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7-26 10:14:04

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9

月27日证监许可【2017】175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7年12月1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

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

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4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6

五、相关服务机构..............................................................33

六、基金的募集................................................................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九、基金的投资................................................................63

十、基金的业绩................................................................78

十一、基金的财产..............................................................7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8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1

十七、侧袋机制................................................................98

十八、风险揭示...............................................................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5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二十五、备查文件.............................................................152

一、绪言

《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多元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

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

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兼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仲裁

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唐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贾鹏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瑞银证券、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再次加入银华基金。现任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投资

副总监/投资经理(年金、养老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08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

22日担任"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08月27日

起至2017年08月07日担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

09月12日起至2020年03月16日兼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04月01日起至2017年07月05日兼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05月19日起兼任"银华多元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7年08月08日起兼任"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12月14日起兼任"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01月29日起至2021年07月30日兼任"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6月28日起兼任"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20年01月06日起兼任"银华远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

02月19日起兼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3月17日

起至2020年05月21日兼任"银华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9月10日起

兼任"银华多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2月08日起兼任"银华

远兴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7月15日起兼任"银华多

元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王智伟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就职于清雪市场研究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加入银华基

金。现任养老金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助理(年金、养老金)。自2016年07

月26日起至2019年03月02日担任"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07月26日起至2019年07月05日担任"银华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年03月07日起至2021年07月30日兼任"银华多元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20日起兼任"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5月27日起兼任"银华远兴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05月30日兼任"银华汇盈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05月30日兼任"银华

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7月04日起至2024年05月30

日兼任"银华汇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9月29

日起兼任"银华多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

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

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

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

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

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

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

“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

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

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

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

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

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

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

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

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

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

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

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

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

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

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

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

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

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

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

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

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

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

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

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

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

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

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

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

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

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

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

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

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

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

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

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

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

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

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

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

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

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

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

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osc.cn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7)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1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客服电话 956021 网址 http://www.ajzq.com/

(1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小静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om.cn/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2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010-59366000 网址 www.sczq.com.cn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3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3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3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3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3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4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4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https://www.95579.com/

(4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客服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4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4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5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5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5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5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5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6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6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6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3)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4号中期大厦B座4层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6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6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联系人 董宣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6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7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7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78)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7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8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8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杨雪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8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8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9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9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9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9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9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9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9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9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1413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9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9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0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0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10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0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10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联系人 姜帅伯

客服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0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0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10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10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110)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陈成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网址 www.gw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郝琪、杨婧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27日证监许可【2017】

1759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46,271,371.74份,有效认购户

数为4,030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3月12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

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1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0.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设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

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

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365天 0.50%

365天≤Y<730天 0.25%

Y≥730天 0%

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60%)=1,988,071.57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88,071.57=11,928.43元

申购份额=1,988,071.57/1.0600=1,875,539.21份

即: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1,875,539.2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80天,

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80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8%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8%以外的部分(不含8%),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8%

的部分(含8%),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

限要求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

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努力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的配置

策略,积极优选全市场的投资机会,整体性布局于具有核心竞争力及比较有优势的

行业和公司,同时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多元动力”的投资理念。所谓“多元动力”即指在不同的市场阶

段采取相应的多元化收益策略,积极寻求各细分市场以及个股、个券的投资机会,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

具体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大类资产的配置结构多元化,即充分发挥本

基金灵活配置的优势,在自上而下判断相关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积极寻求

各细分市场的投资机会,相应采取多元化的收益策略,合理确定股票、债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资标的的配置比例,并在适当的时候运用衍

生品工具实现套期保值,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回报;其次是各类资产内部的应

对策略多元化,即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市场阶段,采取与之相匹配的最优投资策

略,从不同维度发掘个股、个券的投资机会。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大类资产比较研究”的分析视角,在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运行

态势、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与PPI变动趋

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采取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

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

比例,同时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下行风险,控制基金净值回撤幅度,力求实现基

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基于基金管理人较为综合的资产管理经验,本基金力争在股票、债券的配置和

细分资产的选择上,尽可能全面地考察基金合同允许投资的各类资产,拓宽基金在

资产配置上的工具;比如,在某一股票存在对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债

券)时,本基金会动态比较股票和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债券)的相对风

险收益特征,选取更有优势的标的进行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1)在多元收益策略下,本基金选取股票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低估值策略

从长期来看,低估值股票能够提供一定的安全边际,存在估值抬升的空间。本

基金力图在低估值股票中,寻找出上行弹性较大的标的进行投资。

2)高成长策略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经济结构正在发生快速变化,一些新兴行业高速

增长。本基金通过选取处于加速成长期的细分行业,积极布局产业链中掌握关键要

素的个股。

行业的景气程度和竞争壁垒是成长股投资的重点考量因素。行业景气度将会决

定相关板块的估值水平以及未来成长性等因素;另一方面,行业壁垒的高低将决定

相关板块高估值的持续性。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分析方法,积

极寻找预期进入景气上升期、行业估值水平较低且具备长期成长性的行业进行配

置;对于目前正处于景气高点、行业估值水平偏高且长期缺乏成长性的行业,本基

金将予以回避。

3)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旨在发掘经济体的发展趋势及趋势背后的驱动因素,并寻找出符合产

业升级要求、顺应经济增长热点、受益于政策趋势或确定性事件的相关企业。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投资主题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的预期、投资主题

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等多种可能的因素,采用比较灵活的主题投资策略,

包括但不限于主题识别、主题配置以及主题调整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各种可能的投资

策略。

4)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主要指通过分析影响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突发性事件,把握市场

对上市公司的定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显着差异,对个股进行配置调整和优化,以获

取事件发生前后价格向价值回归的收益。

本基金的事件驱动策略将通过政策研判、公司调研、财报分析、数据收集、数

据统计以及数据挖掘等一系列定性及定量的研究方法,对在合理持有周期内可获利

的事件进行识别并积极参与。目前主要关注的事件包括资产重组、高管增持、股权

激励以及高送转等。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通过研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

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

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

采取多元投资配置策略,具体包括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

策略、收益率骑乘策略、信用利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信用调整策略、可转债投

资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

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研判,形成对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

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目标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对各市场

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

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资产组合。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债券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

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

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4)收益率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采取收益率骑乘策略获取债券投资的超额收益。收益率骑乘策略

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

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

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

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5)信用策略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信用调整策略等多

元信用配置策略。

1)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曲线的系统研究之上,综合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

业景气度、市场供求等各方面影响因素,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

个券。

2)个券精选策略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

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

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

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

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

会。

3)信用调整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

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

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从而发

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最后,本基金将对所有持仓信用债券进行有效的信用风险控制。一是,依靠基

金管理人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并

积极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二是,严格遵守信用类

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

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三是,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

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6)可转债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可转换债券价值评估体系,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指标确定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价值,从中精选发债公司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正股具备较高上涨预期且

市场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一级和二级市场投资。

2)转股策略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确定转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

转股期内,如果存在明显市场套利机会,即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实际

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对应正股的市场价格,将通过转股方式实现获利。

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如果可转换债券对应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

已有收益。

(7)在基金进行逆回购交易时,审慎并尽可能充分的考虑逆回购资产的流动

性,通过合理的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来控制其流动性风险;同时通过审慎的选

择交易对手,通过分散化和交易对手的准入和额度管理(包括而不限于穿透原则对

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调查以及杠杆水平尽职调查等方式)尽可能化解交

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

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套期策略及单边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

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考虑到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

指数的加权平均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不投资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当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21)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886,169.80 81.69

其中:股票 25,886,169.80 81.6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03,920.41 6.32

其中:债券 2,003,920.41 6.3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89,653.35 11.64

8 其他资产 107,765.55 0.34

9 合计 31,687,509.1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4,840.00 0.17

B 采矿业 1,096,743.17 3.48

C 制造业 19,779,281.63 62.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78,192.00 1.52

E 建筑业 403,118.00 1.28

F 批发和零售业 586,875.00 1.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62,233.00 2.73

J 金融业 1,877,751.00 5.9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1,776.00 0.9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5,360.00 1.41

S 综合 - -

合计 25,886,169.80 82.07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308 中际旭创 7,800 1,221,168.0 0 3.87

2 600582 天地科技 144,700 1,018,688.0 0 3.23

3 688111 金山办公 2,963 862,233.00 2.73

4 002353 杰瑞股份 27,700 838,756.00 2.66

5 300677 英科医疗 30,900 696,795.00 2.21

6 300750 宁德时代 3,300 627,528.00 1.99

7 601881 中国银河 50,500 604,990.00 1.92

8 600583 海油工程 88,700 598,725.00 1.90

9 300803 指南针 13,500 590,355.00 1.87

10 002415 海康威视 18,000 578,880.00 1.8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36,958.90 6.1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6,961.51 0.2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3,920.41 6.3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19,000 1,936,958.9 0 6.14

2 111018 华康转债 600 66,961.51 0.2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01.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1,574.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88.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7,765.5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7.61% 0.96% -9.58% 0.66% -8.03% 0.30%

2019年 47.26% 1.16% 19.88% 0.62% 27.38% 0.54%

2020年 78.79% 1.66% 15.22% 0.70% 63.57% 0.96%

2021年 12.60% 1.39% 0.23% 0.59% 12.37% 0.80%

2022年 -30.91% 1.38% -9.56% 0.64% -21.35% 0.74%

2023年 -12.96% 1.02% -3.42% 0.42% -9.54% 0.6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7.64% 1.28% 9.18% 0.61% 38.46% 0.6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波

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债券类资产投

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债券市场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如

果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债券类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

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

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

标。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

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

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朝

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

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

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

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

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

产相关的风险。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

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7、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

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

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上

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

于A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

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股形

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交易

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功,

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定

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

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公

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

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

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五)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

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

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聚焦于权益二级市场流通标的,不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标的。但是在发生不可抗力遇到投资标的停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的流动性

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8%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8%以外的部分(不含8%),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此外,当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

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

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七、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

制的情形及程序。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当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

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

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之日。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不投资非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当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1)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适用本基金,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

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

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理风险事件及承担相应责任。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

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

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

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

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

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

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

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银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银行存款投资时有重

大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

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

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生重大事项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

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

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期货市

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

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

按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多元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