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定期更新
2024-07-06 10:10:45
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系列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03年4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2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系列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
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
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
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所列示基金业绩为基金过往业绩,其不预示基金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
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1
九、基金转换..........................................................................28
十、基金的投资........................................................................31
十一、基金业绩........................................................................53
十二、基金财产........................................................................5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八、侧袋机制........................................................................76
十九、风险揭示........................................................................78
二十、系列基金终止与清算..............................................................83
二十一、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与清算..................................................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七、备查文件.....................................................................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规及《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系列基金”或“本系列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编写,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招募说明书》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契约》: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销售代理协议》:指《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指人民币元;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其包
括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系列基金任何一只或多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指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其他董事无关联关系的董事;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
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3年7月15日;
设立募集期:指2003年6月5日至2003年7月11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列内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
持有的本系列基金旗下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原持有
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其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申购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指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该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黄孔威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职于宝钢集团计财部和资产经营部、宝武集团下属公司,曾兼
任中国太保非执行董事、兴业银行监事、兴业银行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董事等。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向辉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
监、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莉丽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上海华平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神策网络科技(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卢余权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规划计划处处
长。现任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法律顾问,新陆桥(连云港)码头有限公
司董事、副董事长,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灿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先后任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及复星集团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兼首
席发展官(CGO)、首席财务官(CFO)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等职务,并曾任职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
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住酒店集团。现任新希望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任亚朵生活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许多奇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先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上海交通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纽约大学法学院
“Hauser”全球研究员,杜克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等国际顶尖法学院的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和智慧法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上
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兼任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法律与国际事务委员会(FLIA)委员及项目主任、东南大学兼职博导、中国科学技术法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
究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政府首批立法专家、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上海)自贸试
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等职务。
周波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理教授、会计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学院副院长。并为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
委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会计学会智能财务分会副会长;兼任杭
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信息
丘键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英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战略
总监。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
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
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江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陆晓霞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计财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宝投资审计监察法务
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资深风险分析师。
胡孟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助
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法务主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向辉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
(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
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T.A.Consul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理,营
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系列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2015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任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5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任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汤慧,硕士。曾在海通证券研究所担任高级策略分析师。2015年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等职务。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任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5月起任华宝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宝宝康灵活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任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起任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李栋梁,硕士。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
事固定收益的证券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2010年10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分
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混合资产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混合资产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1年6月起任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至2023年3月任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华
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任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
起任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21年3月任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2月起任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8
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任
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任华宝新优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任华宝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5月起任华宝安宜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起任华宝安悦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月起任华宝安融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任华宝安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混合资产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蒋文玲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混合资产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6、权益投决会信息
蔡目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衡风格投资总监、可持续发展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鸾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
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贺喆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夏林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系列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系列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系列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证券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证券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
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
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
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
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
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
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
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
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
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员工执业行
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
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
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
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
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
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
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
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
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
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
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
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
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
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佳璐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2号《关于同意华宝兴业宝康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
复》核准(核准日期2003年4月28日),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3年6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至2003年7月
11日止,募集结果为:
基金名称 认购份额(份) 认购资金利息折成的基金份额(份) 总认购份额(份) 有效认购户数(户)
宝康消费品基金 1,540,046,055.09 972,078.66 1,541,018,133.75 51,785
宝康灵活配置基金 1,066,581,834.53 660,666.74 1,067,242,501.27 29,058
宝康债券基金 1,287,074,041.79 514,940.19 1,287,588,981.98 19,19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条规定内容适用于所有基金。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向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7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本系列基金已于2003年
9月29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各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
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系列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通过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和直销e网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份,如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份,
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0.01份,投资人交易账户余额不
得低于0.01份,如进行一笔赎回后交易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0.01份,余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各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该基金的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不收取申购费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
2、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系列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分别全
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50%归登记注册机构,50%计入基金资产,归基金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
偿。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暂停估值;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该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该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可抗力消失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任一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转出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
总数和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一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该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发生巨额赎回,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基金基金总份额20%以
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办理基金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
的基金。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额的情形外,系列内基金间转
换费率为0.4%,其中25%计入转出基金的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
份额的除外。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情形外,本系列基金与
多策略增长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
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个自然日以
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
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
费率。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为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外,本系列基
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
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转出为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
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不同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影响投资人的持有基金时间的计算。
(七)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
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
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
基金全部份额),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
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消费品基金
1、投资目标
分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稳步成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
定回报。
2、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消费品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3、投资理念
恪守投资边界、策略胜过预测。
4、投资策略
本基金看好消费品的发展前景,长期持有消费品组合,并注重资产在其各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
进行时机选择。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0%-75%;债券为20%-
45%,现金比例在5%以上。在极端情况下,比如市场投机气氛浓烈、系统性风险急剧增加时,投资比
例可作一定调整,但在合理时间内,投资比例将恢复正常水平。
(1)股票投资策略:注重资产在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资产配置,以长期持有为主,适当进行时机选
择,优化组合。
注重资产在消费品各相关行业的配置
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本基金的研究人员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各行业的景气程度作出判
断,挑选出处于成长阶段的消费品子行业作为投资重点。
消费品具有良好的增长前景,对于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将坚持长期持有的策略
精选个股主要采用股票选择流程与自下而上的方法:根据消费品股票综合评级系统对备选库股票
进行评级排序。研究员研究公司的公开信息,从中寻找行业内业绩较好、有发展前景、价值被低估的
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也根据股票市场表现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员对其中最有价值的一些公司
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其治理机制、管理层和产品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这些精选出来的个股,我们将结
合市场情况,采用长期持有的策略。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大幅波动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所以我们将依据市场
判断和政策分析,适当采用时机选择策略,以优化组合表现。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消极防御策略和积极主动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部分债券采用消极防御策略;部分债券投资采取积极主动投资策略,通过预测利率变动和行业利
差变化并调整相应投资组合获取潜在高额收益。
本基金采用的分析方法为历史数据分析法和情景分析法;研究和调研的重点放在宏观经济形势和
财政、货币政策,预测利率变动趋势以及发债公司的信用评估等方面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决策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三个层次:
对市场利率分析、预测;债券资产配置及相应的技术手段;个券选择。
5、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
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灵活配置基金
1、投资目标
规避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提高投资组合的长期报酬。
2、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债券投资方面,主要投资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股票投资方面,主要投资对象为上证180指数、深圳100指数的成分股。
3、投资理念
把握市场特点,灵活配置资产;稳健投资,追求卓越回报。
4、投资策略
采用资产灵活配置策略,以债券投资为基础,并把握股市重大投资机会,获取超额回报,同时执
行严格的投资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本基金通过量化辅助工具及研究支持,结合自身的市场研判,对相关资产类别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监控,在一定阶段可显着改变资产配置比例。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理,控制风险,增强盈
利。
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跟踪市场久期,并根据市场利率预期变动主
动调整,使组合久期适度偏离。股票投资方面,以指数化投资分散非系统风险,增强流动性,并通过
三层复合保障措施严格控制其投资风险:只有当股票投资时机预警系统发出买卖股票提示时,才开始
考虑或进行股票市场指数化投资;同时通过仓位与时间的二维管理,控制持有高风险资产的时间;并
以风险预算管理为“安全气囊”确保基金本金安全,追求卓越回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债券20%-90%;股票5%-75%;现金5%以上。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6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5%。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
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
总体价格走势。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债券基金
1、投资目标
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以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为手段,从市场低效和市场转型
过程中发掘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组合增值。
3、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包括可转债),现金和回购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相关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会择机进行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所投资的
新股上市流通后持有期不超过1年,可转换债券不转换成股票。
4、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类属配置、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特定券种选择等积极投资策略,并把握市
场创新机会。
(1)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主要根据各类属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预期价格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预期
价格下跌的类属,从而取得较高的回报。
(2)久期偏离
久期是衡量利率敏感性的一个指标,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则应增加组合久期,如预期利率上升,
则应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该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3)收益率曲线配置
收益率曲线展示了收益与期限的关系,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
以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建立组合头寸,可以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特定券种选择
针对特定的企业债(含可转债)采用逐个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指标包括:经营分析、信用分
析、收益率分析、税赋分析等,挖掘特定券种的投资价值。
(5)把握市场创新机会
近期债券市场转型的具体内容包括:利率市场化;交易主体结构逐步改善;交易品种创新,如贴
现债券、本息分离债等相继面市,为未来推出利率互换(Swaps)等衍生工具创造条件;债券发行方式
与交易方式的创新,美国式利率招标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悄然开展的远期利率交易,使将来推出利率
期货交易成为可能。
5、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程序
1、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
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基金经理小组综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环境、证券市场发展
趋势等要素的分析判断,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提出下一阶段本基金类属资产配置比例。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
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它研究机构的研究报
告,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设置独立的中央交易室,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中央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
法合规的基础上,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
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基金经理小组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
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基金的禁止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各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各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3、4条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6、我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将严格参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1)一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一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不受上述(1)、(2)、(3)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2)、(3)项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本公司将在十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7、各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该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各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
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47,922,093.69 68.96
其中:股票 647,922,093.69 68.9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0,659,091.64 20.29
其中:债券 190,659,091.64 20.2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636,996.96 10.71
8 其他资产 314,760.61 0.03
9 合计 939,532,942.90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7,936,941.50 5.1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1,571,074.92 57.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7,857,000.00 2.9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134,866.45 1.5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60.82 0.00
J 金融业 15,491,106.00 1.6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15,546.40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7,922,093.69 69.1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482,905 74,130,746.55 7.91
2 600519 贵州茅台 35,000 59,601,500.00 6.36
3 600809 山西汾酒 228,000 55,878,240.00 5.96
4 688639 华恒生物 480,000 53,750,400.00 5.74
5 300979 华利集团 849,970 51,950,166.40 5.55
6 002847 盐津铺子 570,000 42,921,000.00 4.58
7 000596 古井贡酒 155,762 40,498,120.00 4.32
8 000625 长安汽车 2,000,000 33,600,000.00 3.59
9 000568 泸州老窖 180,000 33,226,200.00 3.55
10 600690 海尔智家 900,000 22,455,000.00 2.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9,281,729.46 20.2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77,362.18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0,659,091.64 20.3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6 23国债03 820,000 82,978,495.89 8.86
2 019703 23国债10 580,000 59,128,219.18 6.31
3 019721 23国债18 465,000 47,175,014.39 5.04
4 113655 欧22转债 13,130 1,377,362.18 0.1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1,682.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63,078.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14,760.6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655 欧22转债 1,377,362.18 0.1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695,097,218.85 98.38
其中:债券 2,695,097,218.85 98.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916,748.25 1.09
8 其他资产 14,601,542.29 0.53
9 合计 2,739,615,509.3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89,171,339.43 20.6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63,270,657.89 36.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075,969.86 0.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79,765,850.27 37.1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59,813,401.40 19.4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95,097,218.85 113.8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28028 21邮储银行二级01 1,800,000 187,702,642.62 7.93
2 220020 22附息国债20 1,400,000 141,654,792.35 5.98
3 2420011 24浙商银行小微债01 1,400,000 140,026,933.70 5.91
4 2028041 20工商银行二级01 1,300,000 136,219,540.98 5.75
5 220004 22附息国债04 1,200,000 120,814,163.93 5.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华宝宝康债券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主承销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定价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干扰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银行间债
券市场自律管理相关规定;于2023年04月04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立案调查的处罚措
施。
华宝宝康债券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
规经营;于2023年05月08日收到福建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处罚措施。
华宝宝康债券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因:1.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2.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3.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
定;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
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7.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8.与身份不明
的客户进行交易;于2023年07月07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警告,罚款的处罚措施。
华宝宝康债券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一、农户贷款发放后流入房地产企业;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三、农户小
额贷款发放后转为定期存款;四、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五、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六、装修贷款发放不审慎;七、商业用房贷款发放不审慎;八、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九、贷
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导致不良率失实;十、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十一、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
司客户单独办理授信;十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十三、贷款回流用于归还本行贷款;十
四、贷款回流用于缴纳银承保证金;十五、贷款回流用于转存定期存款;十六、贴现资金回流出票
人;十七、信贷资金流入证券账户;十八、贷后管理不尽责导致信贷资金实质被关联企业占用;十
九、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于2023年08月18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处罚措施。
华宝宝康债券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违
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3.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4.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统计报表等资料;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
罚措施。
华宝宝康债券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一、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二、贷款受托支付问题整改不到位;三、贷款风险分类
不准确;四、个别精准扶贫贷款被挪用;五、不良资产转让流程问题整改不到位;六、小微企业划型
不准确;七、贷款资金转存银承汇票保证金问题整改不到位;八、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问题
整改不到位;九、审计人员配备不足问题未整改;十、非现场数据报送不准确,整改不到位;十一、
人员内部问责不到位;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十三、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部分贷款资金被
挪用;于2023年12月01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措施。
华宝宝康债券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
小微企业客户转嫁成本,违规要求客户承担抵押评估费;向小微企业客户转嫁成本,违规要求客户承
担抵押登记费;于2024年02月05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罚款的处罚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9,672.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389,381.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082,488.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601,542.2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6 金田转债 35,820,620.24 1.51
2 123104 卫宁转债 30,304,462.92 1.28
3 113652 伟22转债 26,728,464.71 1.13
4 113633 科沃转债 23,361,164.38 0.99
5 118005 天奈转债 21,131,342.16 0.89
6 113669 景23转债 19,204,930.63 0.81
7 111010 立昂转债 19,135,158.49 0.81
8 113638 台21转债 17,525,727.62 0.74
9 113053 隆22转债 17,183,735.07 0.73
10 123179 立高转债 16,748,934.97 0.71
11 127051 博杰转债 15,979,511.25 0.67
12 123113 仙乐转债 15,411,540.55 0.65
13 123210 信服转债 14,211,694.27 0.60
14 123101 拓斯转债 13,594,462.97 0.57
15 110095 双良转债 13,461,525.49 0.57
16 110082 宏发转债 13,357,541.10 0.56
17 127026 超声转债 11,607,561.25 0.49
18 113606 荣泰转债 10,436,036.30 0.44
19 127052 西子转债 10,308,094.88 0.44
20 123157 科蓝转债 9,913,700.41 0.42
21 118031 天23转债 9,614,143.15 0.41
22 110081 闻泰转债 9,563,672.23 0.40
23 113654 永02转债 9,167,368.59 0.39
24 123161 强联转债 8,840,801.67 0.37
25 110076 华海转债 8,001,710.22 0.34
26 118024 冠宇转债 6,859,320.59 0.29
27 113588 润达转债 6,804,273.97 0.29
28 123169 正海转债 6,552,185.75 0.28
29 118032 建龙转债 6,273,542.64 0.26
30 127042 嘉美转债 6,034,105.07 0.25
31 118000 嘉元转债 5,954,810.79 0.25
32 127031 洋丰转债 5,406,150.69 0.23
33 123120 隆华转债 4,902,243.07 0.21
34 123176 精测转2 4,269,098.59 0.18
35 113667 春23转债 3,594,193.15 0.15
36 123132 回盛转债 2,549,571.57 0.1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5,809,173.13 64.39
其中:股票 255,809,173.13 64.3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9,923,419.18 22.63
其中:债券 89,923,419.18 22.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9,849,797.64 12.55
8 其他资产 1,695,773.10 0.43
9 合计 397,278,163.0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等项目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若有),“其他资产”中的“应
收利息”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3,564,035.42 23.36
C 制造业 120,973,501.48 33.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100,000.00 1.70
F 批发和零售业 2,724,000.00 0.7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8,835.10 0.1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0,008.47 0.17
J 金融业 40,200,450.00 11.24
K 房地产业 115,200.00 0.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8,610.68 0.1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4,531.98 0.0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5,809,173.13 71.5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1,463,656 24,618,693.92 6.88
2 688639 华恒生物 190,000 21,276,200.00 5.95
3 000333 美的集团 251,000 16,119,220.00 4.51
4 600519 贵州茅台 8,700 14,815,230.00 4.14
5 601088 中国神华 370,000 14,463,300.00 4.04
6 300750 宁德时代 59,000 11,219,440.00 3.14
7 601398 工商银行 2,100,000 11,088,000.00 3.10
8 601857 中国石油 1,000,000 9,880,000.00 2.76
9 000858 五 粮 液 63,989 9,822,951.39 2.75
10 603979 金诚信 167,050 8,855,320.50 2.4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9,923,419.18 25.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9,923,419.18 25.1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8 23国债15 480,000 49,223,802.74 13.76
2 019706 23国债13 400,000 40,699,616.44 11.3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华宝宝康配置混合截止2024年03月31日持仓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因主承销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定价严重偏离市场合理水平,干扰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银行
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相关规定;于2023年04月04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立案调查的处罚
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价值
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其余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276.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40,011.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8,485.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95,773.1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一)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07/15 - 2003/12/31 4.94% 0.27% -3.13% 0.80% 8.07% -0.53%
2004/01/01 - 2004/12/31 8.34% 0.86% -11.65% 1.07% 19.99% -0.21%
2005/01/01 - 2005/12/31 9.16% 0.85% -3.94% 1.08% 13.10% -0.23%
2006/01/01 - 2006/12/31 104.00% 0.99% 91.99% 1.13% 12.01% -0.14%
2007/01/01 - 2007/12/31 96.45% 1.56% 116.94% 1.84% -20.49% -0.28%
2008/01/01 - 2008/12/31 -41.78% 2.09% -55.77% 2.42% 13.99% -0.33%
2009/01/01 - 2009/12/31 83.29% 1.60% 73.02% 1.65% 10.27% -0.05%
2010/01/01 - 2010/12/31 -0.70% 1.10% -10.51% 1.26% 9.81% -0.16%
2011/01/01 - 2011/12/31 -17.78% 0.85% -19.18% 1.05% 1.40% -0.20%
2012/01/01 - 2012/12/31 2.83% 0.87% 8.77% 1.02% -5.94% -0.15%
2013/01/01 - 2013/12/31 26.40% 1.09% -5.96% 1.14% 32.36% -0.05%
2014/01/01 - 2014/12/31 7.88% 1.09% 44.93% 1.00% -37.05% 0.09%
2015/01/01 - 2015/12/31 60.27% 2.49% 5.47% 1.98% 54.80% 0.51%
2016/01/01 - 2016/12/31 -17.96% 1.57% -8.39% 1.12% -9.57% 0.45%
2017/01/01 - 2017/12/31 6.98% 0.62% 17.23% 0.51% -10.25% 0.11%
2018/01/01 - 2018/12/31 -11.53% 1.22% -19.28% 1.07% 7.75% 0.15%
2019/01/01 - 2019/12/31 42.11% 1.06% 29.52% 0.99% 12.59% 0.07%
2020/01/01 - 2020/12/31 58.12% 1.46% 22.46% 1.14% 35.66% 0.32%
2021/01/01 - 2021/12/31 -2.64% 1.10% -2.94% 0.94% 0.30% 0.16%
2022/01/01 - 2022/12/31 -11.82% 1.12% -16.91% 1.02% 5.09% 0.10%
2023/01/01 - 2023/12/31 -18.07% 0.70% -8.22% 0.68% -9.85% 0.02%
2024/01/01 - 2024/03/31 -1.11% 0.88% 2.95% 0.82% -4.06% 0.06%
2003/07/15 - 2024/03/31 1081.89% 1.28% 210.24% 1.28% 871.65% 0.00%
(二)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07/15 - 2003/12/31 4.36% 0.21% -2.59% 0.37% 6.95% -0.16%
2004/01/01 - 2004/12/31 4.88% 0.83% -6.01% 0.48% 10.89% 0.35%
2005/01/01 - 2005/12/31 7.80% 0.90% 5.22% 0.47% 2.58% 0.43%
2006/01/01 - 2006/12/31 116.63% 1.06% 34.81% 0.50% 81.82% 0.56%
2007/01/01 - 2007/12/31 97.86% 1.44% 41.04% 0.81% 56.82% 0.63%
2008/01/01 - 2008/12/31 -44.78% 2.00% -24.91% 1.06% -19.87% 0.94%
2009/01/01 - 2009/12/31 60.45% 1.24% 28.37% 0.72% 32.08% 0.52%
2010/01/01 - 2010/12/31 -7.13% 1.10% -3.22% 0.56% -3.91% 0.54%
2011/01/01 - 2011/12/31 -18.88% 0.93% -6.66% 0.47% -12.22% 0.46%
2012/01/01 - 2012/12/31 10.63% 0.94% 6.40% 0.45% 4.23% 0.49%
2013/01/01 - 2013/12/31 4.84% 0.89% -1.32% 0.51% 6.16% 0.38%
2014/01/01 - 2014/12/31 19.53% 0.73% 24.08% 0.47% -4.55% 0.26%
2015/01/01 - 2015/12/31 37.31% 1.55% 7.11% 0.88% 30.20% 0.67%
2016/01/01 - 2016/12/31 -11.87% 1.06% -2.25% 0.50% -9.62% 0.56%
2017/01/01 - 2017/12/31 8.04% 0.48% 7.46% 0.23% 0.58% 0.25%
2018/01/01 - 2018/12/31 -19.55% 1.04% -4.52% 0.46% -15.03% 0.58%
2019/01/01 - 2019/12/31 46.37% 1.06% 15.24% 0.43% 31.13% 0.63%
2020/01/01 - 2020/12/31 55.69% 1.25% 11.54% 0.49% 44.15% 0.76%
2021/01/01 - 2021/12/31 14.50% 1.02% 1.84% 0.41% 12.66% 0.61%
2022/01/01 - 2022/12/31 -12.22% 0.92% -5.77% 0.44% -6.45% 0.48%
2023/01/01 - 2023/12/31 -12.05% 0.59% -0.96% 0.29% -11.09% 0.30%
2024/01/01 - 2024/03/31 4.07% 0.63% 2.52% 0.35% 1.55% 0.28%
2003/07/15 - 2024/03/31 931.82% 1.09% 179.47% 0.56% 752.35% 0.53%
(三)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3/07/15 - 2003/12/31 3.34% 0.09% -2.33% 0.12% 5.67% -0.03%
2004/01/01 - 2004/12/31 3.04% 0.35% -1.95% 0.13% 4.99% 0.22%
2005/01/01 - 2005/12/31 2.30% 0.24% 12.24% 0.10% -9.94% 0.14%
2006/01/01 - 2006/12/31 18.33% 0.20% 1.68% 0.05% 16.65% 0.15%
2007/01/01 - 2007/12/31 27.60% 0.33% -0.98% 0.06% 28.58% 0.27%
2008/01/01 - 2008/12/31 4.75% 0.14% 9.69% 0.10% -4.94% 0.04%
2009/01/01 - 2009/12/31 1.81% 0.10% 0.27% 0.06% 1.54% 0.04%
2010/01/01 - 2010/12/31 3.62% 0.17% 2.00% 0.07% 1.62% 0.10%
2011/01/01 - 2011/12/31 -5.06% 0.27% 3.79% 0.06% -8.85% 0.21%
2012/01/01 - 2012/12/31 7.07% 0.12% 4.03% 0.04% 3.04% 0.08%
2013/01/01 - 2013/12/31 2.28% 0.16% 1.78% 0.05% 0.50% 0.11%
2014/01/01 - 2014/12/31 9.40% 0.15% 9.41% 0.16% -0.01% -0.01%
2015/01/01 - 2015/12/31 10.06% 0.12% 6.16% 0.07% 3.90% 0.05%
2016/01/01 - 2016/12/31 3.29% 0.07% 2.12% 0.08% 1.17% -0.01%
2017/01/01 - 2017/12/31 2.06% 0.04% 0.28% 0.05% 1.78% -0.01%
2018/01/01 - 2018/12/31 7.15% 0.06% 8.12% 0.06% -0.97% 0.00%
2019/01/01 - 2019/12/31 4.05% 0.05% 4.67% 0.05% -0.62% 0.00%
2020/01/01 - 2020/12/31 4.10% 0.07% 2.97% 0.09% 1.13% -0.02%
2021/01/01 - 2021/12/31 6.83% 0.08% 5.23% 0.05% 1.60% 0.03%
2022/01/01 - 2022/12/31 1.77% 0.07% 3.32% 0.06% -1.55% 0.01%
2023/01/01 - 2023/12/31 2.66% 0.07% 4.81% 0.04% -2.15% 0.03%
2024/01/01 - 2024/03/31 0.46% 0.11% 2.09% 0.07% -1.63% 0.04%
2003/07/15 - 2024/03/31 212.19% 0.17% 115.13% 0.08% 97.06% 0.09%
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9/09/23 - 2019/12/31 0.57% 0.03% 1.22% 0.04% -0.65% -0.01%
2020/01/01 - 2020/12/31 3.70% 0.07% 2.97% 0.09% 0.73% -0.02%
2021/01/01 - 2021/12/31 6.42% 0.08% 5.23% 0.05% 1.19% 0.03%
2022/01/01 - 2022/12/31 1.36% 0.07% 3.32% 0.06% -1.96% 0.01%
2023/01/01 - 2023/12/31 2.24% 0.07% 4.81% 0.04% -2.57% 0.03%
2024/01/01 - 2024/03/31 0.37% 0.11% 2.09% 0.07% -1.72% 0.04%
2019/09/23 - 2024/03/31 15.44% 0.07% 21.25% 0.06% -5.81% 0.01%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为上述各项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各基金财产分别以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
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合名义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产,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
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
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在各基金范围内进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自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公布
之日起,本基金新增的投资人如果没有明示的,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方式;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
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投资人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第(1)项
所述的现金红利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1)项所述的现金红利方式规则。
3、本系列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
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该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各基金收益的范围、各基金净收益、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10元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的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部分截掉归基金财产。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1/n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n=本系列基金所包含基金的数
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单独公告及其他由基金管理人依公允的原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
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均为本款所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管理费率 1.2% 1.2% 0.6%
计算方法 H=E×1.2%÷当年天数 H=E×1.2%÷当年天数 H=E×0.6%÷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项目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
年托管费率 0.20% 0.20% 0.20%
计算方法 H=E×0.20%÷当年天数 H=E×0.20%÷当年天数 H=E×0.20%÷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
解决。
(3)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
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项目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 0.4%
计算方法 H=E×0.4%÷当年天数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法规列支。
(5)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基金合同》,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须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基金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消费品 灵活配置 债券A类基金份额
大于等于500万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大于等于200万,小于500万 0.5% 0.5% 0.4%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1.0% 1.0% 0.6%
小于100万 1.2% 1.2% 0.8%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用于本系列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不收取申购费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基金 持有天数 消费品 灵活配置
7天以下 1.5% 1.5%
7天(含)-730天以下 0.5% 0.5%
730(含)-1460天 0.3% 0.3%
1460天以上(含) 0.3% 0.3%
基金 持有天数 债券A类基金份额 债券C类基金份额
7天以下 1.5% 1.50%
7天(含)-30天以下 0.1% 0%
30天以上(含)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分别全额计入各基金基金财产。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
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50%归注册登记机构,50%归
基金财产所有,作为对其他持有人的补偿。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
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转出为其他基金份额的情形
外,系列内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4%,其中25%计入转出基金的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
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转出为多策略增长基金的情
形外,本系列基金与多策略增长基金之间转换:转换费率为0.4%,25%转换费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成本系列基金:投资人持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90个自然日以
上(含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的
80%。持有时间少于90个自然日的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为转出的基金金额申购转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
费率。
除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转出为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情形外,本系列基金转换成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宝康消费品基金、宝康灵活配置基金转换成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转换费率为0.4%,其中转换费的25%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等费
用,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的除外。
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转出为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拟被转换的原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原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换费率;
E为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四)基金的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各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各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各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各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
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
契约》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契约》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四)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契约》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各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契约》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各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各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各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各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各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系列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系列基金/基金的终止和转型;
23、新增基金;
24、任一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存续期内,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连续40个工作日、连续50个工作日及连
续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将对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在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
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各类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
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
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
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
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
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
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
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系列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系列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系列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投资风险
本系列基金的消费品基金存在消费品各行业配置和品种选择的风险,灵活配置基金存在基金管理
人对资产类别收益变化的预期和把握能力不够的风险,债券基金存在利率风险。三只基金都会受到所
投资证券表现的影响。股票市场波动性比较大,股票上市公司的业绩也难以预计,这些都会反映到股
票价格的涨跌上,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
经济、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
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本管理人所管理的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请基金持有人
注意投资风险。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一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
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
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
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
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
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
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
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
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
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
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
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
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
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
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3)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
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
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
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
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7、转换风险
本系列基金中的任一基金中止,都将导致投资人不能从其他基金转换到该基金,从而给转换带来
限制。
8、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9、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0、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系列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系列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二十、系列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所有基金均出现终止,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2、在基金数不到两只时,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的,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
余的基金作为独立的基金存续;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担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系列基金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系列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
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基金清算请求。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
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系列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系列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的新增、合并、终止与清算
(一)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本系列基金可新增基金:
1、原有的基金运作规范,经营正常;
2、经中国证监会按照基金设立审核程序审核通过。
(二)基金的合并
当两只或两只以上基金合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进行合并。
(三)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1、基金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基
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户,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
元;
2)前述第十九章系列基金终止事由出现,相应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该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时,可以留置该基金财产或者对该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间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二十五部分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的清算
基金清算所涉基金清算小组成立期限及人员组成、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基金财产清偿顺序、基
金清算公告和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留时间均从以上关于基金清算第1至6项规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调整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自
有财产承担;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契
约》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销售基金单位;
(6)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
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托管人,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
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
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终止销售代理协议的执行,更换销售代理人,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
(8)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系列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合格
机构代为办理;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
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系列基金的各基金之间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契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管理
人履行本《基金契约》情况进行的监督;
(8)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
正和补救;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
整记录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
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确保向基金持有人、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必要
时可向有关部门、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
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
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擅自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
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
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
定;
(1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
《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
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
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5、基金持有人权利
(1)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按照本《基金契约》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依照本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9)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6、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系列基金只有一个统一的持有人大会。如果提交给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事项可能涉及所有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方能生效;如果基金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
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决权。
1、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1)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a、修改《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b、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或转型;
c、更换基金管理人;
d、更换基金托管人;
e、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f、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同一共同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率;
h、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i、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持有人参加的基金持有人大会:
a、决定终止某基金,但《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b、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c、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d、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本系列基金中的宝康债
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d、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
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公
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开会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系列《基金契约》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适用于就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其中,就共同
事由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各基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单独事由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时,仅须
该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满足以下条件: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
a、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单位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持有人利益或某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
止系列基金/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
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系列基金(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
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或某只特定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
效。
(3)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a)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各基金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均获得半数以上(不含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b)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b、特别决议
a)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均通过方为有
效;
b)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仅需参加大会的单独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五日内由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
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
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
之一)通过;
(5)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系列基金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系列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所有基金均出现终止,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系列基金终止;
(2)在基金数不到两只时,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的,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剩余的基金作为独立的基金存续;
(3)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系列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系列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系列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
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2、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a、自系列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在成立后
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c、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
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a、系列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f、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a至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系列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
买卖;代理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系列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如投资组合比例违规应于当日或次日回函,其他情况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
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要求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要为本系列基金的三个基金分别开立三个独立的帐户,每个基金的资金都要分别保
管。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方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正当指令。因未及时执行指令对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的临时验资专户;该验资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立;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2)基金发起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应出具书面确认。
(3)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本系列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托管人与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联名名义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三个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系列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5、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国债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各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代理各基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各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系列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基金管理人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系列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并保管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各类合同,基金管理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后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但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时,应
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签署。除基金投资运作外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本系列基金三只基金的资产净值独立计算,每只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该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系列《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事由造成本系列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系列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系列基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和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办理场所
目前,我公司直销e网金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中国建设银
行只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请。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3、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代
销机构的规定。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e网金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
4、办理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系列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系列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指定资金账户卡到本系列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
面申请办理本系列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5、撤销方式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须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基金销售
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
在线交流服务以及网上查询服务。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400-820-5050(免长途话费)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4/05/24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平台)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5/08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华宝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24/04/22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4/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3/29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7 关于华宝现金宝货币基金E类份额转换、赎回转申购、定期转换、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费率优惠公告
2024/02/2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4/02/2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通知
2024/02/29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通知
2024/01/19 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05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1/05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1/05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宝康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
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