,有效认

购户数为9,800户。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7月25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

说明书和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8月27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

回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刊登的《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

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以定期定额投资方

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

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

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

7天≤Y 0.5%

1年≤Y 0.25%

Y≥2年 0

注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

(含)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5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

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主题投资为核心,充分把握驱动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带来的主题性投资

机会,并精选获益程度高的主题个股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

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

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

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

针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

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主题是指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的关键性驱动因素,由于驱动因素在影响的范

围、程度以及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长期性或阶段性的投资主题。一般而言,主题投

资策略由四个步骤构成:主题挖掘、主题配置、个股选择和组合建仓。

(1)主题挖掘

中国经济结构一直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优化,这是一个多层次、长周期的复杂过程。

本基金在主题挖掘方面将采取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研究方式。纵向研究方面,本基金将通

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社会文化、资本市场发展、科技进步等多角

度出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影响经济

发展和企业赢利的关键性因素,从而挖掘具有深刻影响力的投资主题。纵向研究中,投资

主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可预期的演变,如历次科技进步都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横

向研究方面,主题挖掘主要是指将“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

消费结构、技术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六个方向分解,把握经济结构调整的脉搏,细分出具

有实际投资意义的细分主题。

(2)主题配置

在主题投资的基础上,将综合考虑主题的产生原因、发展阶段、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

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

主题的产生原因以及该原因的持续性是决定主题配置的主要因素。在主题萌芽阶段,

分析人员根据对经济规律的深刻理解和投资经验进行判断,研究促进主题发展的各项原因

的可持续性,随着主题的逐步形成,会出现国家政策支持、经济数据披露,以及重大技术

突破等关键事件作为催化因素,研究分析人员综合考虑产生原因和催化因素,选择出具有

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因素,把握投资机会。

主题的发展阶段对相关主题的投资价值影响很大,主要运用主题的生命周期理论对其

阶段进行划分。“主题的生命周期”是指投资主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持续期。不同投

资主题生命周期长度不同,对经济影响深远的投资主题生命周期较长,事件驱动型的突发

性投资主题的生命周期较短。根据投资主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影响力的强弱,可以将主题

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主题萌芽、主题形成、主题实现和主题衰退。

?主题萌芽阶段:投资主题影响力并不明显,市场对主题的关注度较低,相关行业

和板块的股票往往被低估。

?主题形成阶段:主题影响力不断增强,主题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同,出现实质性的

主题催化因素,如国家政策方向或重大技术突破等,因而市场对主题反应热烈,通过深入

的数据分析可初步判断主题的具体实现时间。

?主题实现阶段:主题的影响力达到鼎盛,市场对主题的各项预期逐步实现,股票

价格在此时往往被高估。

?主题衰落阶段:主题的影响力逐步减弱并消退,此时主题已不具备投资价值。

对基金投资而言,主题萌芽期和形成期前期是比较好的介入时机,主题形成期的中后

期和实现期的前期是投资收益最好的阶段,而实现期的中后期则应是逐步退出此主题投资

的阶段。通过判断主题的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基金可以对主题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主题市场容量是指主题所覆盖的个股流动性指标,本基金选用流动市值、总市值和日

均成交金额作为主题市场容量的重要参考因素。

主题市场估值是指主题覆盖个股的估值指标,本基金主要采用市盈率(PE)、市净率

(PB)和市销率(PS)作为市场估值的主要参考指标。

(3)个股选择

1)股票筛选

在确立投资主题及投资主题配置比例之后,本基金将选择与投资主题相关联的股票进

入备选库,并根据企业能够受惠于投资主题的程度来确定“主题相关度”,将个股按照主题

相关度进行排序。衡量主题相关度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经济区位分析:公司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是否

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是否享受政府税收和补贴优惠、是否获得政策支持等是主要考虑

因素。

?盈利能力分析:主要指公司拥有比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更强的研究与开发新产品

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生产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的技术含量上。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和利润受主题驱动的变动幅度。

?竞争能力分析:包括企业的核心技术领先程度、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营销

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者素质以及潜在的市场需求。

2)股票精选

在股票筛选的基础上,精选与主题相关度高、流动性好、市场估值合理且具有核心竞

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财务指标:变现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

投资收益分析、现金流量分析

?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市销率(PS)和总市值。

?流动性:主要参考指标为股票的流动市值、总市值和日均成交金额等指标。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依据资产配置结果,本基金将在部分阶段以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出发点配置债券资产。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因素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

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久期管理

债券久期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衡量利率

变化对债券组合资产价值影响的一个重要指标即为债券组合的久期。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

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

测和股票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

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组合久期既定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配置是债券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

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

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相

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按照市场的划分,可以将债券

分为银行间债券与交易所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划分,又可以将债券分为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考察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是以其收益为基础,以

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相关类属的基本面分析。本基金在充分考虑

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

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

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

策略,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

场机会。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

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5、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

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

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

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

95%,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5%-40%;

(2)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

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

展趋势。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编制合理、透明,

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60%-95%比例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它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股票资产及存托凭

证平均配置比例约为80%,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约为2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

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80%与20%,并分别用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代表权益类

资产收益率,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代表债券及流动性资产收益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83,436,938.95 91.05

其中:股票 2,083,436,938.95 91.05

2 固定收益投资 119,220,641.51 5.21

其中:债券 119,220,641.51 5.2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049,908.98 2.89

7 其他各项资产 19,467,224.68 0.85

8 合计 2,288,174,714.1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4,549,374.00 2.84

B 采矿业 31,324,218.00 1.38

C 制造业 1,156,051,043.04 50.9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2,540,674.00 1.43

E 建筑业 14,682,812.00 0.65

F 批发和零售业 31,468,530.00 1.3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710,103.85 2.85

H 住宿和餐饮业 39,088,754.00 1.72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9,092,539.90 14.0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948,401.55 1.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652,298.61 0.3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2,276,803.38 3.6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7,051,386.62 9.12

S 综合 - -

合计 2,083,436,938.95 91.8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896 爱美客 332,549 114,872,401.07 5.06

2 002517 恺英网络 9,325,996 102,772,475.92 4.53

3 000858 五 粮 液 517,800 79,487,478.00 3.50

4 002739 万达电影 4,409,878 67,427,034.62 2.97

5 002558 巨人网络 5,615,500 67,105,225.00 2.96

6 600872 中炬高新 2,537,600 66,967,264.00 2.95

7 002916 深南电路 733,660 65,427,798.80 2.88

8 002281 光迅科技 1,692,100 65,179,692.00 2.87

9 601021 春秋航空 1,169,110 64,698,547.40 2.85

10 000998 隆平高科 4,632,200 59,570,092.00 2.6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9,220,641.51 5.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220,641.51 5.2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9 23国债16 1,179,000 119,220,641.51 5.25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85,236.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817,981.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64,007.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467,224.6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7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主题策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7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12月31日 6.20% 0.29% 5.34% 1.01% 0.86% -0.72%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1.96% 1.27% -5.30% 1.11% 17.26% 0.16%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9.69% 1.37% 41.16% 0.97% -11.47% 0.40%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8.21% 3.26% 6.98% 1.99% 71.23% 1.27%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1.12% 2.23% -8.16% 1.12% -22.96% 1.1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5.68% 0.98% 17.32% 0.51% -1.64% 0.47%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9.10% 1.35% -19.66% 1.07% -19.44% 0.2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9.07% 1.32% 29.43% 1.00% 29.64% 0.3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64.33% 1.62% 22.61% 1.14% 41.72% 0.4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2.15% 1.62% -3.12% 0.94% 35.27% 0.6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4.69% 1.40% -16.86% 1.03% 2.17% 0.3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7.31% 1.19% - 8.40% 0.68% 1.09% 0.5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 3.11% 1.71% 2.92% 0.82% - 6.03% 0.8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252.95% 1.68% 57.13% 1.10% 195.82% 0.58%

中银主题策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3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61% 1.36% -1.48% 1.01% 2.09% 0.3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7.68% 1.19% - 8.40% 0.68% 0.72% 0.5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 3.19% 1.71% 2.92% 0.82% - 6.11% 0.8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 10.07% 1.32% - 7.12% 0.84% - 2.95% 0.48%

注:本基金于2022年3月16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估值错误、数据传输估值错误、数

据计算估值错误、系统故障估值错误、下达指令估值错误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据指令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

的波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

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此类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1、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债

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

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2、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4、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A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总体

而言,A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

的需要。截至2017年8月,A股上市公司超过3000家,流通市值逾40万亿元,今年以

来月均成交额逾9万亿元。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

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

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当实施部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

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

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

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

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

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

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

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

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

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

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

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

者产生不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

不利影响。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主要是基于深入研究影响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盈利的关键性驱动因素,动态把

握引导市场运行的长期性以及阶段性投资主题。因此存在对关键性驱动因素影响的范围、

程度以及期限判断错误所导致的主题配置失误风险。

2、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

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

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具有相关性。

(六)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七)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导致的风险,如越权法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

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

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60%-

95%,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5%-40%;

(2)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不一致,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同时有权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

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

阅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

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

务)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

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

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

基金”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

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银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至存放地

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