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2024-06-26 15:01:17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1日证监许可[2014]58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2
九、基金的投资...........................................................................................................................................30
十、投资组合报告.......................................................................................................................................38
十一、基金的业绩.......................................................................................................................................43
十二、基金的财产.......................................................................................................................................4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5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5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107
一、绪言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
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金融
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
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
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
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中国
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任中银理财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审慎
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学建
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管理亚洲
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德董事总经
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任贝莱德建信
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
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
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
务副院长。兼任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俄克
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山西财
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06年9月先后任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
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士。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主任。
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部门主管、保诚金融
(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
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易主管。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指挥
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会高级
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
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
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
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202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管投资
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养老金
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年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
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5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
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
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业
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书、机
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理、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
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商
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历
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海外与
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
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中央外汇业
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中央外汇业务
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资部委托一组主
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范静(FANJing)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D),金融市场学硕士。曾任日本瑞穗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12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
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至今担任中银薪
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中银瑞福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中银宁
享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中银如意宝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今任中银中证同
业存单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任中银誉享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今
任中银季季享基金基金经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准会员。具有19年证券从业年
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蔡静(CAIJi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助理副总裁(SAVP),工学硕士。曾任
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交易经理。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至今任中
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中银
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月至今任中银稳汇短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
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周毅(ZHOUYi)先生,2018年2月至2024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
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冯梽(多元投资
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施扬(风控中台总
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的全面
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
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
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构
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
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薪酬
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
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
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易
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管理、
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学有效、
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771.1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
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391.7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
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
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
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
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通
知为准。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2668
传真:(021)62676960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83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
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4年6月20日起进行发售。本基
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896,826,989.8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5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7月2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7月22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中
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
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
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回份额对应
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9、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8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上市交易、转让或质押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条件成熟时,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保
持投资组合较低风险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
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收益;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
高的收益。
3、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注重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
及大额存单的投资比例。
4、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结合本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
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已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当回购利率高于债券
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
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
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
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
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
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3)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
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
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9)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15)、(16)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
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通知存款
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
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
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7,806,105,465.80 36.93
其中:债券 37,806,105,465.80 36.9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552,856,530.18 4.4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022,418,107.88 58.62
4 其他各项资产 2,749,100.79 0.00
5 合计 102,384,129,204.65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7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266,482,011.60 9.9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三)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4.31 9.9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9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7.8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6.8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四)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出现超过240天的情况。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787,652,633.03 10.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0,956,072.40 4.3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63,849,280.97 1.36
6 中期票据 2,073,416,728.52 2.23
7 同业存单 24,681,186,823.28 26.52
8 其他 - -
9 合计 37,806,105,465.80 40.6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六)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409 21农发09 22,500,000 2,254,776,239.73 2.42
2 2120071 21上海银行 9,500,000 969,295,758.74 1.04
3 112315462 23民生银行CD462 9,000,000 896,988,723.79 0.96
4 112421071 24渤海银行CD071 8,500,000 831,895,400.63 0.89
5 112304021 23中国银行CD021 8,000,000 794,825,332.86 0.85
6 2128037 21民生银行01 7,200,000 730,882,768.93 0.79
7 112421040 24渤海银行CD040 6,500,000 640,835,242.27 0.69
8 112374276 23郑州银行 6,000,000 596,159,223.54 0.64
CD334
9 112321366 23渤海银行CD366 6,000,000 594,326,747.23 0.64
10 112415069 24民生银行CD069 5,700,000 561,788,391.54 0.60
(七)“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0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3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1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没有达到0.50%。
(八)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
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银行和郑州
银行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地方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
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9,186.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619,913.9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749,100.7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6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1916% 0.0027% 0.7088% 0.0000% 1.4828% 0.0027%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8317% 0.0038% 1.3688% 0.0000% 2.4629% 0.0038%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6740% 0.0019% 1.3725% 0.0000% 1.3015% 0.0019%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7200% 0.0021% 1.3688% 0.0000% 2.3512% 0.002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9658% 0.0017% 1.3688% 0.0000% 2.5970% 0.001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6730% 0.0012% 1.3688% 0.0000% 1.3042% 0.001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771% 0.0017% 1.3725% 0.0000% 0.6046% 0.001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1% 0.00% 1.37% 0.00% 0.84% 0.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220% 0.0009% 1.3688% 0.0000% 0.4532% 0.000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846% 0.0012% 1.3688% 0.0000% 0.5158% 0.001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0.4967% 0.0018% 0.3413% 0.0000% 0.1554% 0.0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31.0756% 0.0030% 13.3763% 0.0000% 17.6993% 0.0030%
注: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5、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
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
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则按赎回份额占
持有份额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成功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4%,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365/77?????R???i7日年化收益率(%)=?1+?1??100%?????
10000??????i=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
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同时也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
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
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
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
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
就越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
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
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
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批发场)
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
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
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是
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
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
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交易
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
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
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
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
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
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
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
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
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和
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
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AAA的
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三
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
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
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提
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看是
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存单的
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到期前无
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能采取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顺延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
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
分顺延赎回的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
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
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额获得确认,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
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
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持
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
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
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
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
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诈行
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以后生效,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3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
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3项的情形时,如果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
进行合并,则需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合并方基金的选择:合并方基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且为同一基金管理人、同
一基金托管人;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
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则剔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
新选择,以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
准日。
2)公告: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
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
基金被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合并方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照合
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2)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2项第(8)小项的情形时,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
基金进行合并,被合并基金需与本基金为同一类别并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1)确定合并基准日: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基
准日。
2)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提前15个工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公布合并
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赎回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20个赎回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在本
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合并:在合并基准日,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证券、存款、现金等)申购本基
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合并后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购赎回相关业务
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基金合并中,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即被
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3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
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
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
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则按赎回份额占持
有份额的比例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成功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4%,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
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7)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1)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
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
未结转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以后生效,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
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咨询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②可转换债券;
③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④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⑤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⑥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⑦流通受限证券;
⑧权证;
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①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③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⑤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⑥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⑦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⑧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⑨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⑩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前述调整均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
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
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
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
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
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
务。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
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2、(2)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3)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盖章的复
核意见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电子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阅对
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
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定制。具体
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
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订制纸
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
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
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
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
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021-38834788,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