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4-07-05 06:01:45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江浙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证监许可[2024] 877号文《关于准予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

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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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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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六、侧袋机制.........................................................................................................66

十七、风险揭示.........................................................................................................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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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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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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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聚悦

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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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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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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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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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

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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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人:陈洋

联系电话:95345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月至

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7

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曾任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承根先生,董事,硕士。1983年7月至2006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期货监管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06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金信

证券重组工作组常务副组长。2007年1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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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文海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经济师。曾任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科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党委委员,总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营产业部经理,浙江省交投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晖先生,董事,本科。1991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至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绍兴县支行钱清办事处工作(基层锻炼)。1992年

8月至1994年4月在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工作。1994年4月至

1997年5月任建设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1997年5

月至2002年10月,在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浙江信托改制)工作,

历任第一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证券管理部负责人。2002年10月至2005年8月

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投资银行部负责人。2005年9月至2006

年9月任苏泊尔集团总裁助理。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浙江大佳控股集团

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固定收益总部

负责人、债券投行总部负责人、债券投行总监并参与经营管理层工作、董事会秘

书,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南生先生,董事,硕士。2009年7月至2017年1月任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部总经理、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绍兴越王城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任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事

业部总经理;2021年3月至今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任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邓宏光先生,董事,硕士。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天同星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2003年2月至2005年4月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所所长助理。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就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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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副所长。2011年3月至2020年1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研究所所长。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任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

2023年10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俊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杭州汽轮机厂科员、中国投资银行杭州

分行科员、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公司财务总监、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大策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杭州智达信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长泉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新华机器厂科研所助工、杭州市第六律

师事务所律师、杭州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下城区司法局行政人员。现任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银行高新支行客户经理、经营性支行

行长、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风险管理部团队主管、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杭州钱江人才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浙江钱江综合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

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至今在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先生,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国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专户投资组合负

责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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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总部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石磊女士,副总经理,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个人金

融部营销部经理、私人银行部业务管理部经理、票据融资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

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专家兼副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黄玉锋先生,首席信息官,本科。曾任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浙商证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信

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发部总经理、网络金融部总经理。2022年9

月至今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事业部负责人、信息技术开

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楼敏女士,财务总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锴先生,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硕士。历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法官助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监;瑞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合规风控部行政负责人(兼)。

高存先生,首席风险官、硕士。曾在复华集团、山西证券上海东大名路营业

部任职,2002年11月至2013年4月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浙商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业务主管、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四川中路营业部负责人、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2013年4月至今在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程嘉伟,本科,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

债券经纪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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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司固定收益交易主管。2020年10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自2021年11月19日起任浙商汇金月享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30日起任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4

月19日起任浙商汇金双月鑫6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任浙商汇金金算盘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16日起任浙商汇金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3年3月30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3年11月21日起任浙商汇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22日起任浙商汇金中债0-3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基

金经理宋青涛先生、马斌博先生、周文超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副总经理陈国辉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基金经理蔡玮菁女士、基金经理程嘉伟先生、舒叶先生、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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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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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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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

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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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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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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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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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展概况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是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烟台住房储蓄银行。200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改制为恒丰银行。2017年启动市场化改革,2019年底剥离不良资产、引荐战略

投资,完成了国务院批复的“剥离不良、引进战投、整体上市”三步走改革重组

方案中的前两步,成为在市场化法制化框架内合力化解全国性银行机构金融风险

的成功案例。

目前,恒丰银行注册资本1112亿元,位居全国银行业第五位。股权结构中

国有股权占比约为89.70%、外资股权占比为3%、民营股权占比约为7.30%,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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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以国有股东为主导,稳定多元清晰的股权结构。其中,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大华银行有限公司为前三大股东。

截至2023年末,全行总资产1.44万亿元,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

益稳步提升。在全国设有330余家分支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上广深、长三角及沿

长江、黄河经济带、环渤海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一级分行及总行直属分

行20家。在上海设有资金运营中心、私人银行部专营机构,在青岛设有全资子

公司——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23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

资本排名,恒丰银行位居119位;先后获评“数字化转型创新企业”“中小银行

数智化创新先锋”“银行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山东社会责任企业”等荣誉称

号。

恒丰银行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向上者同

行、为奋斗者奋斗、努力打造“整体上市银行、精品特色银行、稳健发展银行、

数字化敏捷银行”,为金融强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部门现有员工30人,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2月10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恒丰银行秉承

“恒心恒业、数智同享、不负所托”的宗旨,致力于打造“恒享托”资产托管业

务品牌,强化受托责任,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安全保管受托资产。恒丰银行配

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目前已开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财产保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QDII类托管等多

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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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该业务室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评

价部门,组织督促各相关业务室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

内部控制建议。该业务室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业务室、岗位、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应当

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

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作为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负责内部控制

监督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

(6)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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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风险防范和控制理念融入岗位职责、工作流程、

制度建设中,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现托管业务隔离,确保

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建立健全组织管理结构:不同业务室、岗位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管理,定期进行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提升员工业务素质,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3)风险识别与评估:负责风险管理的业务室指导各业务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4)数据安全控制:业务操作区域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备份、监控设置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各业务室、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事件的

处置水平,使托管业务的发展符合业务连续性要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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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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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倪益

经办会计师:黄小熠、倪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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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证监许可

[2024]877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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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某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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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

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

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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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20%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

对应认购费率为0.4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40%)=99,60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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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00)/1.00=99,651.5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

率为0.4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可得99,651.59份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可得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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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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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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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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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

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投资人如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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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

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

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20%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

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C类基 T<7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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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T≥7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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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40%)=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150=98,129.6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可得到98,129.65份A类基

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60=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元,可得到9,469.70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1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为5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34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0340=10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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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3,400.00×1.50%=1,551.00元

赎回金额=103,400.00-1,551.00=101,849.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为5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34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01,849.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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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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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部分,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与当日

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时,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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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构要求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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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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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

债、永续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及现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信用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利率债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

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永续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结合国家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

券市场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

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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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等确定各子类资

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争取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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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

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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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80%+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国债及政

策性银行债全价(总值)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国债及政策性

银行债全价(总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上市且公开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中出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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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市场情况下,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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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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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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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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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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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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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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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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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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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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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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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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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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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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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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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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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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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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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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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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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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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

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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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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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

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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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或者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

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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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

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

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

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

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情况灵

活调整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

认赎回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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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须

承担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利率债资产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

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

收益波动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认购、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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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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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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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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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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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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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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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

求提供的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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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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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

要求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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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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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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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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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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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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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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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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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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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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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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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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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5%。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给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

债、永续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及现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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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信用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利率债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

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永续债)。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

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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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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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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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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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杭州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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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成立时间: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6〕

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112.0962983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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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

债、永续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及现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信用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利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利率债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

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永续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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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利

率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5)、(6)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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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

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基金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年报为准。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违法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整将关联

交易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并保持持续及时更新),基金托管人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而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且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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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开展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仅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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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提前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双方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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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

方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管理人,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如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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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购、申购及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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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

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在定期存款协议中约定定期存款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

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

金托管专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

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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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

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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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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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

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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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均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2、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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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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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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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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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杭州市,按照其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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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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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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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准予募集注

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