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8-12 06:01:28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1、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1295号文核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0日生效。2016

年1月18日,《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经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生效,并于2016年1月22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6年1月18日起,由《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成的《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证

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名的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广发沪深300ETF,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与广发沪深300ETF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

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广发沪深300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5、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新增F类基金份额等相关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

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12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6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24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26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5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7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3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24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或运作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

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

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和F类三种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申

购C类和F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

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

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

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

选择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为目标ETF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

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

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

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

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

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

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

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

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

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

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

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

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霍华明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

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

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月20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4

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

11月1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

月23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7月27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

年2月22日起任职)、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2月

22日起任职)、广发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2023

年3月8日起任职)、广发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

年7月24日起任职)、广发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7月

24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9月6日起

任职)、广发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3年9

月15日起任职)、广发国证信息技术创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

年9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4年1月22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4年6月26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部核算专员、数

量投资部数据分析员、ETF基金助理兼研究员,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6月29日)、广发中

证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6日)、

广发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9日

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中小企业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23日)、广发恒生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23日至2023年3月7日)、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15日)、

广发中证环保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3年

5月15日)、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

月24日)、广发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5日至

2023年7月24日)、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2年11月15日

至2023年9月14日)、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

月14日至2024年3月30日)。

历任基金经理:刘杰,任职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22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

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稳健策略部

总经理林英睿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明旭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

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

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1295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26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0日生效。

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14日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

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按照法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

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

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6年1月18日起,《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并取代原《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

按照《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自2009年1月14日起开始办理。

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正常申赎。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

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1)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申购费率

T<1年 1.30%

1年≤T<2年 1.10%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70%

4年≤T<5年 0.40%

T≥5年 0

注:如果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连续持有原基金直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赎

回,该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有期限小于7天的,赎回费总额全

部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限等于或大于7天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F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N≥7天 0

注:如果投资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连续持有原基金直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赎

回,该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3.本基金2014年5月19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C类收费业务模式

(1)C类收费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分类收取赎回费,并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C类赎回费

0.4%/年 0 持有期限不足7天的,收取1.50%赎回

费;持有期限等于或大于7天的,费率为0。

(2)本公司对本基金开通的C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对持续持有时

间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时间超过7日(含7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率。

(3)销售服务费不是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注册登记系统针对每个客户的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账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

除。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广发基金官方网站、广发基金APP、广发基金官方微信)以

C类收费模式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持有一年及以上的投资者,收取首年逐日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用,并从赎回或转换款项中扣除。自基金份额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所

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予以免除。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规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9,410.8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10.88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F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F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F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F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2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0=49,019.6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F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F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00元,则可得到49,019.61份F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例5: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3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3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例6: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F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F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9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900=109,000.00元

赎回费用=109,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9,000.00-0=109,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F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

赎回当日F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9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000.00元。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

端申购费率为1.1%,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2元,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002×1.1%=110.02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元

赎回金额=10,500-110.02-31.5=10,358.48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58.48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

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

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目标ETF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证

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

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

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

(1)当净申购时,本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股票组合的构建、目标ETF

的申购或买入等;

(2)当净赎回时,本基金将根据净赎回规模及仓位情况,决定目标ETF的赎回或卖出等。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构

建股票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

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因

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紧密的跟踪

标的指数。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

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

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结合对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确定债券投

资组合的债券类别配置,并根据对个券相对价值的比较,进行个券选择和配置。债券投资的

主要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的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和目标ETF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有效跟踪对标的指数的目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若未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还将投资于期权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

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第2、11、15、16项规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通等相

关业务。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

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

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十一、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

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

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5月23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3,514,813.98 3.93

其中:普通股 93,514,813.98 3.93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2,135,511,984.61 89.85

3 固定收益投资 8,049,310.14 0.34

其中:债券 8,049,310.14 0.3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337,307.02 5.57

8 其他资产 7,239,230.06 0.30

9 合计 2,376,652,645.81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35,511,984.61 90.05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39,030.00 0.05

B 采矿业 5,508,602.00 0.23

C 制造业 50,468,570.86 2.1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72,301.00 0.15

E 建筑业 2,021,394.00 0.09

F 批发和零售业 240,794.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7,543.00 0.13

H 住宿和餐饮业 65,448.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25,778.74 0.18

J 金融业 20,368,551.00 0.86

K 房地产业 1,079,319.00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79,246.00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31,333.00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863.3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1,040.00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514,813.98 3.9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300 5,619,570.00 0.24

2 300750 宁德时代 13,800 2,624,208.00 0.11

3 601318 中国平安 56,100 2,289,441.00 0.10

4 600036 招商银行 64,500 2,076,900.00 0.09

5 000333 美的集团 25,600 1,644,032.00 0.07

6 000858 五粮液 10,100 1,550,451.00 0.07

7 601899 紫金矿业 85,900 1,444,838.00 0.06

8 600900 长江电力 51,000 1,271,430.00 0.05

9 601166 兴业银行 75,800 1,196,124.00 0.05

10 600276 恒瑞医药 23,300 1,071,101.00 0.05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049,310.14 0.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49,310.14 0.3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33 24国债02 70,000 7,038,108.77 0.30

2 019709 23国债16 10,000 1,011,201.37 0.04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IF2406 IF2406 19.00 20,003,580.00 -266,280.00 买入的股指期货是现货股票指数的对应期货品种,相关性较高,用期货进行较小比例的现货股票替代,能够较好地实现流动性管理以及降低调仓成本等,也能保持整体持仓风险特征前后一致。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66,28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3,808,835.31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66,280.00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是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目标ETF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同时

可以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可以更好地应对申购和赎回,进行流动性管

理。本基金尽量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

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力争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含原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

管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27,944.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711,285.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39,230.0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4年3月31日。

1、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广发沪深300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1.01-2014.12.31 50.48% 1.16% 48.72% 1.15% 1.76% 0.01%

2015.01.01-2015.12.31 5.05% 2.50% 5.72% 2.36% -0.67% 0.14%

2016.01.01-2016.12.31 -8.52% 1.37% -10.63% 1.33% 2.11% 0.04%

2017.01.01-2017.12.31 22.49% 0.59% 20.63% 0.60% 1.86% -0.01%

2018.01. -22.39% 1.24% -24.12% 1.27% 1.73% -0.03%

01-2018.12.31

2019.01.01-2019.12.31 35.57% 1.16% 34.14% 1.18% 1.43% -0.02%

2020.01.01-2020.12.31 28.06% 1.35% 25.86% 1.36% 2.20% -0.01%

2021.01.01-2021.12.31 -2.68% 1.11% -4.85% 1.11% 2.17% 0.00%

2022.01.01-2022.12.31 -19.51% 1.21% -20.58% 1.22% 1.07% -0.01%

2023.01.01-2023.12.31 -9.02% 0.80% -10.79% 0.80% 1.77% 0.00%

2024.01.01-2024.03.31 2.84% 0.97% 2.96% 0.98% -0.12%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122.60% 1.37% 88.86% 1.36% 33.74% 0.01%

至今

(2)广发沪深300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7.06-2016.12.31 4.18% 0.68% 3.07% 0.71% 1.11% -0.03%

2017.01.01-2017.12.31 21.98% 0.59% 20.63% 0.60% 1.35% -0.01%

2018.01.01-2018.12.31 -22.55% 1.24% -24.12% 1.27% 1.57% -0.03%

2019.01.01-2019.12.31 35.23% 1.16% 34.14% 1.18% 1.09% -0.02%

2020.01.01-2020.12.31 27.80% 1.35% 25.86% 1.36% 1.94% -0.01%

2021.01.01-2021.12. -2.87% 1.11% -4.85% 1.11% 1.98% 0.00%

31

2022.01.01-2022.12.31 -19.68% 1.21% -20.58% 1.22% 0.90% -0.01%

2023.01.01-2023.12.31 -9.20% 0.80% -10.79% 0.80% 1.59% 0.00%

2024.01.01-2024.03.31 2.79% 0.97% 2.96% 0.98% -0.17%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3.86% 1.07% 10.55% 1.08% 13.31% -0.0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12月30日至2024年3月31日)

(1)广发沪深300ETF联接A:

(2)广发沪深300ETF联接C:

注:自2016年1月18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

行同业存款收益率×5%”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目标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全年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

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和F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为

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

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若

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F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F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F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F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与指数许可方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

议,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指数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消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如政策因素、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因素、投

资者心理等)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基

金收益率的变动与标的指数的变动高度一致,当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造

成基金净值相应下跌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以及其它因素,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

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同时,目标ETF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目标ETF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4)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的表现完全一

致,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

1)现金投资比例要求,目标ETF没有现金投资比例的要求,可以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

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不仅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而且本基金为应

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赎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该类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

对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基金可能面临因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5、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经考察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

额,该指数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遵循

指数化投资理念,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

踪。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

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0、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与F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

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由于目标ETF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项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2)、11)、15)项规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符合《证券

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告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告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订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订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订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

2.《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