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2024-08-21 10:13:14

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036号文注册募

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其中,有关基金终止条款内

容及基金管理人内容更新的截止日为2024年8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十、基金的投资.............................................................................................................................40

十一、基金的财产.........................................................................................................................47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48

十三、基金的业绩.........................................................................................................................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九、侧袋机制.............................................................................................................................72

二十、风险揭示.............................................................................................................................75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七、备查文件.......................................................................................................................12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48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共

金融政策专业硕士。201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

金融市场部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党委委员。兼任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新加坡)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尚武(HAN Shangw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经理,

中国银行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等职,兼任中银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梁晓钟(LIANG Xiaozhong)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康涅狄格大学经济学博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助理总经理,银保监会一部、

审慎局、统信部副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等职。

金贤泽(Hyun Taek Kim)先生,董事。国籍:韩国。杜克大学MBA学位,韩国延世大

学建筑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自2007年开始在贝莱德集团工作。曾先后在全球客户部负责

管理亚洲机构客户,负责亚太地区主动股票、固定收益及多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现任贝莱

德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风险量化分析部负责人,负责贝莱德亚太区的风险管理管理工作。兼

任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王志强(WANG Zhiqiang)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研

究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曾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金融

和投资经验,多次获得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入选2012年上海领军人才;2013

年被评定为上海市首批正高级会计师,担任上海市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委,上海市高级经济

师专家评委。兼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福赛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淳(YUAN Ch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任

中央财经大学创新发展学院常务副院长,在中央财经大学任职时间超过20年,并任中国会

计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计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等。兼任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祥林(Li,David Xiangl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统计学博

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金融硕士项目联席

主任。历任中国国际金融(CICC)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花旗集团(CitigrOup)和巴克莱资本

(Barclays Capital)信贷衍生品研究和分析部门主管、AIG投资分析

部门主管、保诚金融(PrudentialFinancia1s)风险方法和分析部门主管。兼任上海金开数科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开数科智能科技服务(广州)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股东、上海陆金所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

银行、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赵蓓青(ZHAO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LU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管理层成员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卫星(CHEN Weix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

202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托

管投资服务)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银行总

行养老金融部副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工会主席、基础设施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

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

员、分行副行长。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总监(权益)、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多元投资部总经理。曾在深圳市

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工作。

程明(CHENG Ming)先生,业务总监(机构销售)。国籍:中国。英国布鲁内尔大学商

业金融硕士。2003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业务总监(机构销售)、董事会秘

书、机构客户三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总经

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市场管理部总经理、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机构客户一部总经理、机构客户二部总经理。曾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工作,担任中银国际基金筹备组成员。

陈宇(CHEN Yu)先生,首席信息官。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

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

官。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软件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职工监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科技创新部总经理、信息资讯部总经理。

邢科(XING Ke)先生,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经济学博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海外与量化指数部总经理。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工作。历任国家外汇管理

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三处债券交易员,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交易室交易员,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交易处交易员,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一处欧元区债券组合经理,

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投资部投资一组副主管、主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委托投

资部委托一组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经理。

(注:经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欧阳向军先生2024年8月18日退休不再担任

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职务。在新任督察长正式就任前,由执行总裁张家文先生代为履行督察

长职责。张家文先生简历详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范锐(FANRu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硕士。曾

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

经理助理。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任

中银永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原中银产业债一年定开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4月至今任中银康享基金经理,2022年1月至今任中银恒悦180天基金

基金经理,2022年4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中银恒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

证券从业资格。

历任基金经理:

陈志华(CHENZhihua)先生,2016年6月至2020年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任委员:张家文(执行总裁)

执行委员:李建(投资总监(权益))

其他委员:邢科(联席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方明(信用研究部总经理)、李丽洋

(研究部总经理)、黄珺(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陈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冯梽(多元投资部总经理)、郑泽辉(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班甜甜(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施扬(风控中台总经理)、金艳(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

薪酬委员会、战略及预算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

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24年0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

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

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

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

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

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

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

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

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

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

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

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

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

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销售机构的公示

/通知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36号文件

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6

年6月13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6月17

日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1,826,987,793.3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0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6月21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

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

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4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的期间,即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9月4日,假设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为8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6年9月5日,首个开放

期为自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14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的期间,即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7年6月2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首

个开放期为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8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12月10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自2021年8月30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

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

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天 0.75%

Y≥30天 0%

注:投资人的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4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元

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

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款项不得

低于全部赎回款项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

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

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5)项及第(8)项中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

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58,993,379.91 97.27

其中:债券 158,993,379.91 97.2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00.00 0.9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84,627.12 1.34

7 其他各项资产 771,732.65 0.47

8 合计 163,449,739.6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217,746.58 9.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179,636.06 19.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1,202,699.72 31.8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1,393,297.55 38.1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993,379.91 98.8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1 23国债18 150,000 15,217,746.58 9.46

2 2128025 21建设银行二级01 100,000 10,440,213.11 6.49

3 2128028 21邮储银行二级01 100,000 10,427,924.59 6.48

4 149683 21深投06 100,000 10,362,497.53 6.44

5 092200008 22农行二级资本债02A 100,000 10,311,498.36 6.4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

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华泰证券、浦发银行等受到监管机构的处

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制

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009.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49,723.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71,732.6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7,629,798.63 4.74

2 113052 兴业转债 7,292,475.34 4.53

3 113060 浙22转债 6,349,251.29 3.95

4 113050 南银转债 4,558,597.26 2.83

5 128048 张行转债 3,249,110.96 2.02

6 127020 中金转债 2,323,869.18 1.44

7 127045 牧原转债 1,717,946.71 1.07

8 113516 苏农转债 1,639,062.33 1.02

9 110093 神马转债 1,638,360.41 1.02

10 127040 国泰转债 1,627,236.58 1.01

11 110073 国投转债 1,614,751.64 1.00

12 113054 绿动转债 1,565,040.41 0.97

13 127049 希望转2 1,552,395.21 0.97

14 128109 楚江转债 1,519,954.66 0.94

15 123169 正海转债 1,419,640.25 0.88

16 123208 孩王转债 1,124,350.41 0.70

17 110085 通22转债 1,080,573.42 0.67

18 127017 万青转债 997,585.89 0.62

19 127018 本钢转债 972,151.83 0.60

20 128123 国光转债 893,657.40 0.56

21 123204 金丹转债 831,633.95 0.52

22 127056 中特转债 739,543.29 0.46

23 118031 天23转债 708,410.55 0.44

24 128083 新北转债 704,783.84 0.44

25 123107 温氏转债 616,949.32 0.38

26 127022 恒逸转债 599,755.40 0.37

27 128087 孚日转债 578,771.23 0.36

28 127073 天赐转债 563,491.10 0.35

29 128121 宏川转债 554,191.10 0.34

30 128119 龙大转债 526,256.85 0.33

31 123205 大叶转债 494,412.38 0.31

32 118019 金盘转债 380,447.67 0.24

33 113631 皖天转债 369,148.11 0.23

34 123214 东宝转债 315,031.32 0.20

35 127078 优彩转债 288,545.11 0.18

36 123213 天源转债 224,884.82 0.14

37 127088 赫达转债 219,198.47 0.1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6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60% 0.11% 0.77% 0.00% -1.37% 0.11%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71% 0.12% 1.44% 0.00% -3.15% 0.1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8.83% 0.17% 1.42% 0.00% 7.41% 0.17%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80% 0.17% 1.40% 0.00% 7.40% 0.1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23% 0.15% 1.38% 0.00% 3.85% 0.1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78% 0.09% 1.36% 0.00% 6.42% 0.09%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5% 0.11% 1.34% 0.00% 0.61% 0.1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57% 0.08% 1.32% 0.00% 2.25% 0.08%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3月31日 1.74% 0.15% 0.33% 0.01% 1.41%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3月31日 40.96% 0.13% 11.29% 0.00% 29.67% 0.1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2、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

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

处理。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

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

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

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

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

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

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

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

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

营风险就越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

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批发

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

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

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

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

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

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

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

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

为大宗交易。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

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

债。

可转债市场2017年以来市场大幅扩容,从500多亿增长到2100多亿,存量可转债和可

交换债超80只。大部分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流动性较好,成交活跃。未来可转债市场将继

续扩容,市场流动性将继续得到提升。

(2)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可转债和货币市场类(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

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

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

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

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

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

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为主。第

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

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

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

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

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

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

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

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

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

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

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可转债市场目前正面临大幅扩容,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市场成交金额逐步上升,可以支

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开放期内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

参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巨额赎回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

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无法全

额获得确认,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

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

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

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相关约定,对

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关于暂停基金估值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

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

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产生不

利影响;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但需

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

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净资产的140%;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5)项及第9)项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

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

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

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

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

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2、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

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信息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官网(www.bocim.com)、官方微信以及官方APP查

阅对账单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持续信息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办理定制电子对账单、纸质对账单:1)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

定制。具体查阅和定制规则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接收持续信息服务的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转人工服务)

订制纸质账单。

电子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

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基金管理人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

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或APP等客户端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其官方网站(www.bocim.com)、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

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或者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等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向相关机构咨

询。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021-38834788,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