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4-07-15 06:06:17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维护投资者利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7月16日起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D类基金份额

  自2024年7月16日起,本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C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新增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按每笔交易收取固定金额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D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光大保德信永利债券A 光大保德信永利债券C 光大保德信永利债券D

基金代码 003195 003196 021888

  新增D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1、最低申购金额及申购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申购费),申购费采用固定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笔。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7天) 0

  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D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新增设的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与现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二、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次因增设D类份额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其余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均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公司已根据基金合同修改的情况,相应修改了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2:《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公司网站(www.epf.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作相应修改。

  2、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2:《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6、D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按每笔

交易收取固定金额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D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

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时按每笔交易收取固定金额申购

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D类基金份额。 A类、C类、D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各类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

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各类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分别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率。 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率。 其中,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 拟募集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

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

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

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拟募集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

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

任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

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

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

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

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

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

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

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

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

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

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

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

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

均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联合国及相关

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

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

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中国法律法规

认可的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

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等适用的现行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对于

按规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然人个人信

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

履行了必需的手续或已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

或者授权;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二、 基金

托管协议

的 依 据 、

目的和原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

定》)、《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监督。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仅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

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是

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 基金

财产的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

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

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七、 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

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

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

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

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

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

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

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

行账目核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

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

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

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

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

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

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

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予

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九、 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

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

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 一 、 基

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率。 其中,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