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6-28 11:13:02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4]282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

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3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改革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改革红利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等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

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

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

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

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

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

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

总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

师。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

司贵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

阳河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

理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

与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

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

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

外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

主任。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全国会计领

军人才。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06年至

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美库领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

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

行、雷曼兄弟亚洲/野村证券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

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

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

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香港)、柏

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

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

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

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

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筑经

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作,2012

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任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硕士。2007年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

研究部首席策略官等职务。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4月22日任建信优化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5月14日起任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23日至2021年9月29日任建信现代服

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21日任

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22日至2024

年2月22日任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0月27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7年11

月4日起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陶灿于2017年11月4

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21日起任建信高

股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17日起任建信新能源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2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任建信

智能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24日起任建信兴润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9日起任建信沃信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

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

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

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

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

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

“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

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

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

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http://www.5irich.com

(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713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代)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115

网址:https://www.bzfunds.com

(1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8)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1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2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2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2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2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2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2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3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3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3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s://www.msftec.com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3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3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3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3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4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4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4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https://www.xiquefund.com/

(4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5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https://www.puzefund.com/

(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5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

网址:www.chinacamf.com

(5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http://www.jjmmw.com/

(5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5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网址:https://www.luxxfund.com/

(6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6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6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热线:400-999-8800

网址:https://www.webank.com/

(6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6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6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6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6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7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7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7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8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www.ciccwm.com/

(8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s://www.essence.com.cn/

(8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8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8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85)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8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87)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网址:http://www.tfzq.com

(8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websiteII/html/index.html

(9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www.crsec.com.cn

(9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9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9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9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9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9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9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https://www.swhysc.com/swhysc/

(9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0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0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s://www.guosen.com.cn/gs/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4]282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

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

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

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2014年5月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0,044,894.89元。

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63,502.61元。本次募集

有效认购户数为7,40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50,208,397.5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

户。

十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

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转换转入及定投的起点设置与申购相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0.1份,若单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2)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

N≥30 日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

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可得到的A类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上述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

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

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

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将对经济和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改革红利的释放有

望带来超额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业股票,包括

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以及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的相关行

业上市公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受

益于改革红利的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团队投研优势,深入挖掘和把握改革红利

释放带来的市场投资机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兼顾当期收益的同

时,力争为投资人创造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影

响以及核心股票资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动判断市场时

机,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

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相关行业,本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包括:

A、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的行业股票,包括以上市公司作为平台,通过产权制

度改革(如兼并重组、整合上市、引入多元股权结构等)或管理制度改革(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企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等)等多种方式,提高运营

效率和竞争力的行业;受益于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军工行业(包括非汽车交运设

备行业、通信行业、信息安全设备行业、安防设备行业等);B、受益于户籍和

土地制度改革的行业(包括大众消费、医疗保健、婴儿食品和儿童用品行业、

农林牧渔行业等);C、受益于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的环保行业(包括清洁能源、

节能减排、环保技术和设备、环保服务和资源利用等相关行业等)。

本基金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研究各类行业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程

度,选择直接受益于改革红利、或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下盈利水平长期显着提

升的行业。在基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选择的改革红利相关行业基础上,本

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和行业竞争

格局等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致力于选择具有竞争力比较优

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和多种

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a、公司所处行业地位;b、公司的品牌形象

和市场美誉度;c、公司的治理结构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基金

采取的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

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市值(C/P)、销售收入/市值(S/P)、过

去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在综

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

价值评估,甄选相对价值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4)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主要参照以上三个步骤,由各个行业中选择出的具有

竞争力比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中对应价值相

对低估的股票所组成。

(5)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

行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

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

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

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

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

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

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

的类属债券,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

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

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

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受益于改革红利的行业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总财富(总

值)指数收益率。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A股、债券类资产、货

币市场投资品种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比例为: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

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为掌握

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

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

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

成果,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

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

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

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

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

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

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

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

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

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

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68,657,579.45 93.25

其中:股票 568,657,579.45 93.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16.88 0.00

其中:债券 616.88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911,574.41 5.89

8 其他资产 5,220,927.62 0.86

9 合计 609,790,698.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826,253.40 1.13

B 采矿业 86,730,653.00 14.37

C 制造业 380,994,350.90 63.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482,485.00 1.4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3,888,883.28 7.2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442.00 0.6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2,444,357.32 5.38

J 金融业 780.90 0.0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93.65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622,480.00 0.93

S 综合 - -

合计 568,657,579.45 94.2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08 中际旭创 330,100 51,680,456.00 8.56

2 300394 天孚通信 286,700 43,369,109.00 7.19

3 300502 新易盛 471,700 31,603,900.00 5.24

4 603993 洛阳钼业 3,562,800 29,642,496.00 4.91

5 603606 东方电缆 650,700 28,812,996.00 4.77

6 603979 金诚信 390,700 20,711,007.00 3.43

7 603108 润达医疗 925,000 19,536,000.00 3.24

8 002050 三花智控 729,600 17,313,408.00 2.87

9 002867 周大生 831,600 15,991,668.00 2.65

10 301153 中科江南 227,951 14,987,778.25 2.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16.88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6.88 0.0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100 神码转债 5 616.88 0.00

6、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3,128.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801,726.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06,073.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220,927.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改革红利A:

阶 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4年12月31日 28.70% 1.09% 52.70% 1.05% -24.00% 0.04%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69.77% 2.77% 6.99% 2.11% 62.78% 0.66%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7.30% 1.78% -9.22% 1.19% -8.08% 0.59%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6.84% 0.93% 18.09% 0.54% 8.75% 0.39%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3.64% 1.45% -20.65% 1.13% -12.99% 0.32%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60.75% 1.42% 31.09% 1.05% 29.66% 0.37%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01.88% 1.82% 23.69% 1.21% 78.19% 0.6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2.52% 1.88% -3.43% 1.00% 35.95% 0.88%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7.46% 1.63% -18.10% 1.09% -9.36% 0.54%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4.26% 1.17% -9.03% 0.72% -15.23% 0.45%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0.50% 1.99% 2.98% 0.87% -2.48% 1.12%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261.20% 1.70% 66.99% 1.17% 194.21% 0.53%

改革红利C:

阶 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22年12月31日 -17.76% 1.42% -7.14% 0.97% -10.62% 0.45%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4.57% 1.17% -9.03% 0.72% -15.54% 0.45%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0.42% 1.99% 2.98% 0.87% -2.56% 1.12%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37.70% 1.38% -13.00% 0.81% -24.70% 0.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TA清算账户

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80%的股票

投资比例,因此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鉴于中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

阶段,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资产配置,

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业股

票,基金具有对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

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

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

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5、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6、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

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7、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五)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TA清算账户

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将对经济和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改革红利的释放有

望带来超额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行业股票,包括

受益于国企制度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改革以及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等的相关行

业上市公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受

益于改革红利的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受益于改革红利的行业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1986年12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

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

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受

益于改革红利的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受益于改革红利的行业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

(16)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

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本基金持有所有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

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

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B、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的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

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

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

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

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

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

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

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

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

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

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

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4-02

2 关于新增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创新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9-26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宁波银行易管家平台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29

4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兴业银行银银平台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7-20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