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024年6月更新)
2024-06-27 14:39:30
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份额)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2024年6月更新)
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4年6月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26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
基金简称科技ETF发起联接基金代码018079
(QDII)C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公司公司
境外托管人中文境外托管人英文
Citibank,N.A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名称名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5月30日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年5月30日
基金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朱恒红
证券从业日期2016年7月4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年5月30日
基金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罗文杰
证券从业日期2005年5月1日
1、基金境外托管人:Citibank,N.A
2、《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
其他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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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详见《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目标
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
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
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
票、港股通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等);政府
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
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远期合约、
投资范围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
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本基
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
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主
主要投资策略要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目标ETF投资策略、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
标。
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
业绩比较基准
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
风险收益特征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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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份额(S)或金额
费用类型(M)/持有期限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N)
N<7天1.5%-
赎回费
7天≤N 0%-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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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0.5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5%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3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10,00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
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
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
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
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
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
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
“税收”);代表基金投票或
-其他费用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
费用;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
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
等;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
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
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基金
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
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
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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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本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基础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
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
上表中年费用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02%
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
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财产实际承担的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可能低于上述测算值。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
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基金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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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基金业绩提供对比的参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不代表
基金实际的收益情况,也不作为对基金收益的预测。本基金实际运作中投资的对象及其权重,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及其权重可能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现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9、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风险和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一致。可能
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2)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
二)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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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2、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
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
风险、Gamma风险、Vega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
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投资
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
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
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部审批流程、
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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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境外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投资境外市场的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市场,存在
一定的市场风险。
2、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
股通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
票、港股通股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等);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
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本基
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
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的波动、行业及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
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
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
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境外市场的政府可能
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境外市
场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流行病、暴动或罢工等),都可
能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
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5、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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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
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来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
证券。
(三)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5、购买力风险。6、信用风险。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8、
再投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
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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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
同,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
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
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九)声明
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
就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或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其它名称)及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其它名称)(“该产品”)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
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
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
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
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
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
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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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
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
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
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
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
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
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
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二)重要提示
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1月10日证监许可〔2023〕62号文注册募
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人提供营销信息、资讯与增值服务,并可自主选
择退订,具体的服务说明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章节。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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