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8-16 10:25:40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3,104,785.97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8月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1,631,674.11份)的55.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3,104,785.9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8月1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8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的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 3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赎回选择期为 2024 年 8 月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仅开放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停止办理,基金份额不受 18 个月最短持有期限制。赎回选择期间,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收取赎回费:
①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7 日以内 1.50% 100%
7 日(含)-30 日 0.75% 100%
30 日(含)-90 日 0.50% 75%
90 日(含)-180 日 0.50% 50%
180 日(含)以上 0 -
②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7 日以内 1.50% 100%
7 日(含)-30 日 0.50% 100%
30 日(含)以上 0 -
选择期期间,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对于未在赎回选择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入清算程序。
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 2024 年 8 月 20 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将从2024 年 8 月 21 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不再恢复办理,同时,本基金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福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
5
附件: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