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024-08-24 10:03:09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港股高股息ETF

场内简称 港股高股息ETF

基金主代码 15930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8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4】295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4年8月5日

至 2024年8月20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4年08月23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827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240,282,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5,609.00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240,282,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15,609.00

合计 240,297,609.00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

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单

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

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单

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

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4年8月23日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申请基金份额上市,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