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28 07:06:14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46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年9月20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因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信用债市场和可

转债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可能面临相对

较高的信用风险和净值波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及E类,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类及E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

月2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21日,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2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双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更新;

基金合同: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E类三种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投资者认购、申购C类及E类基金份额

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

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

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和因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

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

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

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

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

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

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

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

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

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

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代宇女士,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21

日起任职)、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5日起任职)、广发

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7日起任职)、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3日起任职)、广发汇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0日起任职)、广发景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0月24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5日

至2014年8月4日)、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5日至2015年7

月24日)、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

1月11日)、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

12日)、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3月

14日)、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

6月12日)、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

10月29日)、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

30日)、广发安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9年

1月18日)、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

年1月18日)、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1

月22日)、广发安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9

年1月22日)、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

13日至2019年4月10日)、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30

日至2019年4月10日)、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9

年10月29日)、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

月26日至2019年10月29日)、广发景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

20日至2020年7月9日)、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

月6日至2020年9月29日)、广发景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4

日至2021年10月25日)、广发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14

日至2021年12月10日)、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2

月17日至2022年6月2日)、广发景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21

日至2022年7月11日)、广发汇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4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

年7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广发汇阳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2年8月23日)、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3年6月20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13日至2024年2月22日)。

历任基金经理:谭昌杰,任职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5年5月27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

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

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32

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

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

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04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9月14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9月2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

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或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或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及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用;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对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10%

Y≥30天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 Y<30天 0.10%

Y≥30天 0%

E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超过7天(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对C类及E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即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2%)=9,988.01元

申购费用=10,000-9,988.01=11.99元

申购份额=9,988.01/1.0500=9,512.3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12%,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12.39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0500=9,49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95.32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3)若投资者选择E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即T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E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

设赎回当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E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假设赎回当日E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除发生上述第(5)、(6)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信用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的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

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可转债、信用债不同的债券特性进行灵活配置,主动

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各大

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符合相应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债券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从整体上来看,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确定组合的久期和组合的利率期限结构;进行组合资产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根据相关影

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及时动态的调整。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结合

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斜度未来的变化趋势

做出预测和判断。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组合的管理。本基金主要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的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是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之一,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因此,信用债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

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

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

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

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

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精选和信用债调整四个方

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因此,我们将基于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相应的信用债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内部的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

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市场供求、信用债市场结构、信用债品种的

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

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确定信用债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我国的信用债市场尚未完全统一,主要体现为大部分信用债不能在主要的债券市

场上同时流通,部分债券投资机构也不能同时参与到多个市场中去,同时,信用债的发行规

模和频率具有不确定性,而主要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又会受到信贷额度、保费增长等因素的

影响。因此,整体而言,我国信用债的供求在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上会出现短期的结构性失

衡,而这种失衡会引起信用债收益率偏离合理值。在目前国内信用债市场分割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紧密跟踪信用债供求关系的变动,并根据失衡的方向和程度调节信用债的配置比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精选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

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以确定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整

信用债发行企业在存续期间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或事件的影响,从而导致其信用状况发

生变化。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及时采用新的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曲线对信用债等进行重新定价,尽可能的挖掘和把握信用利差暂时性偏离带来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

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5)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是普通信用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又有像股票那样的波动

性。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

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

长期的上涨空间。

可转债作为一种债券,具有债底保护。一般而言,可转债的债底就是该债券的纯债价值,

需要根据信用状况、债券期限、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等因素计算必要报酬率,然后采用现金

流贴现的方法来进行测算。对于有回售条款并且触发回售条款的可转债,还会有一个回售债

底,具体需要根据回售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进行测算。可转债的真实债底

取纯债价值和回售债底的较高者。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

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

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除此之外,本基金在投资可转债过程中,将参照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以及对应股票的上

涨弹性,并将控制股性转债的投资比例,保证本基金相对稳健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

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一种特殊的可转债,在上市以后自动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分别交

易。本基金认购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并自动分离交易以后,对纯债部分按照信用债策

略进行投资管理,而对分离出来的认股权证,本基金将在其上市后择机卖出。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5、12、13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5%+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45%+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10%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债公司)编制并发布,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由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并发

布。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

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综合

反映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市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

况;中债国债总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

式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这三个债券指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较好

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可转债市场和国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复合型基准,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和

中债国债总指数的指数样本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的反映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中债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人

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

易的一级托管人。因此,中债公司编制的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在债券市

场具有较好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中信证券和

标准普尔共同设立的独立合资公司。中信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证券公司,而标准普尔在指

数服务方面一向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中信标普指数公司编制的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具有较好

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3、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指数的样本证券由银行间市场、柜台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品种组成,分别反映了银行间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

和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中信标普可转债指数涵盖

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中,可转换期尚未结束、票面余额超过

3000万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全部可转债,是可转债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因此,

这三支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债公司、中信标普指数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5月23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1,179,114,403.72 98.71

其中:债券 21,179,114,403.72 98.7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0,043,055.60 0.56

7 其他资产 157,192,556.47 0.73

8 合计 21,456,350,015.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36,588,651.24 12.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39,151,945.36 5.86

4 企业债券 5,355,264,570.56 33.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78,407,865.83 2.99

6 中期票据 12,214,809,370.40 76.2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094,043,945.69 6.83

10 合计 21,179,114,403.72 132.2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11 23国开11 3,400,000 343,668,377.05 2.15

2 230306 23进出06 2,200,000 222,568,229.51 1.39

3 092318002 23农发清发02 2,200,000 221,569,956.16 1.38

4 2220002 22苏州银行永续债01 2,100,000 217,461,196.72 1.36

5 102480413 24兖矿能源MTN001(科创票据) 2,100,000 211,590,836.07 1.3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6,231.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197,6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47,368,724.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192,556.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12.31 8.79% 0.20% 26.89% 0.49% -18.10% -0.29%

2015.01.01-2015.12.31 12.78% 0.12% -8.38% 1.42% 21.16% -1.30%

2016.01.01-2016.12.31 2.33% 0.10% -8.28% 0.33% 10.61% -0.23%

2017.01.01-2017.12.31 3.58% 0.05% -5.48% 0.23% 9.06% -0.18%

2018.01.01-2018.12.31 7.13% 0.06% 1.13% 0.28% 6.00% -0.22%

2019.01.01-2019.12.31 5.00% 0.05% 11.39% 0.30% -6.39% -0.25%

2020.01.01-2020.12.31 1.61% 0.09% 2.84% 0.33% -1.23% -0.24%

2021.01.01-2021.12.31 3.82% 0.05% 9.40% 0.25% -5.58% -0.20%

2022.01.01-2022.12.31 2.66% 0.06% -4.91% 0.29% 7.57% -0.23%

2023.01.01-2023.12.31 6.42% 0.04% 1.21% 0.17% 5.21% -0.13%

2024.01.01-2024.03.31 1.79% 0.05% 0.18% 0.22% 1.61% -0.17%

自基金合 67.86% 0.11% 23.09% 0.51% 44.77% -0.40%

同生效起至今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12.31 8.43% 0.20% 26.89% 0.49% -18.46% -0.29%

2015.01.01-2015.12.31 13.18% 0.12% -8.38% 1.42% 21.56% -1.30%

2016.01.01-2016.12.31 2.01% 0.10% -8.28% 0.33% 10.29% -0.23%

2017.01.01-2017.12.31 3.20% 0.05% -5.48% 0.23% 8.68% -0.18%

2018.01.01-2018.12.31 6.82% 0.06% 1.13% 0.28% 5.69% -0.22%

2019.01. 4.70% 0.05% 11.39% 0.30% -6.69% -0.25%

01-2019.12.31

2020.01.01-2020.12.31 1.20% 0.09% 2.84% 0.33% -1.64% -0.24%

2021.01.01-2021.12.31 3.40% 0.04% 9.40% 0.25% -6.00% -0.21%

2022.01.01-2022.12.31 2.23% 0.06% -4.91% 0.29% 7.14% -0.23%

2023.01.01-2023.12.31 6.00% 0.04% 1.21% 0.17% 4.79% -0.13%

2024.01.01-2024.03.31 1.69% 0.05% 0.18% 0.22% 1.51%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2.10% 0.11% 23.09% 0.51% 39.01% -0.40%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04.10-2020.12.31 -1.63% 0.09% 0.95% 0.31% -2.58% -0.22%

2021.01.01-2021.12.31 3.71% 0.05% 9.40% 0.25% -5.69% -0.20%

2022.01.01-2022.12.31 2.54% 0.06% -4.91% 0.29% 7.45% -0.23%

2023.01.01-2023.12.31 6.29% 0.04% 1.21% 0.17% 5.08% -0.13%

2024.01.01-2024.03.31 1.76% 0.05% 0.18% 0.22% 1.58% -0.17%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3.14% 0.06% 6.48% 0.26% 6.66% -0.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31日)

(1)广发双债添利债券A:

(2)广发双债添利债券C:

(3)广发双债添利债券E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及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季度至少分配

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

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

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

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上述收益分配原则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资产和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从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5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就侧袋账户资产

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引

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六、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

情况,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符合相应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

和保证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

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

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

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和“(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和“(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

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

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

大,同时,各类材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

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投资情况需

进行公开披露,则当基金持有的该类或某只债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带

来价格的大幅下跌,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由于该类债券的流动性较差,如果对该类债券的

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将会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因此,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本基金需要承担因信用债券品

种的发债主体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需要承担可转债市场的流动

性风险、由可转债对应正股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可转债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在转股期内由于

可转债正股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的风险等。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0、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3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

包括信用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和

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所指信用

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

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2)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5)、(11)、(1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六)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

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托管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4-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4-0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3-29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3-25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3-22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3-20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2-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1-19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1-05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个人投资者大 2024-01-05

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4-01-04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4-01-04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2-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0-18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0-17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10-12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9-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调整个人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7-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7-13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07-11

关于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限额的公告 2023-07-0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共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