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7-31 10:28:22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6年8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原油证券投

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89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

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基金业绩严重受原油商品价格单一因

素的影响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名称的风险、投资于基金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关

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

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3)

流动性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

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5)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

(6)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理论

上其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相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原油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

济波动相关性较强,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历史上原油价格波幅较

大,波动周期较长,预期收益可能长期超过或低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因此本基金

是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较高的基金品种。本基金为境外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

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章节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

年7月27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

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6日。(本

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绪言....................................................1

第二节释义....................................................2

第三节风险揭示................................................8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16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28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31

第七节基金的份额类别.........................................43

第八节基金的募集.............................................44

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45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6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8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66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77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85

第二十节境外资产托管人.........................................91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93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5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0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2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133

第一节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节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

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

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销

36、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

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其中场外A类人民

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A类

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

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

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A类人民币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和C类人民币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

算系统内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人民币份

额的行为

5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每一份

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61、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62、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6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5、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6、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

额的合计数;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计算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原油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原油股票基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及

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

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四类,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基金业绩严重受原油商

品价格单一因素影响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基金收

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业绩比较基准名称的风险、投资于基金的风险、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

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

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

信用风险等;基金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

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基金业绩严重受原油商品价格单一因素影响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原油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受原

油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影响原油商品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全球原油商品供给和需求的变动;

(2)石油商品库存变化;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

(4)主要经济体法定货币币值的变动;

(5)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6)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2、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GSCICrudeOilIndexER)收益率,标

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属于标普高盛商品系列指数之一。该指数由高盛于1991年研发,并被

标准普尔公司于2007年收购。根据该指数的编制方法,目前指数的标的资产由流动性高、

交投活跃的美国西德克萨斯原油期货(WTI)近月主力合约构成,而非原油现货。原油期货

合约价格的走势通常情况下与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相关,但其相关性并非完全一致,因为原油

期货合约价格反映的是未来原油商品在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的预期价值,而原油现货价格反

映的是原油商品即时交易的价值,由于库存变化、经济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将影响投资者对

未来原油价格的预期,因此可能造成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的涨跌幅和WTI原油现货价格

走势会有一定的差异,原油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动可能不会反映在原油期货市场中(反之亦

然),存在业绩比较基准无法完全反映原油现货价格走势的风险。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原油ETF、原油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通常

情形下,本基金大部分资产将投资于原油ETF,在原油ETF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或

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可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等情况下,本基金可选择其他金融工具进

行投资,以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所投资的ETF、开放式指数基金、原油股票基金会随着当

地市场的波动而有所起伏,影响投资目标的实现。

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投资策略无法完全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鉴于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为商品期货指数,受限于目前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法直接投资于商品期货,为

了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优先选择跟踪标的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同或相关性大的原油

ETF及原油指数基金进行投资。

尽管采取了上述替代性方案,但仍存在上述原油ETF、原油指数基金投资品种缺失或流

动性不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若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可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选择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

鉴于上述一系列因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可能无法完全实现投资目标。

(2)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

由于原油ETF、原油指数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行分散投资,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最低的原油ETF投

资比例已达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另外,如果原油ETF的规模大幅缩小,本基金对该原油ETF的投资可能会被动超标,

而被迫减持该基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对基金资产净值形成负面影响。

(3)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

合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产生偏差。

(4)其他因素

如因受到投资组合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资产投资比例受限;基金申购与赎回带

来的现金变动等。

4、业绩比较基准名称的风险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GSCICrudeOilIndexER)收益率。标

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GSCICrudeOilIndexER)属于标普高盛原油商品系列指数中的一支。

该系列指数分为现货收益指数、超额收益指数和总收益指数,其中现货收益指数衡量的是现

货价格走势情况;超额收益指数衡量了近月期货合约的价格走势;总收益指数衡量了在保证

金全额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假定下,加上指数标的期货合约所获得的总收益。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属于超额收益指数,虽然指数名称上命名为超额收益,但计算指数时并未加上保证金

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5、投资于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

于原油ETF、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公募基金潜在的风险因素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与投资公募基金相关的风险包括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

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

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9、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0、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的上市开放式基金,涉及到境内、境

外两个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

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

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11、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

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境外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

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

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

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

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

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

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

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

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

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

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

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

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

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境外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股权、固定收益、信用、

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一般情况下,上述这些资产市场流动

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

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

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

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基金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

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

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

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

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

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

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

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

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

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

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

不利影响。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

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第三方风险: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

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

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第四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股权、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原油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原油ETF指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ETF

或杠杆ETF,原油基金指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指数基金,以及基金资产主要投资

于原油采掘、服务等原油相关公司股票的以原油为主题的主动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原油ETF、原油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通常

情形下,本基金大部分资产将投资于原油ETF,在原油ETF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或

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可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等情况下,本基金可选择其他金融工具进

行投资,以实现投资目标。

1、原油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跟踪标的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同或相关性大的原油ETF进行投

资。

本基金选择原油ETF的因素包括:

(1)跟踪标的:ETF所跟踪标的指数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性;

(2)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3)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该原油ETF历史成交量、报价连续性,以及是否有做市商等;

(4)基金投资组合评价指标: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

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基金的费率等。

此外,本基金不参与原油ETF的实物申赎。

2、原油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选择跟踪标的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同或相关性大的原油指数基金进

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原油股票主动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分析策略和定性分析策略相结合的方式优

选标的基金。在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原油采掘、服务等原油相关公司股票的主动基金中,本

基金通过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率、历史回撤、波动率等量化指标,

挑选出合适的基金组成标的基金池。再对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筛选和配置,通过深入了

解标的基金的具体策略及投资领域,将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的基金,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3、股票等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在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ETF、指数基金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

的情况下进行股票投资。如本基金进行股票投资,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

分析标准的原油相关的公司: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

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

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本基金将根据对国际汇率和利率走势的判断,投资于能取得稳定回报固定收益类品种;

经营历史较长、单位风险的超额收益较高、下方风险较低的债券基金;投资回报优良,同时

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等。

4、衍生品投资及证券借贷策略

为降低留存现金、汇率因素的影响,本基金还将本着谨慎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以原油ETF、原油股票指数ETF为标的资产的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

衍生品。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本基金可利用外汇远期合约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

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以原油ETF为标的资产的衍生工具,规避原油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还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

等。

(2)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冲击成本等。在短期的申购赎

回规模较大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利用金融衍生品可迅速调整现金头寸,同时管理风险以减少

不利影响。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行

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投资收益。

5、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GSCICrudeOilIndexER)收益率

标普高盛原油商品指数(S&PGSCICrudeOilIndexER)属于标普高盛商品系列指数之一。

该指数由高盛于1991年研发,并被标准普尔公司于2007年收购。根据该指数的编制方法,

目前指数的标的资产由流动性高、交投活跃的美国西德克萨斯原油期货(WTI)近月主力合

约构成;WTI近月主力合约在固定时间内进行展期。该指数旨在为原油期货投资者提供公开、

可靠的业绩比较基准,属于可投资商品期货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力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相当,理论上其具有

与业绩比较基准相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历史上原油价格波幅较大,波动周期较长,预期收

益可能长期超过或低于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资产,因此本基金是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较高

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

原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Feeder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12)、(13)、(14)以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八、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

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

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

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行汇报,

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

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

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

中交易室执行。

2.基金经理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九、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

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

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

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

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

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一、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根据市场变化,若将来条件许可,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使本基金转为采取ETF交易模式或ETF联接基金模式,届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报证监会核准并提前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82,284,891.75 94.46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30,424.64 5.09

8 其他资产 395,969.30 0.45

9 合计 87,111,285.69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Simplex WTI ETF ETF 开放式 Simplex Asset Management Co Ltd/Japan 17,258,286.88 19.89

2 Next Funds ETF 开放式 Nomura 17,174,848.53 19.80

Nomura Crude Oil Long Index Linked ETF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3 WisdomTree WTI Crude Oil ETC 开放式 WisdomTree Commodity Securities Ltd 15,978,290.35 18.42

4 Samsung S&P GSCI Crude Oil ER Futures ETF ETF 开放式 Samsung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td 15,962,655.69 18.40

5 WisdomTree Brent Crude Oil ETC 开放式 WisdomTree Commodity Securities Ltd 15,910,810.30 18.34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95,969.3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95,969.3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五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2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原油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31% 0.06% 1.25% 0.80% -1.56% -0.7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76% 1.08% -2.87% 1.60% 8.63% -0.5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3.99% 1.50% -18.13% 1.97% 4.14% -0.4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0.13% 1.60% 33.45% 2.07% -3.32% -0.4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1.70% 3.07% -63.04% 6.16% 11.34% -3.09%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4.38% 1.67% 58.46% 2.22% -4.08% -0.5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1.64% 2.31% 36.52% 3.11% -4.88% -0.8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24% 1.56% -7.09% 2.20% 5.85% -0.6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 14.38% 1.93% -20.18% 3.12% 34.56% -1.19%

31日

2、易方达原油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32% 0.06% 1.25% 0.80% -1.57% -0.7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32% 1.08% -2.87% 1.60% 8.19% -0.5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4.36% 1.50% -18.13% 1.97% 3.77% -0.4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9.60% 1.60% 33.45% 2.07% -3.85% -0.4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2.33% 3.09% -63.04% 6.16% 10.71% -3.0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3.67% 1.66% 58.46% 2.22% -4.79% -0.56%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0.97% 2.31% 36.52% 3.11% -5.55% -0.80%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6% 1.56% -7.09% 2.20% 5.53% -0.6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04% 1.93% -20.18% 3.12% 30.22% -1.19%

注:(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已经转换为以人民币计价。

(2)上述净值表现数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

编制与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3)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胜记,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3

月17日;成曦,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FAN BING(范冰),

管理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周宇,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至

2024年7月26日。

第六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

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

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

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

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

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

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

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PAN LINGDAN(潘令旦)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德意志银行(英国)量

化业务分析师、估值分析师,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瑞士银行联合集团伦敦分行资

产管理部基金经理,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PAN LINGDAN(潘令旦)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ETF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QDII-ETF)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国企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国企(QDII-ETF)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科技ETF联接(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恒生科技ETF(QDII) 2023-06-21 -

易方达标普500指数(QDII-LOF) 2023-09-23 -

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QDII-LOF) 2023-09-23 -

易方达恒生ETF(QDII) 2024-04-10 -

易方达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ETF 2024-06-08 -

易方达原油(QDII-LOF-FOF) 2024-07-27 -

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 2024-07-27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胜记,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3月17

日;成曦,管理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FANBING(范冰),管理时

间为2017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3日;周宇,管理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4年

7月26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

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

美元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本基金对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

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

相应币种的款项。

份额类别 A类人民币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 A类美元份额 C类美元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10份 1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3% 0 0.3%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

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八节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30日《关于准予易方达原油证

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89号)注册。

本基金为境外基金中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基金的存续

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后8位。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12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已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

称:原油LOF易方达,基金代码:161129)。

在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美元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

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

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A类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最新公布的A类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

赎回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通过场内方式

申购与赎回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

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2月1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类别份额可采

用多币种销售;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

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

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国

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

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申购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非直销销

售机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时,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中心暂不开通

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购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

数金额(含申购费)。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

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A类美元份

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或美元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该类别该币种全部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

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的某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或某类别美元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别该

币种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

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1)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美元份额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元 M<20万美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2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100万美元≤M<200万美元 0.5%

M≥500万元 M≥200万美元 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元/

笔 美元基金份额200美元/笔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

如下: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美元份额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元 M<20万美元 0.12%

100万元≤M<200万元 2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08%

200万元≤M<500万元 100万美元≤M<200万美元 0.05%

M≥500万元 M≥200万美元 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元/笔 美元基金份额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比照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其他投资者(非特定

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执行。

(3)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0。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持有期限所收取的赎回

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2)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A类人民币份额

0-6 1.50%

7及以上 0.5%

(3)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75%

30及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涉

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对应

份额类别及币种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或200万美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

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份

如果投资人是申购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则申购份额为38,005份,其余0.47份对应金

额返回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005×1.0400=39,525.20元

退款金额=40,000-39,525.20-474.31=0.49元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

金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为0.12%,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12%)=49,940.07元

申购费用=50,000-49,940.07=59.93元

申购份额=49,940.07/1.0400=48,019.30份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美元

申购份额=39,525.69/0.1645=240,277.75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元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4万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基金份额

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美元

申购费用=0美元

申购份额=40,000/0.1645=243,161.0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A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T日A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A类美元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T日A类美元基

金份额净值为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07×0.5%=8.04美元

赎回金额=10,000×0.1607-8.04=1,598.96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

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98.96美元。

例: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C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T日C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例: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C类美元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T日C类美元基金

份额净值为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美元

赎回金额=10,000×0.1607-0=1,607.00美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美元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

0.1607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607.00美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

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A类美元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

0.0001元、0.0001美元、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计算,并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A类美元份额净值、C类美元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

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或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

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13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1、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在该类份额的

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2、A类人民币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人民币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A类人民币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人民币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3)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4)处于募集期内的A类人民币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7年2月15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

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

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所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垫

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8、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费用、相关账户维护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

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

汇款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仲裁、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

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

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5、基金的上市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3%。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费率,请

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

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

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

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四节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开放日,估值时间为T+1。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商定的方式获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当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本基金投资涉及境外市场,由于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分配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等外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币种

为其相应币种;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美元基金份额的

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

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

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以此类推。

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个工

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

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

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

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

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

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

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

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

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

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

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

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

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

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

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

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节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2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1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管理及个人

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3,9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

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2个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的专业知识、

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

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

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180,000

名,遍布全球126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

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

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

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

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

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损

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

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销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1、A类人民币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2、C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飘飘

联系人:赵雅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或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

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

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并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

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美

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邮政编码:510620;519031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

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股权、固定收益、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原油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原油ETF指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ETF

或杠杆ETF,原油基金指跟踪原油价格或原油相关指数的指数基金,以及基金资产主要投资

于原油采掘、服务等原油相关公司股票的以原油为主题的主动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

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

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原油ETF,原

油基金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

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Feeder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1)、12)、13)、14)以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1)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怠于履行职责给基金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特

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净值计算及披露的小数点后位数

并及时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

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由过错方赔付。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

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

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注册登记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经纪商

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

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产生的后果

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

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包含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及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

询服务

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包含场外人民币基金份额及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

务形式

1.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场外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7月17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7-12

关于旗下部分深市LOF2023年7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8月11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8-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8月28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市LOF2023年9月1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市LOF2023年9月8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08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9月18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1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10月9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09-26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10月23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11月3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0-3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0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0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08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1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1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15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16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1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18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11月23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1-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2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2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1-29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02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06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09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12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1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1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15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16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19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12月25日、12月26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2-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2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1月2日、1月3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3-12-2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3-12-2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1月8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1-0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0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06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1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18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4-01-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2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2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2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3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1-3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2-0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2-02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2-06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2-0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2-08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2-09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2-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2月23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2-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3月20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3-15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3月29日、4月1日暂停赎 2024-03-26

回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1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18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19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4月29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4-2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5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6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2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5月6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4-3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4-3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0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07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08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09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4年5月15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5-1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10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11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14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15

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4-05-16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