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6-28 07:06:10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9]1260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

资策略,可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承诺不使

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36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38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82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3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荣禧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1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

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34、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封

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10%。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

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

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

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

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

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司贵

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阳河

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

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

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

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

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外贸

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华鑫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管

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全国会计领

军人才。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06年至

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美库领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

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

行、雷曼兄弟亚洲/野村证券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

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

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

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香港)、柏

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

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

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

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

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筑经

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作,2012

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

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

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于倩倩女士,硕士。曾任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研究专员、金元惠理基

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2011年6月加入我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8月5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该基金于2021年1月21日转型为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倩

倩自2021年1月21日至1月27日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17日起任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9月17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6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13日起任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2年10月18日起任建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先轲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

场部业务经理。2016年7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2017年7月7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6日起任建信周盈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

市场基金、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

月18日起任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0

月18日起任建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

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

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46.33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37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115

网址:https://www.bzfunds.com

(1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1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1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1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1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1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2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热线:025-66046166转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2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s://www.msftec.com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3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3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https://www.buyforyou.com.cn/

(3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3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4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4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

网址:www.chinacamf.com

(4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http://www.jjmmw.com/

(4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4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65309516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5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6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s://www.essence.com.cn/

(6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64)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6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6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6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6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7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7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运

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

转入等相关业务。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

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

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200人的情况,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

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

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开放期最后一

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在封闭期结束的下一工

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资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

现的基金资产对应赎回款项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项。

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

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

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

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9]1260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1年。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

日)起至1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

回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

确定新封闭期的起始时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六、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收取认购费

用。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5%

100万元≤M<300万元 0.25%

3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基金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35%)=9,965.12元

认购费用=10,000-9,965.12=34.88元

认购份额=(9,965.12+5)/1.0000=9,970.12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9,970.1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五、募集结果

截至2019年12月1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627,070,976.36元。本次募集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616.76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

为41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27,072,593.12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

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

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中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

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5%

100万元≤M<300万元 0.25%

3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少于7日 1.50%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 0.10%

持有一个封闭期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且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赎回费

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5%)=9,965.12元

申购费用=10000-9,965.12=34.88元

申购份额=9,965.12/1.0500=9,490.59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90.5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总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持有满一个封闭期后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700.00-0.00=101,7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700.00元。

3、本基金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

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的,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工作日;选择延期办理的,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并在本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

(包括该日)全部确认。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此部分赎回

申请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并在本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包括该

日)全部确认;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

形。

十二、基金转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

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

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封闭期运作满

1个月内、每个封闭期届满前1个月内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

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主要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

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

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

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

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

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信用债券信用评

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

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

券品种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3、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于到

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一般情况下,本基金

将在封闭期内持有这些品种到期,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

生变化。极端情况下,如遇到债券违约、信用评级下降、市场剧烈波动等事件,

本基金可以提前卖出相应的固定收益品种。

4、杠杆投资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

值。本基金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

定收益类资产,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本基金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

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5、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将再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并

持有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因此,

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金资产。对于该部分

现金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流动性、

相对收益、信用风险等因素,再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

的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并持有到期,获取稳定的

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本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等策略,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

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

求。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制定开放期操作规范流程和

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封闭期

运作满1个月内、每个封闭期届满前1个月内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以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每个封闭期同期对应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0.50%。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1年,期间投资者

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上浮0.5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上述“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封闭期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

年4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投资组合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080,870,017.53 72.00

其中:债券 8,080,870,017.53 72.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96,570,744.59 27.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292,127.81 0.41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1,223,732,889.9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510,436,829.39 81.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335,152,521.49 41.5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570,433,188.14 19.56

9 其他 - -

10 合计 8,080,870,017.53 100.6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401 18农发01 19,600,000 2,020,038,492.22 25.16

2 112311168 23平安银行CD168 10,000,000 981,546,630.54 12.22

3 200203 20国开03 8,500,000 861,683,987.47 10.73

4 2128035 21华夏银行02 7,900,000 799,665,525.80 9.96

5 2128041 21广发银行小微债 7,900,000 799,392,827.53 9.9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

主体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

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用于土地

储备项目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于2023年8月3日受到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处以罚款合计2340万元。(金罚决字〔2023〕5号)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2019年12月31日 0.14% 0.01% 0.11% 0.00% 0.03% 0.01%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54% 0.03% 2.05% 0.01% 0.49% 0.02%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86% 0.01% 2.05% 0.01% 0.81% 0.00%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47% 0.01% 2.05% 0.01% 0.42% 0.00%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58% 0.01% 2.05% 0.01% 0.53% 0.00%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0.52% 0.01% 0.51% 0.01% 0.01%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11.60% 0.02% 9.12% 0.01% 2.48% 0.0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资产减

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基金净值信

息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

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人按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是一

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

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

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十一)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封闭运作

期间存在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赎回的风险。

(2)暂停运作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

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发生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低于200人的情况,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基金封闭期到

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

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如本基金暂停运作,则全部基金份额将自动赎

回。如出现该情形,则投资人将承担期间的机会成本和再投资风险。

(3)中途出售债券的亏损风险。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的信用状

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本

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基金资产需要承担可能的亏损,进而

降低基金的整体收益。

(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

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5)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发生了减值的,应当对

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

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十二)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封闭期运作满

1个月内、每个封闭期届满前1个月内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封闭期运

作满1个月内、每个封闭期届满前1个月内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9)、13)、14)项以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或每个封闭期运作满3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

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

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

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

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每个估值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

责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

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

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15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过

“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

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

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

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

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证券日

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开放期并进入下一个封闭运作周期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1-16

2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1-10

3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4-01-10

4 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11-17

5 关于新增邮储银行邮你同赢平台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9-07

6 关于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6-29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查

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