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8月15日更新)
2024-08-15 10:26:51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8月15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嘉实纳斯
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12日证监许可
[2022]1774号《关于准予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
复》注册募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2022
年9月15日生效。自2023年7月14日起,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根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转
型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嘉实纳
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
《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
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的注
册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品种包含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
(QDII)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克100指数及
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达克上市的100家最大的非金
融公司的表现。
(1)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
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
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
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的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多类别证券: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
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合资格交易所: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
达克全球市场。
地区资格: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
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行业或领域资格: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
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市值资格: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流动性资格: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200,000股(按截至成分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
的三个日历月计算)。
上市时间资格: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CBOE BZX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
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分股选取参考日截止前确
定(包括该月)。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制。
流通量资格标准: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其他资格标准: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
合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交易。
(2)成分股选取
成分股选取的流程:指数成分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
值排名)根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排名前75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在成分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100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
数。
·若符合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分股调整中
名列前100或于上次成分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101-125位的
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100且截至
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3)成分股加权
成分股加权方案:指数为修正后的市值加权指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www.nasdaq.com。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投资者申购确认人
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申购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
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风险揭示.................................................................................................................................13
四、基金的投资.............................................................................................................................21
五、基金的业绩.............................................................................................................................33
六、基金管理人.............................................................................................................................36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47
八、基金的存续.............................................................................................................................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一、基金的财产.........................................................................................................................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六、侧袋机制.............................................................................................................................8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十八、基金托管人.........................................................................................................................87
十九、境外托管人.........................................................................................................................9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2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15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5
二十六、备查文件.......................................................................................................................156
一、绪言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由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
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
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嘉实纳斯达克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为目
标ETF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2、证券交易所: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决定或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
业务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指《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
效至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证券交易所
和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嘉实纳斯达
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嘉实纳
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标的指数:指纳斯达克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3、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6、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
ETF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A类、C类及I类基金份额,某一类基金份额中的人民
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余额
为计算日对应A类、C类或I类基金份额中各币种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余额的合计
数;A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该类基金份额的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A类、C类和I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I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
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以上各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
份额、I类人民币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7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嘉实纳斯
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
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低于三年
7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
(QDII)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克100指数及
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关。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纳斯达
克100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及目标ETF将具有充足
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
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
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
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
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
单个赎回申请人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
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
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目标ETF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目标ETF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
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
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
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
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1)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目标ETF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申购赎回、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或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
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
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以及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
(1)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可
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ETF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
险。
当目标ETF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
金类型所带来的风险。
3、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
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本身质量的变化将影响到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
和稳定性。另外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信用评级风险、风险隔离风险、法律风险等。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7、发起式基金的风险及基金自动终止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本
基金后,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
方对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认购,并不代表对嘉实纳斯达
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及转型后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
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资金提供
方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原《嘉实纳斯达克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基金份额。
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
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
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八)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
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投
资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以上所述因素可能
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
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
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
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
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
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5、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九)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
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
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也可以按照目标ETF
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申购目标ETF。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
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基金管理人
也可适度投资其他非成份股以增强基金收益。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
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
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债券资产的久期配置和
类属配置。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境内股指期货、境内
国债期货、境内股票期权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
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
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
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境外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8、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
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对于上述第(4)条第1)-9)项、第(5)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在标的指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但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
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
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ETF。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纳斯达克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嘉实纳斯达克
100ETF(QDII)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克100指
数及嘉实纳斯达克100ETF(QDII)的表现密切相关。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2,027,934,054.13 87.2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2,704,911.22 7.43
8 其他资产 124,358,141.58 5.35
9 合计 2,324,997,106.93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股指期货 Micro E-mini Nasdaq-100 Futures - -
2 股指期货 CME E-Mini NASDAQ 100 Index Future - -
注:(1)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2只金融衍生品;
(2)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业务核算细则(试
行)》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与“证券
清算款-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符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抵销的条件,故将“其
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的公允
价值变动金额为-213,704.23元,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Harvest NASDAQ-100 ETF QDII ETF 交易型开放式 Harve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 2,027,934,054.13 90.91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只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5,446,282.7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8,911,858.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4,358,141.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A人民币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09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8.22% 1.73% -8.65% 1.83% 0.43% -0.10%
2023年 52.15% 1.08% 53.10% 1.08% -0.95% 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3.89% 0.93% 16.79% 0.93% -2.90% 0.00%
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C人民币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09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12月31日 -8.31% 1.73% -8.65% 1.83% 0.34% -0.10%
2023年 51.63% 1.08% 53.10% 1.08% -1.47% 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3.75% 0.93% 16.79% 0.93% -3.04% 0.00%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4年2月1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责),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
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
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
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
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6月起担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年1月起,担任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
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
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Smart-Beta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中证
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
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
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
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6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9月20日任嘉实中关村A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3日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
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
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上
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8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
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内地
运输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12日至今任嘉实黄金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3年4月27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31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7月14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9月11日至今任嘉实国证通信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日至今任嘉实标普
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
12月26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生物科技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2024年4月3日至今任嘉实德国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4年2月1日。
4、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
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由嘉实纳斯
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
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8月12日
证监许可【2022】1774号《关于准予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自2022年9月5日至
2022年9月13日进行发售,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2022
年9月15日生效。
根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若
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在遵
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条款中将
增加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内容,同时相应变更基金名称、类别。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并据此修订《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自2023年7月14日起,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
型为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嘉实纳
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原
《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八、基金的存续
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
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原《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美元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内同时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
在I类基金份额仅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人民币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规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3年7月14日开始办理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自2024
年7年18日开始办理I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
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
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
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基金份额,赎回美元基金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
依此类推;未来在外管局和中国证监会允许,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
金可开通并采用“交叉币种赎回”原则,即赎回任何一类币种的份额,均可获得经许可的
其他币种的赎回款,具体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
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
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含本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
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
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3
日后(包括该日)到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非直销销售机
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
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2,000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I类人民币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分别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
换转出该类人民币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
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份额剩余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分别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类美元份
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
关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包含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下同)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包含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下同)不收取申购费用,I类基金份
额(包含I类人民币份额,下同)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0%
50万≤M<100万 0.6%
M≥1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美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万 1.0%
10万≤M<20万 0.6%
M≥20万 按笔收取,200美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申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C类和I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
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
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1%
T≥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T≥7天 0
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T≥7天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
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
持有A类基金份额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
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C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I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I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基金管理
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
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于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归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
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05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份额
净值为1.05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人民币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
A类美元份额净值为0.1652美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美元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美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美元
申购份额=49,504.95/0.1652=299,666.7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0.1652美元,则其可得到299,666.77份A类美元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C类人民币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0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人民币份额
净值为1.05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47,619.05份C类人民币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5万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基金份额
净值为0.1652美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美元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美元
申购费用=0美元
申购份额=50,000/0.1652=302,663.44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美元份额净值为
1.0500美元,则其可得302,663.44份C类美元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I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I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I类人民币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0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I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I类人民币份额
净值为1.05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47,619.05份I类人民币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
为美元。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
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归入基金财产。
例六:假定三笔对于A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均为10,0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A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元)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 T<7天 7天≤T<30天 T≥30天
适用赎回费率 1.5% 0.1% 0
赎回总额(人民币元) 11,000.00 12,000.00 13,000.00
赎回费(人民币元) 165.00 12 0.00
赎回金额(人民币元) 10,835.00 11,988.00 13,000.00
例七:假定两笔对于C类美元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均为100,0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
不同,其中C类美元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4 赎回5
赎回份额(份) 100,000.00 1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美元) 0.1552 0.1652
持有时间 T<7天 T≥7天
适用赎回费率 1.5% 0
赎回总额(美元) 15,520.00 16,520.00
赎回费(美元) 232.80 0
赎回金额(美元) 15,287.20 16,520.00
例八:假定两笔对于I类人民币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均为100,0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I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6 赎回7
赎回份额(份) 100,000.00 1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 0.1552 0.1652
持有时间 T<7天 T≥7天
适用赎回费率 1.5% 0
赎回总额(人民币) 15,520.00 16,520.00
赎回费(人民币) 232.80 0
赎回金额(人民币) 15,287.20 16,520.00
3、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T日的A类/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T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按照T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A类/C类/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C类美元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和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申购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
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10、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1、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
12、因外汇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10、11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10、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
基金赎回的。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6、7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申请总
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美元基金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上述第7项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能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
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增加
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对上述申购和赎回安排进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申购和赎回,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
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
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因投资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
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1%,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I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I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
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等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
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
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
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
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份额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一般以估值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不含目标ETF)、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
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
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敦时
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9、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T日的A类/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T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T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A类/C类/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C
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和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指数编制公
司,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4、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A类/C类/I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币种份额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
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美元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II、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2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III、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IV、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V、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目标ETF变更;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减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或销售币种;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VI、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V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VIII、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IX、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X、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XI、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针对本基金境内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
运作情况。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
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
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
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
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
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
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
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
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
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
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
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
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
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
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
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
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
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
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
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
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
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
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
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
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
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
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
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
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
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
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
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Sioux Falls,SD57104,USA
成立时间:1812年6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63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0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2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2023年4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广泛
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1812年。其
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
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2亿客户,业务遍及
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联
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
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160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络,其托
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2023年4季度末,花旗银行的证券服务拥有29.2万
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旗持
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
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20年,员工从业达10年。
1、人员配置
截至2023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24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9,877名员工为托管和
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4,340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2、工作年限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诺,并
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15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12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80年代中
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30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
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
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
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
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
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29.2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大的
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
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全
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
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
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四)信用等级(2023年12月)
Moody’s Standard & 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美元现汇、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
30层、32-42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06号B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美元现汇、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4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于学忠 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0472-556864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gip.bsb.com.cn/
15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住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赵小中 联系人:龙秀芳 电话:0731-84305389 传真:0731-84305417 客服电话:0731-96511 网址: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16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0楼01-05、07-09室,22楼01-03室,23楼,25楼01-04、12-16室、26楼01-12、15、16室,27楼01-11室、28楼01-09,12-16室,29楼、30楼04-08室、31楼01、03-16室、32楼、33楼01-03、15、16室、35楼、36楼01-02、04-16室、37楼、38楼01-08、10-16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1楼02-03室,25楼01室,26楼01室,27楼01室,28楼01室,29楼,30楼01室,31楼01室,32楼,33楼,35楼,36楼,37楼,38楼01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
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1楼02-03室,25楼01室,26楼01室,27楼01室,28楼01室,29楼,30楼01室,31楼01室,32楼,33楼,35楼,36楼,37楼,38楼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 联系人:蒋燕丹 电话:021-38881107 传真:021-23208329 客服电话:95366 网址:http://www.hsbc.com.cn
17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人 联系人:张昊、陈雪 电话:0531-59666666 传真:0531-59667276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http://www.hfbank.com.cn
1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19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联系人:牧琪尔 电话:0471-5180118 客服电话:40005-96019 网址:http://www.boimc.com.cn/
20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许木根
电话:0851-82209888 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21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电话:021-53398968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22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2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0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3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32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3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34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35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3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7 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12号院3号楼2层201室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祥街12号院3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莉莉 联系人:黄以清 客服电话:400-818-6676 网址:https://www.hsbcbroker.com.cn
3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3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4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43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或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4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sxzq.net/shouye/index.shtml
4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4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http://www.dxzq.net
4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5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5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5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5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电话:15006172037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5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19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
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55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4层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陈涛 电话:15618903281 传真:010-57672020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huayuanstock.com
5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5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5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63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文化创意园CCDI大楼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6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65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6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美元现汇、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7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7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7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7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7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7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78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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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8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8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8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 电话:95384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贺耀、马剑英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
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
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ETF的申购赎回;
(4)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
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G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
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
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J、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K、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
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
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B、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
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
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
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2)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②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及目标ETF的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目标ETF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1)条、第(3)条第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对于上述第(4)条第1)-9)项、第(5)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
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机构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机构主张权利,尽可能将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
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
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
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
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
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向不履行合同的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协议所指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G、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H、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K、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但
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
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嘉实纳
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
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
C、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D、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
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E、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F、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G、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
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A类/C类/I类基金份
额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T日的A类/C类美元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T日对应类别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T日的估值汇率
进行折算。A类/C类/I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C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
精确到0.0001元和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基金管
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D、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F、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G、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H、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
产进行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3年9月4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8月31日
2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3年11月23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3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3年12月25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4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4年1月15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年1月11日
5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4年2月1日
6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4年2月19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4年2月7日
7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3月23日
8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4年3月29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3月27日
9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4年5月27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5月23日
10 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6月6日
11 关于嘉实纳斯达克100ETF发起联接(QDII)2024年6月19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年6月17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文件。
2、《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
合同》。
3、《嘉实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
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