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6-29 10:57:44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7]330号文核准的科讯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科讯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12月18日起,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的《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015年7月25日,根据《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由“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

本基金股票资产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资产配置风险;(2)本基金采用多种投资策

略而面临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

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6月2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6

(二)主要人员情况..............................................................................................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4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2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2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4

七、基金的存续......................................................................................................25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25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25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7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27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2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27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7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28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29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30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31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31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32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4

(一)基金转换...................................................................................................34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39

十二、基金的投资..................................................................................................40

(一)投资目标...................................................................................................40

(二)投资范围...................................................................................................40

(三)投资理念...................................................................................................40

(四)投资策略...................................................................................................40

(五)业绩比较基准............................................................................................43

(六)风险收益特征............................................................................................43

(七)投资决策...................................................................................................43

(八)投资限制...................................................................................................44

(九)禁止行为...................................................................................................45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45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45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45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45

十三、基金的业绩..................................................................................................49

十四、基金的财产..................................................................................................51

(一)基金资产总值............................................................................................51

(二)基金资产净值............................................................................................51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5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51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52

(一)估值目的...................................................................................................52

(二)估值日......................................................................................................52

(三)估值对象...................................................................................................52

(四)估值方法...................................................................................................52

(五)估值程序...................................................................................................5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53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54

(八)估值错误处理............................................................................................54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5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一)收益的构成...............................................................................................57

(二)收益分配原则............................................................................................57

(三)收益分配方案............................................................................................57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57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5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59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6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一)基金会计政策............................................................................................61

(二)基金年度审计............................................................................................6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2

(一)披露原则...................................................................................................62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62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63

(四)基金净值信息............................................................................................63

(五)临时报告...................................................................................................64

(六)澄清公告...................................................................................................65

(七)清算报告...................................................................................................65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65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65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66

二十、风险揭示......................................................................................................67

(一)市场风险...................................................................................................67

(二)管理风险...................................................................................................67

(三)流动性风险...............................................................................................67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69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69

(六)其他风险...................................................................................................7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71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7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71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一)前言..........................................................................................................7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73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7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77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8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85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8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86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0

(四)基金财产保管............................................................................................91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9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94

(七)争议解决方式............................................................................................95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9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9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9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96

(四)资讯服务...................................................................................................9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9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8

二十七、备查文件..................................................................................................9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科讯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科讯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讯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订而成;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表决的会议;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科讯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

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政

策、持有人大会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合同自科

讯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讯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

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家居(中国)

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

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

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

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

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

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

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

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刘健维先生,金融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刘健维历任基金经理的

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科讯混合 2019-07-12 -

易方达科融混合 2020-06-06 -

易方达成长动力混合 2022-02-08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侯清濯,管理时间为2007年12月18日至2010年9月10

日;宋昆,管理时间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陈皓,管理时间为2018年

12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付浩先生、李剑锋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付浩先生,同上。

李剑锋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权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

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一季度,交通银

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

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

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

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

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

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

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

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

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

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

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

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

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地方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

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

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讯基金”)转型而来。

科讯证券投资基金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

关要求和《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19号),

并经广发基金一期、广信基金2000年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一期和广

信基金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1993年1月

12日至2003年1月11日)。当时基金总份额为207,250,331份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为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2001年6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

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号)的批复,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88

号文)批准,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1年7月,本基金由原来的207,250,331份基金单位扩募至8亿份基金单位,基金

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1月11日),扩募配售份额于2001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007年11月9日,科讯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科讯

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科讯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

证监会2007年1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7]33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年7月25日,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由“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科讯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

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月4日。

本基金最终有效净集中申购金额为11,830,863,816.12元人民币,有效集中申购申请金

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048,261.03元人民币。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

银行利息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本次集中

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327,22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1,832,912,077.15份,已分

别计入参加集中申购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参加集中申购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2月4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于2008年6月19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注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

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在调整生效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日常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00万≤M<1000万 0.03%

100万≤M<500万 0.12%

M<100万 0.15%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00万≤M<1000万 0.3%

100万≤M<500万 1.2%

M<100万 1.5%

日常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00%

注: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科讯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

次一工作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

认日(不含该日)。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9,852.22元 147.78元 1.0000元 9,852.22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例: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元 0.15% 49,925.11元 74.89元 1.0000元 49,925.11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对于持有期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提前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5)除非有特别说明,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

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易方达科讯混合型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5%,申

购补差费率为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10,000份 1.1000元 11,000.00元 55.00元 54.45元 10,890.55元 1.020元 10,677.01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

延。

9、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12)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8年2月20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

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但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

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六)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市场环境复杂,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有助于把握多种投资机会,并有利于分散风险,

给投资者更稳健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

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

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及其构成、CPI、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

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

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

其变化;(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应用多种投资策略,广泛地分析、研究、比较市场中的各种投资机会,选

择收益相对较高、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以提高本基金相对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以优势企业策略和成长策略为主,辅以行业周期策略、绝对价值策略、

突发事件/收购兼并策略以及新兴技术策略。在特定的市场情况下,后四种策略中一种或多

种的资金容量较大、不确定性较小、收益预期较高时,也可成为主策略。

(1)优势企业策略

在本策略下,本基金选择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投资并长期持有。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1)企业拥有知名品牌,客户忠诚度高;

2)企业的技术领先、创新能力较强;

3)企业的经营成本低于主要的竞争对手;

4)企业由于对稀缺或不可替代资源的占有、拥有特许经营牌照、在规模经济明显的行

业中经营规模位居前列、已拥有较广泛的销售网络等原因,在行业中占据垄断地位;

5)企业拥有一只管理能力较强的管理团队,专业、尽职,能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

并创造较好的企业绩效。

优势企业的主要财务特征是:企业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在行业内位居前列,并将

在未来继续保持这一趋势;即使在行业低谷期,优势企业的盈利波动也小于行业内大多数企

业。

本基金将以合理价格或股价低估时,买入优势企业,并长期持有,与企业共同成长。当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生实质不利变化时,出售股票。

(2)成长企业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重点发掘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企业产品与服务具有较大

的市场空间;生产性企业的生产能力持续扩张或闲置产能不断得到利用,服务类企业营业网

点、业务范围等服务能力持续增加,营业收入不断增长。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产量、在建

产能/现有产能、营业网点数量、营业额的数据进行统计,根据行业特征,选取适当的反映

生产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选取在未来一到两年收入与盈利成长速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

且股价未明显高估的公司进行投资。

(3)行业周期策略

在本策略下,本基金重点把握两个阶段的投资机会。一个是在行业低谷期,行业景气持

续低迷,产品价格、产销量和企业效益下滑,已开始有企业退出该行业。本基金预期行业情

况难以继续大幅恶化,而股价已充分或过度反映了基本面的不利影响,一旦行业景气回升,

企业净利润将会大幅增加。另一投资机会是在行业景气上升周期,行业景气好转已确立,企

业效益、产品价格、产销量出现普遍上升,本基金预期行业景气将会持续。在本策略下,本

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企业效益对行业景气敏感度较高的公司。

(4)绝对价值策略

绝对价值策略指的是,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寻找对企业的绝对价值进行评估的合理估

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和分拆出售法等。当企业的绝对价值高于企业总市值,

而且企业价值重估的诱发性因素有可能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

(5)突发事件/收购兼并策略

在此策略下,本基金将关注突发事件以及收购兼并信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如果突发事

件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短暂的不利影响,但市场过度反应造成股价大幅下跌,已低于其合理

估值时,本基金可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此外,在公司公告收购兼并信息后,本基金将分析

收购兼并事件对企业盈利能力造成的实质影响。当股票价格未充分反映收购兼并给企业带来

的正面效应时,本基金将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

(6)新兴技术策略

在此策略下,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有可能出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领域,如生物、医药、电子

通讯、环保、新材料等。这些领域的新技术开发难度大、进入壁垒高,一旦转化为生产力,

将会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和企业效益的高速增长。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这些领域中技术水平处

于前列的公司,了解其技术开发进度以及采用新技术产能的建设进度,在技术突破即将实现

而股价未充分反映之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以上策略进行股票选择,根据对各种策略的收益与风险的判断、投资

品种资金容量的分析,进行组合的构造与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

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

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

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在可转债方面,本基金将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或正股价格被低估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投

资折价交易或底价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在接近强制赎回点时卖出;及时把握可转债与股票

的套利机会;根据中签率预测和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申购等。基金管理人将

动态监控可转债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时抛售主体信用状况有恶化迹象的可转换债券。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300指数、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

金。

(七)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研究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2)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八)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04,373,888.47 83.43

其中:股票 2,404,373,888.47 83.4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8,855,888.34 16.27

7 其他资产 8,759,171.14 0.30

8 合计 2,881,988,947.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7,605,641.50 0.9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24,169,563.59 70.4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56.4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6,700,718.49 9.98

J 金融业 65,851,697.25 2.2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863.3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04,373,888.47 83.73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916 深南电路 2,308,953 205,912,428.54 7.17

2 002463 沪电股份 6,318,870 190,703,496.60 6.64

3 300308 中际旭创 913,971 143,091,299.76 4.98

4 300502 新易盛 2,127,296 142,528,832.00 4.96

5 688123 聚辰股份 2,135,603 118,504,610.47 4.13

6 688111 金山办公 376,314 109,507,374.00 3.81

7 688766 普冉股份 1,122,942 101,850,839.40 3.55

8 002371 北方华创 325,501 99,473,105.60 3.46

9 600522 中天科技 6,886,300 96,614,789.00 3.36

10 002475 立讯精密 2,387,562 70,218,198.42 2.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0,579.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262,738.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35,853.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759,171.1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12月18日,本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3

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53% 1.45% 42.82% 0.97% -38.29% 0.48%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95.42% 3.44% 5.37% 1.99% 90.05% 1.45%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5.87% 2.27% -9.39% 1.12% -26.48% 1.1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76% 1.11% 16.57% 0.51% -11.81% 0.6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9.63% 1.72% -19.01% 1.07% -10.62% 0.65%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5.74% 1.51% 29.07% 0.99% 26.67% 0.5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6.30% 1.59% 21.74% 1.14% 34.56% 0.4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77% 1.51% -3.70% 0.94% 24.47% 0.5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3.70% 1.62% -17.27% 1.02% -6.43% 0.6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2.86% 1.08% -8.77% 0.67% -4.09% 0.41%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侯清濯,管理时间为2007年12月18日至2010年9月10

日;宋昆,管理时间为2010年9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陈皓,管理时间为2018年

12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

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法律法规规定、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7、原基金科讯终止上市后,基金注册登记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方

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本

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式

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者

办理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

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

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在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基金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计算公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赎回的费率”和“(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

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

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

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

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若本

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

基金。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属于股票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

种,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

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2、采用多种投资策略的风险

为把握复杂市场出现的多种投资机会,本基金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存在由

于研究支持不足、基金经理对投资机会判断失误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本基金收益低于采用单

一策略的基金。

3、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险,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

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A股其他

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

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

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

整变化。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

(2)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1、订立《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3、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

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

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理机构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介公告会议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人记

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

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

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6个月。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

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4)、(7)、(12)、(13)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

易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交易日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

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2、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集中申购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

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

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由于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等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科达利(002850)非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23-08-0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3-09-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2、《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