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摩万众创新混合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8-08 09:59:18

摩根士丹利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摩万众创新混合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8月7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大摩万众创新混合 基金代码 002885

下属基金简称 大摩万众创新混合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1712

基金管理人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4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雷志勇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0年5月7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12年11月14日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注:本基金于2021年3月11日新增C类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注: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主动管理的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和个股精选,力争获取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创新主题类上

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资产配置策略 结合对包括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走势、证券市场环境等在内的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受益于创新概念的公司因所处行业不同需要通过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筛选,精选优质个股。对于债券的投资主要为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等,并择机把握市场有效性不足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3、衍生品投资策略 合理利用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或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8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本基金于2021年3月11日新增C类份额,新增份额当年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注:本类别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 0.20% 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 6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等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大摩万众创新混合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1.76%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

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

因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

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

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创新主题类的上市公司股票,这种

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

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

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

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幅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

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

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但仍面临

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

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

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风险:

A、流动性风险:

1)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

成一致性预期,存在本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

制,本基金若参与科创板新股的网下申购,可能存在获配股份锁定期内无法交易的风险。

B、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更为严格,主要包括: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

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退市时间更短,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

恢复上市制度;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

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上述因素使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从而可能给本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C、发行定价风险: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

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方式,个人

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上市公司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

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述因素可能造成科创板股票发行定价难度

较大,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从而引发本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D、交易价格波动风险: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

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可能使得股票价格产生较大

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E、异常交易停牌风险: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

市场规定不同,本基金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无法交易相关股票的风险。

F、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

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G、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更迭快、风险高以及

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

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2)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

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本

基金在追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收益的同时,需承受相关公司带来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

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H、表决权差异风险: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

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

情形,而使本基金作为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受到限制。

I、股权激励风险: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

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从而使本基金面临相关风险。

J、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发行的股票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

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

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本

基金若投资于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可能面临相关风险。

K、存托凭证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可以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

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

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本基金若投资于

科创板上市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相关风险。

L、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转型、合并或终止。

2、本基金特有风险外的其他风险请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法规要求更新。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

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的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露文件。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客服电话:400-8888-668】

1.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