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29 10:14:56

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1年4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稳健添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0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

风险包括:(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风险;(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

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以及资产支持证

券、存托凭证等特殊品种以及可参与融资交易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

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其他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

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

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

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

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

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5、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6月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28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1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84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8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36

第一部分绪言

《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

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稳健添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

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

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

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

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

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

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

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

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

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

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

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

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

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

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

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

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

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

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

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

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

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

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

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

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

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

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

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

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

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

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

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

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

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

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

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

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

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

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

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

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

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

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

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

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

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

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

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

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

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

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

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

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

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

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

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

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

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

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

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

主管、集中交易室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养老金与专

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松历任基金经理

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新常态混合 2018-12-25 -

易方达稳健增长混合 2021-04-27 -

易方达稳健回报混合 2021-05-31 -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 2021-07-20 -

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 2021-12-31 -

张凯頔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张凯頔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

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LOF) 2022-07-06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 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

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稳健增长混合

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易方达稳健回报混合

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 易方达稳健增利混合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

张坤先生、付浩先生、李剑锋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付浩先生,同上。

李剑锋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权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

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

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

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8

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

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

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

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

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350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2,432.6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徐桐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为C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认/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

渠道等有所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2021年4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00号)

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投资人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3月28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

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

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一)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C类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

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

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

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500万 0.12%

M≥500万 1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3、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

于3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9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

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180天以上(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5%

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

于30天(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

含该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

含该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二)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份

例: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0天,对应赎回

费率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100天,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2)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3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

3天,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

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3月28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

换业务的开放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转换)。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

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

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

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每类基金份

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

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

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

益;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

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

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

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

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

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

有100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申购

补差费率为0.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

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

差费率)=(11,000.00-55.00)×0.5%÷(1+0.5%)=54.45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

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

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

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

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

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

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

正常交易的情形。

(11)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2)发生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1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

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2年3月28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

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5%(其

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

指标的分析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2)市场估值与流动性,包

括股票及债券等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和

预期波动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本基金基于对宏观

经济走势及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的持续跟踪和分析,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以稳健投资为原则,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比例并动态调整,以分散市场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主要投资

于竞争格局良好、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相对估值水平合理的行业,并考

虑行业集中度情况,适度分散行业配置,控制投资风险,确定并动态调整行业配

置比例。

1)行业属性分析

本基金将从行业结构及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行业竞争格局是否清晰、

龙头优势壁垒是否突出等,重点选择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

上下游产业链深入调研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适时

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

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3)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适时增加相对估值水平较

低的行业的配置比例,降低相对估值水平较高的行业的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

股。盈利能力是公司价值的根基和动力源泉,首先通过盈利能力指标选取能够创

造价值的公司。在此基础上,通过财务指标选取财务稳健的公司降低波动,通过

估值指标选取估值水平较低或合理的股票,通过成长性指标选取具有成长性的公

司适度参与高成长投资机会。结合定性分析,考虑个股集中度情况,适度分散个

股配置,在控制股票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1)定量分析

盈利能力: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主要分析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毛利率等;

财务结构:公司财务结构是否合理,主要分析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

率、速动比率等;

估值水平:公司估值水平是否合理,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成长性:公司是否具有成长性,主要分析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

润增长率等。

2)定性分析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对拟投资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

财务报告质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标。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股票组合调整采用定期

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调整基本面、估值水平变化较大的个股,控制投资

风险,持续优化股票组合,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

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

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

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

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

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

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

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

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

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券新券的申购。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

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6、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

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7、融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债总指数收

益率×60%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中债总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

准的原因如下: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股票和固定收益部分各选择相

应指数作为基准,并按照预期大类资产配置的情况,设定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2、沪深300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分别反映A

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和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3、中债

总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

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7,390,268.67 57.50

其中:股票 77,390,268.67 57.50

2 固定收益投资 46,394,320.78 34.47

其中:债券 46,394,320.78 34.4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25,439.69 7.97

7 其他资产 88,513.55 0.07

8 合计 134,598,542.6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

21,485,129.83元,占净值比例16.0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964,645.84 39.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940,493.00 2.1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905,138.84 41.7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2,858,591.48 2.13

必需消费品 - -

保健 - -

金融 9,069,815.17 6.77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9,556,723.18 7.13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21,485,129.83 16.0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5,900 10,047,110.00 7.50

2 00700 腾讯控股 34,700 9,556,723.18 7.13

3 000858 五粮液 47,900 7,353,129.00 5.49

4 000333 美的集团 103,800 6,666,036.00 4.97

5 00388 香港交易所 30,600 6,319,269.95 4.72

6 600989 宝丰能源 311,600 5,094,660.00 3.80

7 603806 福斯特 134,652 3,825,463.32 2.85

8 600976 健民集团 50,900 2,940,493.00 2.19

9 000786 北新建材 102,900 2,919,273.00 2.18

10 02328 中国财险 294,000 2,750,545.22 2.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053,469.86 2.2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682,568.31 30.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682,568.31 30.3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658,282.61 1.9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394,320.78 34.6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0203 20国开03 200,000 20,358,732.24 15.19

2 210218 21国开18 200,000 20,323,836.07 15.16

3 019678 22国债13 30,000 3,053,469.86 2.28

4 128136 立讯转债 15,550 1,689,349.87 1.26

5 110082 宏发转债 6,780 731,831.34 0.5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盐池县应急管理局的

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

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86,777.81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35.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8,513.5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136 立讯转债 1,689,349.87 1.26

2 110082 宏发转债 731,831.34 0.55

3 113661 福22转债 237,101.40 0.1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

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00% 0.00% 0.21% 0.00% -0.21% 0.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99% 0.53% -8.05% 0.52% 5.06%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07% 0.57% -3.60% 0.33% -4.47% 0.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82% 0.55% -11.18% 0.43% 0.36% 0.12%

2、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00% 0.00% 0.21% 0.00% -0.21% 0.00%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28% 0.53% -8.05% 0.52% 4.77%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 -8.35% 0.57% -3.60% 0.33% -4.75% 0.24%

31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36% 0.55% -11.18% 0.43% -0.18% 0.1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8、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9、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

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

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

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

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

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港股通股票,

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和

债券市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5%,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因素

确定组合中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当股市或债市上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少配

置相关资产从而无法获得相应收益;当股市或债市下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多配置

相关资产从而导致较大损失。股市、债市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将影

响基金业绩表现。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规则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

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

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

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较大波动的风险。港股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

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

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

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

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

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

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可能表现出更

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3)生物科技公司投资风险。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

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若本

基金投资生物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4)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大幅变化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

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

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5)投票权不同带来的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

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

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

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6)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的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

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

存在差异,导致投资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7)停牌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

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8)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

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

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

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

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1)港股通机制及其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港股通股票范围受限及动态调整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

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

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

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

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

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

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

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

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

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

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

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

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5)交易额度限制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

通交易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

通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6)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中断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证券市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

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

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

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7)汇率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

港币报价、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

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

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

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8)交易价格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证券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

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

制。此外,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

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9)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

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

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

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

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

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10)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

算风险;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

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

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

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

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

11)现金红利获得时间有所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

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

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

后。

12)投资方式受限的风险。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

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若该

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

回;

2)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

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

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

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

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

交易被限制的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

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

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

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

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

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

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

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暂

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之“估

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

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

用的税率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

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

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

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

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

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

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

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

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

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

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

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

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

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

泄露的风险等。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

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主题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完整、准确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信息,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不及时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5%(其

中港股通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5%(其中港股通股票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至本基金进入清算期止。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至进入清算期止。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

专人接收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各项反

洗钱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

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

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证券交易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

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

户。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本基金向人民银行发起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备案通过后,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在过程中给

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

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

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

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

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

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交易记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

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

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

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7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9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9月8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0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10月23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10-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6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12-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港股通非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2-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1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4-03-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5月15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4-05-1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