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国有企业债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6 15:01:18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国有企业

债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代码001235

下属基金简称中银国有企业债A下属基金代码001235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09-29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1-05-11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王晓彦

证券从业日期2012-07-02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有企业债券,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追求本金安

投资目标

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但可持有因可转

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

投资范围

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

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对国有企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所界定的国有企业债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

的债券,包括这类企业所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配置策略、信

用债投资策略等方法。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

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

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

主要投资策略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

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

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中银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

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

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0.17%其他资产

1.94%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7.89%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8.00%6.00%4.00%2.00%0.00%-2.00%-4.00%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1.60% 1.62% 1.50% 6.75% 5.97% 5.29% 6.34% 1.19% 3.75%

业绩基准收益率 1.93% -1.63% -3.38% 4.79% 1.31% -0.06% 2.10% 0.51% 2.06%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200万元0.50%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1000元/笔

N<7天1.50%

7天≤N<30天0.80%

赎回费30天≤N<90天0.60%

90天≤N<180天0.30%

N≥18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5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

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4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终止,故存在着基金

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

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

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

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

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4)本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

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

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

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

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

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