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6 15:01:36
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09411
开放混合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08-05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一年定开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10-24
基金经理的日期
王伟然
证券从业日期2015-01-15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12-07
基金经理的日期
杨雷
证券从业日期2015-05-18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创新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
投资目标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范围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开放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基金所定义的科技创新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判断经济周期的位置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并结合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确定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合适配置。
2、科技创新的上市公司范畴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
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
技术、市场认可度
高的企业,重点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
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3、股票投资策略
(1)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的选择。
(2)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中银基金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
主要投资策略
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
行。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
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
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
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
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
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
波动。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
业绩比较基准
债综合(总值)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风险收益特征
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4-03-31
0.18%其他资产
23.50%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76.32%权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3-12-31
20.00%15.00%10.00%5.00%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
2020 2021 2022 2023
净值增长率 13.90% -9.59% -14.97% -25.85%
业绩基准收益率 7.70% -0.21% -22.84% -18.55%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1.50%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M<200万元1.20%
20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1000元/笔
N<7天1.50%
7天≤N<30天0.75%
赎回费
30天≤N<180天0.50%
N≥18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4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
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证券组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银
其他费用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服务机构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
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
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9%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科创板投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
中度风险。(2)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
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
险。(5)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
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
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6)港股通业务
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
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7)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
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8)本基金可能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本基金将通过港
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
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9)《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
续存续的风险。(10)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
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
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11)本基金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12)基金资产
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
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1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