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6-27 10:35:39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6年6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00号)进

行募集。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16日证监许可[2024]597号文变更

注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后的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2024年6月26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

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9、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0、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31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2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5

第一部分绪言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1、A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

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

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

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1997年7月、2001年7月、2010年1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1997年7月至2004年9月,就职于

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年9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

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

年4月至2015年10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年

10月至2018年9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巡视员;2016年8月至2018年9

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年9月至2022年9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

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年9月至今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首席合规官。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年10月至2009年4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年4月至2010年6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年6月至

2015年2月,任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同时兼任安徽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2月至2018年

2月,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9年2月至

2021年1月,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今,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年12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年8月至2008年7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2011年11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A+H上市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1989年7月至1991年10月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50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年10月至1995年12月任厂

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年12月至1999年12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

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

码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1月至2004年7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年7月至2009年3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6年8月,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

年8月至2020年3月,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8月至

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2017年11月3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20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

The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获得硕士学位。自1991年7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

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

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年8月至2024年3月,任招商局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至今任招商局检测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长城罗

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年至1995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年至2012年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20

年6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年6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2013年3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2016年3月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禹成先生,硕士。2016年至2019年在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博时双季享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6月15日—至今)、博时慧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3月23日—至今)、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4月3日—至今)的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邓欣雨(2016年9月7日-2019年3月4日)、陈凯杨(2019

年3月4日-2020年5月13日)、郭思洁(2020年5月13日-2023年7月26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于善辉先生。

公司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

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杨帆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

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46.33亿元,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共437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

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

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

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

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

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

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

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

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

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5)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网址: http://www.zzfund.co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2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祝中村

联系人: 曾瑶敏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fujifund.cn

(2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2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2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 0755-29330513

传真: 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930-0660

网址: www.jfzinv.com

(2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

298,240.74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其对应的

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

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年6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聚

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00号)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5日止,基金份额共募集

300,341,158.64份(含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02户。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存续期限为不定期,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7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1日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

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金额(M,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0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 1.50% 1.50%

7日≤Y<30日 0.10% 0.00%

Y≥30日 0.00%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其他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1、业务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1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2、日常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3、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QDII基金不能与QDII基金进行互转。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

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3)重要提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2010年3月16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1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

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2、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金额(M,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0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4、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元(含1

元)。

5、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

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

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

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进行前瞻性的决策。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

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

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

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

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之间的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

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

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

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

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

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

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

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

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

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

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

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

收益。

5、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

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

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

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固定收益总部数量及信用分

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总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

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据风险限额

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风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相关限

制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2)、(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

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

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采

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

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16,099,983.12 97.92

其中:债券 416,099,983.12 97.9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23,328.61 2.08

8 其他各项资产 18,517.24 0.00

9 合计 424,941,828.9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214,556.01 1.6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8,539,820.26 40.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6,266,243.13 24.02

4 企业债券 40,609,126.03 12.7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7,434,745.68 18.09

6 中期票据 184,301,735.14 58.0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6,099,983.12 131.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02 23国开02 250,000 25,450,849.32 8.02

2 2028024 20中信银行二级 200,000 21,116,556.71 6.65

3 190203 19国开03 200,000 20,411,232.88 6.43

4 230301 23进出01 200,000 20,190,262.30 6.36

5 102282666 22大唐发电MTN012 150,000 15,633,249.86 4.9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和广东监管局的处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

分局的处罚。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

局的处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的处罚。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处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水监管分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18.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999.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517.24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09.07-2016.12.31 -0.07% 0.05% -0.93% 0.12% 0.86% -0.07%

2017.01.01-2017.12.31 3.05% 0.03% 0.37% 0.06% 2.68% -0.03%

2018.01.01-2018.12.31 8.26% 0.08% 7.53% 0.06% 0.73% 0.02%

2019.01.01-2019.12.31 4.02% 0.06% 4.28% 0.04% -0.26% 0.02%

2020.01.01-2020.12.31 3.43% 0.09% 2.83% 0.09% 0.60% 0.00%

2021.01.01-2021.12.31 3.53% 0.03% 4.73% 0.04% -1.20% -0.01%

2022.01.01-2022.12.31 2.46% 0.04% 3.12% 0.05% -0.66% -0.01%

2023.01.01-2023.06.30 3.13% 0.07% 2.45% 0.03% 0.68% 0.04%

2016.09.07-2023.06.30 31.22% 0.06% 26.87% 0.06% 4.35% 0.00%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3.03.14-2023.06.30 2.71% 0.09% 1.82% 0.03% 0.89% 0.0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参与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

目标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6)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

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

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

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包括:

(1)债务人违约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如遇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信用评级下降,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严重的,甚至出现到期不

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将给本基金带来损失。

(2)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当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本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

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

价机制和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

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

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

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

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

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

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

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相关限

制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

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2)、9)、12)、13)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

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

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

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

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

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

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由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开立前移交托管人。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

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参与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3年08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中期报告》;

(二)、2023年08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发纯债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富发纯债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2023年0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

业银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3年08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五)、2023年08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六)、2023年08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七)、2023年08月0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华夏银行借记卡网上支付服

务迁移的公告》;

(八)、2023年07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发纯债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富发纯债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九)、2023年07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变更的公告》;

(十)、2023年07月2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2季度报告》;

(十一)、2023年06月0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601》;

(十二)、2023年05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三)、2023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十四)、2023年0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2023年04月0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发纯债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十六)、2023年04月0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2023年04月0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

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十八)、2023年03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年度报告》;

(十九)、2023年03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2023年03月1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一)、2023年03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债券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二十二)、2023年03月0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二十三)、2023年02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四)、2023年02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

网上交易开通兴业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十五)、2023年01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六)、2023年01月04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104》;

(二十七)、2022年11月1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在杭州银行直销银行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八)、2022年10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九)、2022年10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

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三十)、2022年09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十一)、2022年09月27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开通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十二)、2022年08月3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中期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