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6 15:01:23

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代码003213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10-09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开放频率每3个月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7-10-09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白洁

证券从业日期2005-03-22

注: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份额持有人创造超

投资目标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

投资范围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国债期

货投资策略等。

主要投资策略(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属于证券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混合型股票。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3.44%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6.56%固定收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8.00%7.00%6.00%5.00%4.00%3.00%2.00%1.00%0.00%-1.00%-2.00%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0.39% 6.62% 3.99% 3.28% 4.70% 2.47% 3.37%

业绩基准收益率 -1.15% 4.79% 1.31% -0.06% 2.10% 0.51% 2.06%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200万元0.50%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1000元/笔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0天0.75%

N≥3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4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9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

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

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

保全费等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

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5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的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

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2)开放

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存在着基

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

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

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

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6)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7)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

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

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

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

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

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