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6-28 11:13:06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2月1日证监许可
[2018]246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4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
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
括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
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
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
分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6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6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68
九、基金的投资................................................................................................81
十、基金的业绩................................................................................................97
十一、基金的财产..........................................................................................10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10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13
十七、风险揭示..............................................................................................12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9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13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3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54
一、绪言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睿明两年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
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孙瑜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现任锦江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
电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奔先生,硕士研究生,1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2011年加入华安基金,
历任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9月起,担任华安
安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进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
2020年2月,同时担任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添瑞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兴安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添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4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睿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明先生,自2018年4月23日至2022年3月2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18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9.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
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2、代销机构
代销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A(基金代码:005695)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4)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联系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联系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联系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联系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联系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联系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联系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4)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联系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联系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联系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7)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联系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18)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联系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9)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联系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0)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2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联系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2)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联系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3)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联系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my1000.cn/
(2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5)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联系电话:86-0519-81595100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27)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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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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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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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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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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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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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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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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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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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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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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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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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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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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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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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5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网址:www.glsc.com.cn
(6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6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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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6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联系电话:86-551-65161691,86-551-65161539
网址:www.hazq.com
(65)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联系电话:86-20-81008826
网址:www.ykzq.com
(66)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6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68)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电话:86-10-84183126
网址:www.guodu.com
(6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70)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网址:www.cnhbstock.com
(71)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联系电话:86-10-57672000
网址:www.jzsec.com
(72)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联系电话:86-532-80958800
网址:www.lczq.com
(73)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10-63211666
网址:www.csf.com.cn
(74)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联系电话:86-755-23375559
网址:www.wkzq.com.cn
(7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网址:www.18.cn
(76)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网址:www.essence.com.cn
(7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网址:hwww.swsc.com.cn
(78)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联系电话:86-10-67017788*8008
网址:www.cnpsec.com
(79)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联系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0)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联系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81)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联系电话:400-616-753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82)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联系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400-6533-
789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83)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84)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5)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联系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联系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联系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9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联系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1)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联系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2)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联系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3)名称: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联系电话:010-82350618、400-080-5828
网址:www.igesafe.com
(9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联系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9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联系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96)名称: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联系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7)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联系电话:400-046-6788,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8)名称: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联系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99)名称: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联系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联系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101)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联系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02)名称: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联系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0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66009999
网址:www.chinalife.com.cn
(10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电话:400-920-0022,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105)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6)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8)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联系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09)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0)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11)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联系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联系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13)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联系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4)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室
联系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115)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联系电话:021-20219931,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16)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联系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联系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1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联系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9)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联系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120)名称:重庆华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中山三路121号第12层1218室
联系电话:023-63835890
网址:
(121)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964670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12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联系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3)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联系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24)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25)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联系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26)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联系电话:400-066-9355、86-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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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128)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联系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29)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网址:http://www.pytz.cn/
代销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C(基金代码:005696)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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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联系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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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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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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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联系电话: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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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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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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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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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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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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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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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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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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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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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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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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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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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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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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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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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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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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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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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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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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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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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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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联系电话:86-27-8761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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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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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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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网址:www.westsecu.com
(3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39)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86-10-63080906
网址:www.cindasc.com
(40)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4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42)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联系电话:86-931-4890668
网址:www.hlzq.com
(43)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网址:www.cgws.com
(4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45)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86-571-87821312
网址:www.ctsec.com
(46)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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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86-10-56052830
网址:www.csc108.com
(4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5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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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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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联系电话:86-28-86199815,86-4008366366,86-28-86199665
网址:www.hxzq.cn
(5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86-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5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86-755-23835383,86-10-60836030,86-755-23835888,86-10-
60838888
网址:www.citics.com
(5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联系电话:086-21-53686888
网址:www.shzq.com
(56)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网址:www.cctgsc.com.cn
(5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59)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网址:www.glsc.com.cn
(6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61)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6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联系电话:86-551-65161691,86-551-65161539
网址:www.hazq.com
(65)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联系电话:86-20-81008826
网址:www.ykzq.com
(66)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6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68)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电话:86-10-84183126
网址:www.guodu.com
(6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70)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网址:www.cnhbstock.com
(71)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联系电话:86-10-57672000
网址:www.jzsec.com
(72)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联系电话:86-532-80958800
网址:www.lczq.com
(73)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10-63211666
网址:www.csf.com.cn
(74)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联系电话:86-755-23375559
网址:www.wkzq.com.cn
(7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网址:www.18.cn
(76)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网址:www.essence.com.cn
(7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网址:hwww.swsc.com.cn
(78)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联系电话:86-10-67017788*8008
网址:www.cnpsec.com
(79)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联系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0)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联系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81)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联系电话:400-616-753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82)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联系电话:86-592-3128888,86-592-8060888,86-592-3122716,400-6533-
789
网址:www.qihuobuliezhe.com
(83)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84)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5)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联系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联系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联系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9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联系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1)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联系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2)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联系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93)名称: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联系电话:010-82350618、400-080-5828
网址:www.igesafe.com
(94)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联系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9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联系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96)名称: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联系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7)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联系电话:400-046-6788,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8)名称: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联系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99)名称: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联系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联系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101)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联系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02)名称: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联系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0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66009999
网址:www.chinalife.com.cn
(10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电话:400-920-0022,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105)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6)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8)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联系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09)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0)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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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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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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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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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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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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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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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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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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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119)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10楼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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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120)名称:重庆华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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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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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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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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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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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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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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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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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联系电话:400-066-9355、86-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127)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128)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联系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29)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网址:http://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日证监许可
【2018】246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18年4月9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4月17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76,473,303.2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2,699.7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4月1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47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476,473,303.20份基
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02,699.7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476,576,002.9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4,039,862.02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2.9460%;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4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
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开放期期间可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若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开放期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直
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赎回与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
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
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
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或转换申
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或赎回或转换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或转换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或转换限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或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C类份额申购费率
-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及C类
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A类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Y≥6个月 0
持有时间(天)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1个月以30日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
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持有期1个封闭期,对
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元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
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投资者于T+2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转换转入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转换转
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转换转出申
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前述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在开放期,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
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及开放期采用的投资策略如下:
A、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
资金供求因素、市场投资价值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
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1)宏观经济环境。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基本面产生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环
境进行分析,研判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的主要指标
包括:GDP增长率,进出口总额与汇率变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速,PPI和CPI数
据,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重点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等;
(2)政策因素。进行政策的前瞻性分析,研究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类别资
产的影响。分析内容包括:规范与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与举措,财政政策与货
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
(3)市场利率水平。分析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证券的影
响。分析指标包括存贷款利率、短期金融工具利率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等等;
(4)资金供求因素。指证券市场供求的平衡关系,主要考量指标包括:货
币供应量及流向的变化,保证金数据,市场换手率水平;IPO及再融资速度,
限售股份释放日期与数量,各类型开放式基金认购与赎回状况,融资融券政策
的进展,等等;
(5)投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市场整体或行业盈利状况(收入、利润、
现金流等)变化,市场价值—市场或行业P/E、P/B与P/CF等的估值水平的变
化以及国际比较;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以上因素的分析结果,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股
市、债市等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
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
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
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
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
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
的优质股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
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
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
的投资目标。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
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
环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
环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并通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
业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
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
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
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
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
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
套期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
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
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B、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在开放期,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指数收益
率(经汇率调整)+50%×(每个封闭期首日的中债企业债AA+两年到期收益率
+1%)。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
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
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
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
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选择中债企业债AA+两年到期收益率是考
虑到与本基金封闭期时间和投资策略相匹配,该到期收益率指标是由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
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
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
名称,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
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72,229,939.80 93.11
其中:股票 372,229,939.80 93.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632.07 0.00
其中:债券 17,632.07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493,849.65 6.88
8 其他资产 41,354.91 0.01
9 合计 399,782,776.43 10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37,105,667.17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9.3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8,739,300.40 62.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900,372.28 1.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24.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31,149,245.00 7.8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184,087.61 7.8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820,647.60 1.97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461,344.73 1.13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41,790.51 0.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84,094.50 0.6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838,266.00 0.97
S 综合 - -
合计 335,124,272.63 84.5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 -
工业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 -
日常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29,888,790.33 7.54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7,216,876.84 1.82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37,105,667.17 9.36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567 三星医疗 1,256,900 35,821,650.00 9.03
2 603338 浙江鼎力 513,600 29,429,280.00 7.42
3 300733 西菱动力 2,522,160 25,095,492.00 6.33
4 002444 巨星科技 889,000 22,429,470.00 5.66
5 02273 固生堂 551,200 21,786,499.70 5.49
6 000768 中航西飞 778,400 16,844,576.00 4.25
7 300413 芒果超媒 677,472 16,469,344.32 4.15
8 600754 锦江酒店 600,300 16,370,181.00 4.13
9 600258 首旅酒店 1,036,400 14,779,064.00 3.73
10 002180 纳思达 589,500 13,859,145.00 3.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632.07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632.07 0.0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176 精测转2 132 17,632.07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
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
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
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
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354.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354.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176 精测转2 17,632.07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
1、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4-23)至2018-12-31 -9.10% 0.49% -6.73% 0.66% -2.37% -0.17%
自2019-1-1至2019-12-31 5.86% 0.34% 18.40% 0.56% -12.54% -0.22%
自2020-1-1至2020-12-31 60.40% 1.21% 12.16% 0.69% 48.24% 0.52%
自2021-1-1至2021-12-31 38.89% 1.09% -1.97% 0.55% 40.86% 0.54%
自2022-1-1至2022-12-31 -14.92% 1.42% -7.59% 0.67% -7.33% 0.75%
自2023-1-1至2023-12-31 -2.83% 1.01% -3.92% 0.44% 1.09% 0.57%
2、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4-23)至2018-12-31 -9.72% 0.49% -6.73% 0.66% -2.99% -0.17%
自2019-1-1至2019-12-31 4.81% 0.34% 18.40% 0.56% -13.59% -0.22%
自2020-1-1至2020-12-31 58.77% 1.21% 12.16% 0.69% 46.61% 0.52%
自2021-1-1至2021-12-31 37.50% 1.09% -1.97% 0.55% 39.47% 0.54%
自2022-1-1至2022-12-31 -15.57% 1.42% -7.59% 0.67% -7.98% 0.75%
自2023-1-1至2023-12-31 -3.42% 1.01% -3.92% 0.44% 0.50% 0.5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
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先根据外币
行情价格折算成保留两位小数的人民币估值价,再根据持仓量计算出市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
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超过1.2000元时,且该自然年度未进行
过收益分配,则本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
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
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
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
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
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
性和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
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
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
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在开放期,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
产的5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
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
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
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
项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4、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5、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而言: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
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
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
间接的影响。例如,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
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
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
基金在境外取得的港币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
来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
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
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
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
周期、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
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
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
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
股市场,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
相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6、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
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
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电话咨询服务
客服热线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
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
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盘古智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07
2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08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08
4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08
5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12
6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12
7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12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维科精密)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14
9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混合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20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华虹公司)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7-28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德福科技)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8-09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8-22
13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8-30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恒兴新材)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9-19
15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0-24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1-10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京仪装备)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1-23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锦江航运)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1-29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永达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05
20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21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永兴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1-12
23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1-19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北自科技)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1-24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肯特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2-21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龙旗科技)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2-24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12
28 华安睿明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30 华安睿明两年定开混合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除基金管理费与基金托
管费以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
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1/3(含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在开放期,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池和债券池等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股票池或债券池予以调整和更新,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在开放期,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
资产的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c、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基金参与融资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6)、(14)、(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
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
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知晓并
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
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
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
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
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
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
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股指期货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人仅依据前述协议及本协议履行相应的
监督职责,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办法及其执行情况不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