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2024-07-01 10:14:01
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66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3年7月24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
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62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6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6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7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7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9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9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9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0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0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6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11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1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20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43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9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2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6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
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日: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
为,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7、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0、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
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E.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
顿实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
长及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
林邓普顿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时担任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
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
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
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
奖酬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
理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
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
任、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
司、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
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中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
技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Jenny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
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
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
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T.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
殊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
府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
董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
官、顾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Inc.亚太
区高级顾问。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Resources
LLC董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席执行官,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
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
海信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
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
海旌银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
踔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
业),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
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
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
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
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
子公司)亚太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
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
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
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
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
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
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
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监事。
5、本基金基金经理基本情况
现任基金经理:
王莉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交易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自2017年6月
21日至2020年10月27日任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22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
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5月22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
日任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13日至本招
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一年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富兰克林
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22日至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富兰克林国海恒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严婧璧女士,CFA,FRM持证人,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太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富兰克林国
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及富兰克
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自2019年7
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任富兰克林国海日鑫月益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27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
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及富兰克林国海安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3年7月至2017年9月,公司前基金经理胡永燕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
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生(QDII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
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
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
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
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
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
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
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
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
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
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
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
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
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
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
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
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
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
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
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
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
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
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
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
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
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的
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董事会
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
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
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
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
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
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
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
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
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
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
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
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1032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
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471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9)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1)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联系人:廖雪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1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慧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5)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电话:0731-84403423
传真:/
联系人:陈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公司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魏熠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3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或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60833754
传真:0755-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9)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6)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6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606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6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6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李瑞豪
传真: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6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010-85632773
电话:010-85632771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7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7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建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7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7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 60195205
传真:021 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7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539
联系人:秦泽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7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18301887072
传真:/
联系人:王鑫君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9 62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com/
(7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80)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电话:0371-61777520
传真:0371-61777520
联系人:宋鑫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www.hexinfunds.com
(8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8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郑经枢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8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jfzinv.com/
(8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9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731-8445148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人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9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68498507
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刘蓉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9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庞芝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9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400 600 8008
传真:0755-82026792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9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9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9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9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赵东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9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代)
联系人:李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101)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王鑫君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9 62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传真:(021)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分类,对
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
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
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类、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各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类别 最低认购金额 最低申购金额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每笔赎回最低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 销售 服务费
A类 100元 (直销柜台为10万元) 0.01元 (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为1,000元,直销柜台机构投资者为10万元) 100元 0.01元 (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为1,000元,直销柜台机构投资者为100元) 0.01份 无限制 0.25%
B类 500万元 0.01元(直销网上交易及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为1,000元,直销柜台投资者为 10,000元 0.01元(直销投资者为1000元) 0.01份 无限制 0.01%
10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
至少在一家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
3、如销售机构在代销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时仅销
售A类份额或B类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
降级。
4、投资者在提交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
所造成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本基金已自2022年11月17日起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
规则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19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
额为1,789,653,168.69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63,305.68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68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1,789,653,168.69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163,305.68份,两项合计共1,789,816,474.37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3年7月24日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7月24日正式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即开
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
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
(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含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含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及份额、金额限制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款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0.01元,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柜台机构投
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元。代销网点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0.0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直销网上交易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1,000元。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前述申购限
额的情况下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A类基金份
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0.01份,不对投资者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
进行限制;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0.01份,不对投资者持有B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限制。
如销售机构在代销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时仅销售
A类份额或B类份额,则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内的基金份额不参与自动升降
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当日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1: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当日未付收益为2.00元,T日该
投资者赎回5,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所以:
赎回金额=5,000×1.00=5,000元
例2: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当日未付收益为-2.00元,T日该
投资者赎回5,0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份,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益-2.00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1.00=5,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当日其未付收益为负且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当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份,当日未付收益为-30.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49,98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
剩余2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益-
30.00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当日未付收益赎回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30.00×49,980/50,000=-29.99元
赎回金额=49,980×1.00-29.99=49,950.01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当日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当日未付收益
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例4:某投资者全部赎回10,000份本基金,若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
付收益为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2.00=10,002.00元
(3)对于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若销售机构对所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是否与赎回款一并支付给投资者有其他处理方式的,则以该销售机构的实际
处理方式为准。投资者有可能需要对未付收益部分另行发起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九部分第五条第1项适用于“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需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6、“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6、当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三、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二、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二、投资理念
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
对短期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及合理的期限结构安排,实现本金的安全
性、流动性和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工具,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同时
充分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
最佳平衡点。
1、剩余期限结构配置
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
率波动、资金供求、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
势进行研判,预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期
限分配结构。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短期
利率下降时,适度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环境,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流动性、相对收益水平、信用等
级、参与主体资金的供求变化及到期期限等因素,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梯形
策略及纺锤形策略等,确定组合中各债券品种的配置比例。
3、个券选择,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进行估值,确定价
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匹配水平及流动性的基础上,投资于
各类属债券中价值低估的个券。在保证投资组合低风险、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4、现金流均衡管理策略
对市场资金面的变化及本基金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
理、回购滚动操作、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安排及资产变现等措施,动态调整并
有效分配现金流,在保证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5、充分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发生突然变化等情况会造成
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发生短期失衡。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
来的套利机会,通过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跨期限套利、正回购放大等策
略获取超额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
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的工
具,采用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更能体现本基金良
好的流动性。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适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导向及市场环境。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
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
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
策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
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
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
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
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
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九、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0)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
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8)、(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一)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24
年4月18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580,643,845.00 62.52
其中:债券 4,530,324,502.53 61.83
资产支持证券 50,319,342.47 0.69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76,541,396.31 16.0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69,115,494.95 21.42
4 其他资产 632,361.39 0.01
5 合计 7,326,933,097.65 100.00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09,692,468.07 7.4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
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截至2024年3月31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6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2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
明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天。
3.2截至2024年3月31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2.55 7.4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0.5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1.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1.1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1.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15 7.48
3.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
情况说明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
未超过240天。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560,333.63 2.9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7,016,813.70 3.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7,016,813.70 3.48
4 企业债券 547,288,196.35 8.0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51,016,204.28 9.56
6 中期票据 336,213,407.53 4.94
7 同业存单 2,559,229,547.04 37.57
8 其他 - -
9 合计 4,530,324,502.53 66.5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05161 23建设银行CD161 3,000,000 297,863,406.10 4.37
2 012480691 24京基投SCP001 2,000,000 199,903,185.76 2.93
3 112370862 23湖南银行CD169 2,000,000 199,375,386.37 2.93
4 112373731 23宁波银行CD236 2,000,000 198,854,348.55 2.92
5 112306210 23交通银行CD210 2,000,000 198,132,836.38 2.91
6 2128046 21浦发银行02 1,600,000 161,670,768.11 2.37
7 012480807 24湘高速SCP002 1,500,000 149,945,683.63 2.20
8 2128048 21民生银行02 1,400,000 141,482,077.95 2.08
9 190208 19国开08 1,300,000 133,837,716.11 1.96
10 102102260 21核能电力MTN002A 1,000,000 101,710,683.51 1.49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4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9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59%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7.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61522 铁建067A 500,000 50,319,342.47 0.74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发行主
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2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或
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
销。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始终维持在1.00元。
8.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923.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622,437.60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632,361.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0 -③ ②-④
2013年7月24日-2013年12月31日 2.0153% 0.0021% 0.5955% 0.0000% 1.4198% 0.0021%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4.7105% 0.0047% 1.3500% 0.0000% 3.3605% 0.0047%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5093% 0.0075% 1.3242% 0.0000% 2.1851% 0.0075%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3784% 0.0016% 1.3105% 0.0000% 1.0679% 0.0016%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5177% 0.0027% 1.2900% 0.0000% 2.2277% 0.0027%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2122% 0.0033% 1.2736% 0.0000% 1.9386% 0.003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0日 2.2083% 0.0036% 1.2576% 0.0000% 0.9507% 0.003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 1.9960% 0.0027% 1.2454% 0.0000% 0.7506% 0.0027%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1482% 0.0019% 1.2267% 0.0000% 0.9215% 0.0019%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6925% 0.0023% 1.2118% 0.0000% 0.4807% 0.0023%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8111% 0.0027% 1.1973% 0.0000% 0.6138% 0.0027%
2013年7月24日-2024年3月31日 33.9694% 0.0045% 14.4395% 0.0000% 19.5299% 0.0045%
(二)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B类]
阶段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0 -③ ②-④
2013年7月24日-2013年12月31日 2.1228% 0.0021% 0.5955% 0.0000% 1.5273% 0.0021%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4.9612% 0.0047% 1.3500% 0.0000% 3.6112% 0.0047%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3.7569% 0.0077% 1.3242% 0.0000% 2.4327% 0.0077%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6254% 0.0016% 1.3105% 0.0000% 1.3149% 0.0016%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3.7671% 0.0027% 1.2900% 0.0000% 2.4771% 0.0027%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4607% 0.0033% 1.2736% 0.0000% 2.1871% 0.003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0日 2.4532% 0.0036% 1.2576% 0.0000% 1.1956% 0.003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0日 2.2403% 0.0027% 1.2454% 0.0000% 0.9949% 0.0027%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3937% 0.0019% 1.2267% 0.0000% 1.1670% 0.0019%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9365% 0.0023% 1.2118% 0.0000% 0.7247% 0.0023%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0557% 0.0027% 1.1973% 0.0000% 0.8584% 0.0027%
2013年7月24日-2024年3月31日 37.4477% 0.0045% 14.4395% 0.0000% 23.0082% 0.004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
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基金份
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其当日已实
现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
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
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若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
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
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货币市场工具,因此在正常市场条件之下,属于风险
等级较低的基金产品。但是本基金产品依然可能暴露出一定程度的风险,进而
有必要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
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2、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
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着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证券买卖。市场
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证券,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如果市
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
买进或卖出,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
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
金的最终投资业绩;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
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的
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
券化等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
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由于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
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
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
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利息
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
这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
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
金面临的政策风险之一。
7、经营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判断、决策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收益水平与指数跟
踪偏差。
8、合规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可
能性而带来的风险。合规风险还包括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
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
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
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
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
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2、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
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会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如客户的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且
当日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该客户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该费用
的收取在事先将不会通知客户。因此本基金存在向客户收取强制赎回费的风
险。
3、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因此本
基金存在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
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等风险。上述措
施将可能导致基金持有人发生亏损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赎回。
三、投资者接受代销机构提供的新类型服务提示
销售机构可能通过与投资者签署协议、取得授权或者提供服务平台等方式
向投资者提供新类型服务(如转投代销机构销售的其他产品等)。如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相关服务,则视同为投资者理解并认可销售机构就该新类型
服务设置的全部服务规则及其对原有服务规则的变更。如基金管理人收到销售
机构发出的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约定予以确认。申购申请确认之日起,投资者享有基金份额权益;赎回申请
确认之日起,投资者不再享有基金份额权益。基金管理人收到销售机构提交的
投资者的转投业务申请的同时,意味着投资者授权本公司将其持有的货币市
场基金份额相对应的资金划转至销售机构指定账户,由销售机构继续对投资者
转投业务进行处理。自转投业务申请确认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再享有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权益。投资者将承担接受销售机构提供的诸如转投业务服务之一切法
律后果。
投资者应在全面了解销售机构新类型服务规则后谨慎接受该等服务,并及
时确认接受该等服务的结果。
四、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
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基金份
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其当日已实
现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
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
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的,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
程序;
(10)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
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8)、(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
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
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千万元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证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程序;
10)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
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20%;
1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
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8)、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
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
人民币1.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
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
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
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
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
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
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节假
日除外)。
2、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
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p>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p>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p>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p>5、其他,如邮寄等。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5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在部
分销售机构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2023年5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富兰
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定
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的公告;
3、2023年6月17日,关于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4、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富日日收益货币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
富日日收益货币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6、2023年6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
7、2023年7月11日,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23年7月15日,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23年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10、2023年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2季度报告;
11、2023年7月29日,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23年8月2日,关于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23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
14、2023年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中期报告;
15、2023年9月26日,关于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6、2023年10月17日,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23年10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8、2023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3季度报告;
19、2024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
告;
20、2024年1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21、2024年1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4季度报告;
22、2024年3月23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24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24、2024年3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年度报告;
25、2024年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26、2024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1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