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发起式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7 10:35:35

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发起式A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发起式基金主代码015859

下属基金简称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发起式A下属基金代码015859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07-12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2-07-12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蔡丹

证券从业日期2010-07-19

注: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

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

细情况。

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投资目标

化。

投资范围本基金以国证证券龙头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了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

主要投资策略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业绩比较基准国证证券龙头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风险收益特征

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金额(M)/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M<100万0.80%

认购费100万≤M<500万0.40%

M≥500万1,000元/笔

M<100万1.00%

申购费100万≤M<500万0.60%

M≥500万1,000元/笔

N<7日1.50%

赎回费7日≤N<30日0.50%

N≥30日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5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6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8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其他费用相关服务机构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基金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

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本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发起式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0.74%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本基金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

风险、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敬请投

资人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国证证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可采用以下方式: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基金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