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7-26 10:14:08

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2

月1日证监许可【2021】33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9月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人不能提

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期满后投资人可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

为2024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1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1

第一部分绪言

《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

制指引(试行)》、《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华智三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9、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转换转入份额

而言)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其

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

该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货

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控南

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理,兼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仲裁

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深圳市盐田港

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唐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竞竞先生,硕士研究生。2012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FOF投资管理部基金

经理/基金经理助理。自2022年08月16日起担任"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具有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志刚先生,自2021年09月08日起至2022年08月2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投资管理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但是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

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

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

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

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

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72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5372.53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4324.13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

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https://www.95579.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联系人 董亚芳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2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联系人 毛善波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联系人 丁晗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3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3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3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联系人 林天赐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3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胡世铭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或www.txfund.com

(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4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4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联系人 鲁文迪

客服电话 95384 网址 https://www.webank.com/

(4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4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44)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陈成

客服电话 0851-85407888 网址 www.gwcaifu.com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陈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崔泽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1日证监许可【2021】33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2021年9月3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共计份675,680,898.7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5,750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

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

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

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9月8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笔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申请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

持有期为三个月。投资人在本基金发售阶段提交认购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投资人在本基金开放日提交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后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其申购/转换转入申

请获得本基金管理人确认之日,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所对应的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

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

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则顺

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例2: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9月15日,某投资人认购所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2021年9月15日,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

日为2021年12月14日。该投资人可于2021年12月15日起(含2021年12月15日)对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1年12月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锁定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最后一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

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

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365日 0.50%

365日≤Y<730日 0.25%

Y≥730日 0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基金管

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00%)=5,940.59元

申购费用=6,000.00-5,940.59=59.41元

申购份额=5,940.59/1.0600=5,604.33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5,604.3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0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500日后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4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3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系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

10、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1、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2、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净值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本基金投资的相当比例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含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含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21年12月8日起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

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长期战略目标资产配置框架下,通过基金优选等手段,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

金)、境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

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

混合型基金仅包括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近4个季

度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票仓位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35%;本基金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框架

本基金采取类恒定比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将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长期

设置为25%-35%。恒定比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更加适合长期持有并且有明确风

险收益要求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股债比例基本恒定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品种

和长期运作来稳健达到持有人的投资目标。

2、基金组合的构建

在各资产类别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基金构建阶段性风险合适的组合。选择基金

时一方面分析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等中长期指标,另一方面结合标的基金的短期表

现,长短结合来确定最终标的。

3、短期战术性调整

利用基本面分析方法分析各资产类别和投资标的。首先在估值方面,评估各资

产类别和投资标的的资产价格是否已经充分反映经济周期波动,相对于经济基本面

是否还具有吸引力;其次,对经济环境进行评估,分析货币政策和其他对经济增

长、通胀、市场波动等具有影响的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最后,分析资产的历史

价格运动轨迹,衡量对未来收益的影响。综合以上分析结果,战术性地决定是否短

期超配或低配某个大类资产或投资标的,在主动调整组合持仓适应近期市场环境的

同时,保持组合大类资产配置框架结构的稳定。战术性调整资产配置一般保持在

+/-5%的范围内。

4、基金组合的再平衡

在基金运作期间持续检视资产配置、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以及投资标的在组合中

权重的变化,对基金进行再平衡。

由于市场波动、流动性紧张或者其他一些原因,基金的资产配置、目标权重,

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可能短期偏离设定的目标,本基金会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资产

配置比例至合规水平。

5、基金投资策略

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考虑到基金费率优惠等因素,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基

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同时基于基金评价系统对全市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

的基金的评级,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以

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

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对于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

年化收益率、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长期优胜者进行投资。对于被动管理

的指数基金,使用跟踪误差、累计偏离、基金规模、是否是市场基准指数、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等因素,选择长期优胜者进行投资。指数基金具有高透明度、风格明

确、费用低等多项优势,适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在混合型基金选择上,考虑到混合型基金投资仓位的变化范围较大,基金经理

的个人投资风格是主要考察指标,本基金将重点选择投资风格稳定、成熟的基金经

理管理的基金。类似的,本基金将选择风险收益特征鲜明、投资策略明确的基金进

行投资,例如绝对收益对冲策略和避险策略基金等。

在债券型基金选择上,对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采用长期投资业绩领先、

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

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对于被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重点

参考基金规模、跟踪误差、跟踪指数与当前市场环境的匹配度、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总体规模越大,越有利于

旗下货币基金的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管理。本基金重点选择这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货

币基金,并考察基金的规模、收益率、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在商品基金选择上,重点参考大宗商品走势、通胀、以及与其他资产相关度等

因素。

对于ETF等交易所交易的基金,主要考察基金的流动性、跟踪误差等因素,以

便实现对特定板块、风格、地区进行准确资产配置的目的。

6、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种风险控制策略和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和控制。

作为以风险预算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的产品,风险控制贯穿在基金运作的全过

程。

本基金用不同的风险衡量指标来达到不同的风险控制目的,包括:标准差/方

差、跟踪误差、积极风险、Beta系数、下行风险、信息系数、最大回撤、风险价值

等。其中主要是用投资组合的风险价值(Value-at-Risk,简称VaR)。VaR指在一定

的概率水平下(置信度),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的一段时间内的最

大可能损失。VaR的特点是可以用来简单清晰的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对于一般投

资者而言不需要进行复杂的计算就能方便的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评判。VaR不仅可以

和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一样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也可以在事前计算风险;不仅能计

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投资组合在较差环境下的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充分考虑并

做好相应的止损准备。

对于因为持有的基金在行业和风格上过于集中产生的共振风险,首先在投资政

策上进行防范,优先选择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通过高效的内部沟通机

制保证对基金运作的了解。对于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对基金经理进行风格

分析,在构建组合时使基金整体的投资风格接近中性。在市场风格单一、波动加大

的时候,增加外部基金调研,辨识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偏移。

7、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恰当的情况下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选公司,本基金针对每一个公

司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公司进行研究,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

力、经营模式、治理结构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

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综合选择行业内具有优势的公司进行投

资。

8、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坚持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相结合的策

略,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

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主要采取业绩增速和估值相匹配的选股策略对港股通

标的股票进行选择,以行业研究员的基本分析为基础,采取数量化的系统选股方

法,精选业绩增速快,估值相对被低估的港股通标的投资品种。重点关注以下港股

通标的股票:

(1)对于A、H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A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

(2)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A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仍重点关

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着重考察净资产收益率(ROE)、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

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指标,并选择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

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

9、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

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

组合结构;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确定债券组合

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

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本基金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

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

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

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

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仅包

括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近4个季度披露的定期报

告中股票仓位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3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4)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1)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22)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2)、(2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4)、(10)、(11)、(16)、

(2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

沪深300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

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是综合反

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发布、变更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侧袋机

制”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52,088,242.37 92.77

3 固定收益投资 14,795,000.00 5.44

其中:债券 14,795,000.00 5.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47,055.65 1.78

8 其他资产 18,440.33 0.01

9 合计 271,748,738.3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4,795,000.00 5.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795,000.00 5.4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9727 23国债24 146,000 14,795,000.00 5.4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945.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5.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440.3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2400 南方亚洲美元收益债券(QDII)A(人民币) 契约型开放式 11,312,352.15 11,086,105 .11 4.10 否

2 380009 中银添利债券发起A 契约型开放式 6,817,258.77 9,362,823. 19 3.46 否

3 000069 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8,137,007.39 9,251,777. 40 3.42 否

4 165314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C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5,938,942.14 9,217,238. 20 3.41 否

5 005079 兴银鑫日享短债A 契约型开放式 8,228,033.28 9,124,066. 10 3.37 否

6 013508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人民币(QDII)C 契约型开放式 7,890,583.90 8,994,476. 59 3.33 否

7 003275 国联安添利增长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6,938,478.14 8,870,150. 45 3.28 否

8 519726 交银稳固收益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7,798,967.47 8,675,571. 41 3.21 否

9 015727 中泰双利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8,235,085.70 8,599,900. 00 3.18 否

10 100050 富国全球债券(QDII)人民币A 契约型开放式 6,500,000.00 8,420,750. 00 3.11 否

12.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12.2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全部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13、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9,143.01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51,493.36 1,841.00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35,401.20 3,244.43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459,267.48 4,141.84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102,986.05 1,237.02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1,137.18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

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表列示

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相

应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

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

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

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基金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

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14、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在报告期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 -4.58% 0.32% -4.38% 0.38% -0.20% -0.06%

2023年 -2.64% 0.30% 0.13% 0.25% -2.77% 0.05%

2021年9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26% 0.29% -3.59% 0.31% -2.67% -0.0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由于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灵活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

收益特征的基金,本基金的估值需依照各投资标的基金的净值进行计算。其估值与

普通开放式基金略有不同。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

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货币ETF除外),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即货币ETF),如所投资基金

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不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

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费等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申购、赎回非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产生的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部分基金

之后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中持有自身管理

的基金部分免收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部分基金之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部分基金

之后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

管的基金部分免收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部分基金之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

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红利再投资

所得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部分侧袋机制”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本基金发生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

同可能出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

(3)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的

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础,

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

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和/

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组合

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

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

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

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仅包括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或近4个季度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票仓位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

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

35%。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水

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

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

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3、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

业务。

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交易规则

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加之香港金融市场

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

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价格波动,本基金持有港股的价格波动风险可能相

对较大。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

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

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

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

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或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

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4)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每日

额度不足,面临不能及时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错失投资机

会。

(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

该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该港股通

交易日后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

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

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5、非必然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

值,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

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

下跌的风险。

8、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

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9、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风险

本基金设置了投资人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投

资人可能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除

外),在大量认/申购份额集中进入开放持有期时出现大额赎回的风险。

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

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

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

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

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在长期战略目标资产配置框架下,通过基金优选等手段,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

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

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限

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

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

净值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

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

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当本基金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针对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提议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提议更换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以及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6)选择、更换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但是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

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

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表决意

见后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

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

金)、境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

金ETF,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

混合型基金仅包括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近4个季

度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股票仓位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35%;本基金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ETF)、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期货基金、黄金ETF,不包括基

金中基金);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此处混合型基金仅包

括在基金合同中列明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或近4个季度披露的定期报

告中股票仓位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的混合型基金)及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5%-3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4)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5)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0)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21)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2)、(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4)、(9)、(10)、(15)、

(2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10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

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

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

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

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

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

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

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再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

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次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募集注册

的文件;

2、《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华智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法律

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