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7-31 10:28:49

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1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装备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80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装备产业指数。

(1)样本空间

中证800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选取样本空间中符合装备产业特征的全部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中证装备产业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

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指数单个样本权重上限

不超过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

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

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

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

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装备产业的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金投资组

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

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

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深市成份证券申赎

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

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5、终止清盘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

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及业

务规则已经认可。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7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43

十一、基金的投资...................................................44

十二、基金的业绩...................................................53

十三、基金的财产...................................................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九、风险揭示.....................................................71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12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装备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3、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日、天: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3、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

64、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

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

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

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

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

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

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

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

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

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

(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

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宋钊贤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专员、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

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宋钊贤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

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 2020-09-05 -

易方达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发起式 2020-09-05 -

易方达中证红利ETF 2020-09-05 -

易方达中证红利ETF联接发起式 2020-09-05 -

易方达上证50指数(LOF) 2021-01-16 -

易方达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LOF) 2021-01-16 -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ETF 2021-04-15 -

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QDII-LOF) 2021-04-15 -

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QDII-LOF) 2021-04-15 -

易方达中证石化产业ETF 2021-06-09 -

易方达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 2021-10-29 -

易方达中证现代农业主题ETF 2021-12-02 -

易方达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联接 2021-12-28 -

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ETF 2021-12-29 -

易方达恒生港股通新经济ETF 2022-03-03 -

易方达中证全指建筑材料ETF 2022-03-04 -

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ETF联接发起式 2023-07-25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龙头企业指数 易方达MSCI美国50ETF(QDII)

易方达北证50成份指数 易方达中证石化产业ETF联接发起式

易方达中证家电龙头指数发起式 易方达中证A50ETF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庞亚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

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

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

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

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

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

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

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

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

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

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

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位、

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

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

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

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

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

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

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

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5.44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徐桐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联系人:成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27日《关于

准予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480号)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基金、指数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2月24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已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高端制造,扩

位证券简称:高端制造ETF,交易代码:56291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1月10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

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

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

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

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

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沪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沪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

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先使用沪市成份

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现金替代。

2)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

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设置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

需在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

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具体的申

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小于或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

代证券的价格可能为T+2日的任意成交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

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

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交易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

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

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目前为该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

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退补现金替

代的深市成份证券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2)替代金额:对于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

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

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

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设置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

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并据此支

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

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和赎回现

金替代折价比率,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和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为准。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和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

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

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

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交易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

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交易日内完成。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

告。

(6)未来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

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

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

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T-1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7、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放集合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

代理协议。

(十三)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

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

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

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

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可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进

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5、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取

中证装备产业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0,002,638.56 98.45

其中:股票 90,002,638.56 98.4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96,849.13 1.09

7 其他资产 423,571.82 0.46

8 合计 91,423,059.5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4,676,336.70 93.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0,312.00 0.3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41,547.56 4.55

J 金融业 738,959.00 0.8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5,483.30 0.1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002,638.56 98.92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49,300 8,875,479.00 9.75

2 600406 国电南瑞 119,131 2,973,509.76 3.27

3 600031 三一重工 176,300 2,908,950.00 3.20

4 300124 汇川技术 55,600 2,852,280.00 3.13

5 601766 中国中车 361,000 2,711,110.00 2.98

6 600150 中国船舶 66,200 2,695,002.00 2.96

7 300274 阳光电源 43,080 2,672,252.40 2.94

8 000338 潍柴动力 161,100 2,616,264.00 2.88

9 601012 隆基绿能 179,960 2,523,039.20 2.77

10 600089 特变电工 149,230 2,069,820.10 2.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520.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0,642.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75,409.12

8 其他 -

9 合计 423,571.8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12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01% 0.01% 1.91% 0.76% -1.90% -0.7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2.36% 1.80% -27.52% 1.88% 5.16% -0.0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3.19% 1.14% -23.89% 1.16% 0.70%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0.36% 1.50% -43.78% 1.56% 3.42% -0.06%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

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上市后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注:i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

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

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

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装备产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

等影响装备产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4)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

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

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

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

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

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

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

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

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2、ETF运作的风险

(1)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4)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

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

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6)深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的现金替代标识包括“退补现金替代”,在申购赎

回环节中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实际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补款,可

能导致如下风险:

1)由于深市成份证券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

的不确定性。这种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2)因技术系统、通讯联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严格遵循“时间优先、实

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也不对“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和结果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

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8)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

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9)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获得的组合

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

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0)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ETF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

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

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股票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

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5、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

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可

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装备产业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

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

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

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对ETF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ETF份额、又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

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

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

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托管人发出回

函时,授权通知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确认时,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1.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

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

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1.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

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未按时或未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金

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2.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

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拒

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

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备相

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4.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2基金管理人应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基金

托管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1基金净值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是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历来分红累计金额

之和。基金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1.2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披露估值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信息。

1.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3.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3.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4.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5.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5.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

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5.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应当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1本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

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1.2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基金管理人

赔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2.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2.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2.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

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各份额类

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2.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

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没有相关成文规

定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

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

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基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

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

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山西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7-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8-0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莞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平安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09-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甬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上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1-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金元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3-12-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联储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3-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渤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华源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3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中证装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