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8-20 10:16:28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9】1398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

和金融模型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基金特有的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汇率风险、跟踪

误差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

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因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等投资风险。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本基金基金经理,同时也更新了相关服务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章节的其他部分信息,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8月15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2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十一、基金的投资.........................................................................................................................42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53

十三、基金的业绩.........................................................................................................................55

十四、基金的财产.........................................................................................................................55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5

二十、风险揭示.............................................................................................................................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8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3

二十七、备查文件.........................................................................................................................83

附件一.............................................................................................................................................84

附件二.............................................................................................................................................97

一、绪言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

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

不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2、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ETF(以下简称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始后根据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转融通证券出借: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

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

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及基金分销部主管及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9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

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89年8

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历任国际业务部综合科科长、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年4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年6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年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年5月至2011年11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年11月至

2016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年7月至2008

年4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年7月至

2001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2001年8月至2004年7月,任华夏基金市场

部高级经理;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年7月至

2006年5月,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部业务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锐敏先生,本科,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指数及量化投资

部量化资深研究员;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年2月

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3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消

费服务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中证180ESG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大和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史宝珖先生,2022年3月21日至2024年8月15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

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9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3日,担任工银

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8

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

日至2023年8月15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

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前沿

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银瑞

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6月14日,担

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9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9月22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11月1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年1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

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

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

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

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

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

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

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

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

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

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

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

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

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

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

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

银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

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

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

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

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行内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212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30日证监许可【2019】

1398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2020年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

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

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公允价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目前采用实时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的转型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

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登记机构变更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本基金涉及的上市交易、ETF基金特殊的申购赎回规则、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均不再

适用。同时,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申购与赎回、基金费率、收益分

配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

物申购、非深市股票全额现金替代”申赎模式,其中非深市股票部分为沪市及港市股票(指

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下同)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港股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1月1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

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

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

深市组合证券T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

应的现金替代部分,以及申购涉及的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

申赎份额于T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赎回涉及的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

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部分,采用代收代付交收方式。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

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合证券交

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港股通标

的组合证券的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

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5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深市和沪市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差额、港股通标的组合

证券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

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

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

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

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

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

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

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

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非深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市成份证券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非深市成份证券时,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

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非深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先用深市成份证券,不

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正常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

N+2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

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

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为准。

2)对于非深市成份证券

A、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沪

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开盘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

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

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

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

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

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N+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

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N+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N+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N+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算;

N+2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登记机构办理现金

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

项。

B.对于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

①申购时,申购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T日预计开盘价为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价格。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

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证券的预计开盘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

要确定和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②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对于组合证券中需要代为买入的港股,基金管理人将在

T日内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T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

算的未买入部分的被替代证券价值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项。

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

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

买入或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

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如遇证券长期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

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退补款的清算

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

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③赎回对应的现金替代款

赎回时,现金替代款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金额(或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对于组合证券中需要代为卖出的港股,基金管理人在T

日内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T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金额,确定基金应交

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

卖出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

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部分被替代成份证券价值,按照汇率

折算后的金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

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

成。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

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

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可能导致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

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

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替代处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未来如上交所、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

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

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对于港股,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

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对于A股,必须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合理的其他方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

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4、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

估值。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A股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

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港股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

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开盘参考价和T日预计开盘价为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合理的其他价格。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

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按比

例相应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A股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

调整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港股可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

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

证券调整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

基金份额净值 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港股通每日额度已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投资品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

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错误。

7、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

购申请将被拒绝。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8、10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

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能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

或遇公共节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

回申请将被拒绝。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

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

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

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

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3%。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

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作下一交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权重,确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

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

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8)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

标的股票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

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3、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

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

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

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

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

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

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对拟投资标的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

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0)、(11)和(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4,146,185.40 97.01

其中:股票 94,146,185.40 97.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093.04 0.06

其中:债券 57,093.04 0.0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26,306.52 2.91

8 其他资产 19,380.32 0.02

9 合计 97,048,965.28 100.00

注:1、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26,615,298.00元,

占期末资产净值比例为27.48%。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7,784.00 0.21

C 制造业 40,275,117.02 41.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45,550.00 0.5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38,080.00 1.7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0,564.00 0.42

J 金融业 19,310,382.78 19.94

K 房地产业 2,088,864.00 2.1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08,450.00 1.3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51,507.60 0.8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1,800.00 0.3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482,788.00 0.50

合计 67,530,887.40 69.74

注:1、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1.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Communication Services 9,437,326.00 9.75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1,858,692.00 1.92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1,449,620.00 1.50

能源 Energy - -

金融 Financials 6,202,350.00 6.40

保健 Health Care 703,410.00 0.73

工业 Industrials 1,848,110.00 1.91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543,250.00 1.59

材料 Materials - -

房地产 Real Estate - -

公用事业 Utilities 3,572,540.00 3.69

合计 26,615,298.00 27.48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700 腾讯控股 32,700 9,188,046.00 9.49

2 601318 中国平安 173,988 8,403,620.40 8.68

3 600036 招商银行 220,344 7,264,741.68 7.50

4 00388 香港交易所 23,100 6,202,350.00 6.40

5 000333 美的集团 88,500 4,909,980.00 5.07

6 600030 中信证券 168,145 3,642,020.70 3.76

7 002594 比亚迪 15,300 3,621,510.00 3.74

8 000651 格力电器 80,715 2,929,954.50 3.03

9 002475 立讯精密 82,525 2,460,895.50 2.54

10 300760 迈瑞医疗 8,800 2,374,328.00 2.45

1.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无。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7,093.04 0.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093.04 0.06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73 天赐转债 410 45,111.79 0.05

2 113655 欧22转债 100 11,981.25 0.01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招商银行,其发行主体因存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处罚。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中信证券,其发行主体因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

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西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本基金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属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被动投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

人的制度要求。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55.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024.90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380.32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73 天赐转债 45,111.79 0.05

2 113655 欧22转债 11,981.25 0.01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明细。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助力大湾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反映大湾区内创新

型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价格表现,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标的,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指数。

(一)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

指数简称:湾创100

英文名称:The Greater Bay Area Innovation100Index

英文简称:GBA Innovation 100

指数代码:980001

指数名称: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港币)

指数简称:湾创100(港币)

英文名称:The Greater Bay Area Innovation100Index(HKD)

英文简称:GBA Innovation 100(HKD)

指数代码:980002

(二)基日与基点

指数基日为2017年6月30日,基点为1000点。

(三)选样空间

在内地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上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

1.满足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标的股票资格;

2.证券发行主体的注册地或运营总部在粤港澳大湾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

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四)选样方法

1.从样本空间中,筛选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产

业的公司;

2.根据工信部下属赛迪顾问对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评价结果,并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

市值规模、行业代表性、行业覆盖面等因素,选取100家公司;

3.对于两地上市公司,选取主上市地的股票作为样本。

(五)指数计算

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汇率)/∑(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上一交易日汇率)

其中,样本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调整因子见“(七)样本权重调

整”。

(六)样本调整

1.样本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实施半年定期调整,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周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

样本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在确定新入选样本后,在剩余证券中按选样指标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数量5%的证券

作为备选样本。

2.样本临时调整

若互联互通标的清单发生调整,且剔除股票为粤港澳湾区创新100指数样本,则同步剔

除该样本,产生的样本空缺由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证券补足。

(七)样本权重调整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样本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上限不

超过10%,同时,国证行业分类下的一级行业权重不超过30%。

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2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

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当出现样本股临时调整时,新进指数的股票继承被删除证券在调整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

权重,据此计算新进股票的权重调整因子。

(八)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2019年11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11.01-2019.12.31 2.55% 0.23% 7.66% 0.84% -5.11% -0.61%

2020年 32.45% 1.46% 31.26% 1.44% 1.19% 0.02%

2021年 -9.82% 1.17% -11.99% 1.17% 2.17% 0.00%

2022年 -19.33% 1.49% -21.70% 1.49% 2.37% 0.00%

2023.01.01-2023.09.30 -4.75% 1.00% -6.43% 0.98% 1.68%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5.88% 1.28% -8.88% 1.29% 3.00% -0.01%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

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03%计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

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基点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限金额为每季度(自然季度)50,000

元。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应依据上述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

月、4月、7月、10月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

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及费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

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

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2)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

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

等内容。

1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ETF基金的特定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

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

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

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杠杆

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

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

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申购、赎回风险

①本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目前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但对于沪市成份证

券和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仍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买入或卖出,此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

格需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故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

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

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

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

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

申购失败的风险。

③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券,

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

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

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

益受损。

(11)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1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

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6、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指数是同时覆盖了沪市主板、深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港股

通标的股票中市值最大的100只股票作为成份股,包含了上海、深圳A股市场和港股市场流

通市值较大、成交较活跃的100只科技创新类成份股。以该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基金产品,流

动性风险较低。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存在成份股大面积停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会考

虑每只股票和现金的可赎回篮子数量,并通过设置股票替代标志来保证投资组合可应对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本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目前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但对于沪

市成份证券和港股通标的组合证券仍需要由基金管理人代为买入或卖出,此时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价格需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故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

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

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投资者在赎回时,因个别证券出现停

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短期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7、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9、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

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主要指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具体而言,由于只有沪港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规

定网站公布,因此可能存在以下因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带来的风险:

1)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2)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

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或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4)港股因额度限制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

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境外市场的其他相关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10、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

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并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支付权

益补偿及相关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1、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期

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

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

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

服务,及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四)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投资者教育等服务。投

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订阅号、“工银微财

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7-17;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2023-07-17;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的公告,2023-08-21;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1;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2023-09-01;

6.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休市暂停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8;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2023-09-08;

8.关于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

的公告,2023-09-29;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2023-10-0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即“工银

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

停;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

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的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0)、(11)和(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登记

机构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

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