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4-07-09 06:59:36
为满足投资人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决定自2024年7月9日起,对我公司管理的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针对上述事宜,我公司对《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2024年7月9日起增加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1852),本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C类、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E类基金份额的费用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L≥ 7日 0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
三、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对于E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高于10元人民币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转换转入及定投的起点设置与申购相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转换转出下限设置与赎回相同。
四、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我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我公司网站查询。我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9日
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L、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L、《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L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称为CQ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C类、E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Q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Q类、E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设立日期:2005Q年9Q月19Q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158Q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Q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
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2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Q年9Q月19Q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Q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Q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
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4]125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Q。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Q÷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Q。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Q÷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8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AQ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
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Q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Q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
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Q类、C类、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Q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Q类、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