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8 07:06:27
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C)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5月21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代码001800
下属基金简称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C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12660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9月18日-
期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年5月25日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郑伟山
证券从业日期2008年8月18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年5月16日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张瑞
证券从业日期2018年7月3日
注: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后转型而来,转型后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9月18日正式生效。
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6月17日起新增C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绝对收益机
投资目标
会,在合理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持续高效地获取稳健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投资范围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资产配置策略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天1.50%
赎回费7天≤N<30天0.50%
N≥3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别
管理费0.6%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5%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0.1%销售机构
务费
审计费
35,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用
信息披
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露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其他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用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
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华安新乐享灵活配置混合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02%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
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净值波动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
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
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
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
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市
场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退市风险;(5)系统性风险;(6)集中度风
险;(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8、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
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2)股价波动风险;(3)
流动性风险;(4)集中度风险;(5)转板风险;(6)退市风险;(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