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08-26 10:04:02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1、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2

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宝盈

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82号)

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

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7、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9、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10、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投资可能出现亏损。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20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2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52

第一部分绪言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宝盈半导体产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半导体产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机制。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

称“深港通”)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4、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运作,

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65、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

6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9号

联系人:杜敏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5599

2、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现

有股东包括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中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75%的股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持有25%

的股权。

公司设置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固有资金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数据治

理委员会,并设置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投

资部、研究部、REITs投资部、创新业务部、风险管理部、集中交易部、产品规

划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市场营销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运营部、信

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北京业务部(北京

分公司)、上海业务部和成都业务部等24个部室。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五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科技

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先进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医疗健康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家安全战略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互联网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人工智能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利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龙头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

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现代服务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创新驱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福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发展新动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

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乐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盛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能源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

券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半导体

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债0-5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宝盈盈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严震先生,董事长。曾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副总法律顾问等职务;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赤先生,董事。曾任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兴证券

经纪公司、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

委副书记。

邹纯余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铁二局、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绍晶先生,董事。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中心、资

产管理三部、证券产品部、证券信托事业部,曾任外贸信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志耕先生,独立董事。曾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学

院副院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何茵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讲师、美国科罗拉多

大学访问学者、《财经》杂志社宏观研究部经济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

济贸易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王伦刚先生,独立董事。曾任成都师范高等学校教师,现任西南财经大学法

学院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所系所长。

伍利娜女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凯先生,董事。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

助理、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层董事。

(2)监事会

兰敏女士,监事会主席。曾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副经

理;中铁信托理财中心经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富滇银行

理财银行部总经理;中铁信托营销总监、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级顾问。

王法立先生,监事。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管理

部产品经理、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事业部-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颜志华先生,监事。曾任沿海绿色家园集团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南地区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招商期货总监助理(人力资源负责人);宝盈基金人力

资源主管、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工会副主席。

邹明睿先生,监事。曾任南方基金规划发展研究岗;博时基金资深产品设计

师;宝盈基金产品规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产品规划部总经理、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委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严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邹纯余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葛俊杰先生,副总经理。曾任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政府

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曾任职于珠海巨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鼎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汉唐证券、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磊先生,督察长。曾任职于广东茂名石化公司、新疆邮政储汇局、新疆邮

政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上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张献锦先生,首席信息官。曾任职于铁道部株洲车辆厂、深圳大学通信技术

研究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汪浪先生,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2、基金经理简历

张天闻,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21年3月加入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基

础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智慧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人工智能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杨凯先生(主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俊杰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建明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泛沿海区域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邓栋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祥颐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融源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明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

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安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聚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丹女士(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中证

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国证证券龙

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祥和9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庆9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颐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祥裕增强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

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经理。

张戈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

理,投资经理。

杨思亮先生(委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宝盈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优势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品牌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何相事先生(秘书):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行政主管)。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

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章程》,制定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作为公司经营管

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管理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

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

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后者的内容不得与前者相违背。

公司各项制度的制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3)符合全面、审慎、适时性原则;

(4)授权、监督、报告、反馈主线明确;

(5)权利与职责、考核、奖惩相对应。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和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报董事会通过后实

施。公司各机构、部门的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由各机构、部门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

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制度进行检查、评价。监察稽核部的报告报

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向有关机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由相关机构和部

门负责落实。各机构、各部门定期对涉及到本机构、本部门的制度进行检查和评

价,并负责落实有关事项。

4、内部控制基本要点

公司的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业务执行系统包括公司对人、财、物的管理、

对各种委托资产的管理和基金的发起、设立、销售、投资、清算、宣传等内容。

(1)授权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制度,确保权责

分明;

②公司实行法人授权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

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③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④公司应对授权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

(2)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②实行员工绩效管理;

③建立导向明确、奖惩并举、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

④建立系统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对员工行为操守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制定公司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的行为;

②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

③制定纪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

④员工不得购买股票或投资封闭式基金。员工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持有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货币基金除外),并应按照法规或监管机关

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4)公司对研究、投资与交易的控制必须包括:

①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②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决策过程必须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③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④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⑤基金经理的选拔、考核、激励制度;

⑥明确的报告体系、监督和反馈体系;

⑦实行空间隔离制度(防火墙制度);

⑧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⑨标准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

⑩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5)对新产品开发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新产品开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新产品推出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

施,并按决策程序报批。

(6)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建立销售规则和销售人员资格标准;

②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

③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④做好对销售、客户服务信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对注册登记的控制主要包括:

①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交易与非交易过户的注册登记过户;

③加强对账户、注册登记资料的管理;

④加强对有关账户、注册登记信息的传递管理。

(8)对资讯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实行保密制度,对信息资料分密级进行管理;

②实行门禁制度;

③对公司办公电话进行录音;

④实行电脑系统权限管理。

(9)对财务控制的内容包括:

①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及其

他受托资产财务以及基金之间、受托资产之间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会计制

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体系;

②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③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④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⑤实行统一采购和招标制度;

⑥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10)对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包括:

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②电子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③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建立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相互独立制;

④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⑤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制度,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的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⑥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

度;

⑦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等。

(11)对监督系统的控制包括:

①建立不同层次的监督系统,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督;

②强化内部监督系统职能,从公司不同角度对公司不同层面进行持续监督、

检查,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效运行;

③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严格监督人员的奖惩制度;

④确保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⑤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反馈系统。

(12)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的控制包括:

①制定公司危机处理方案,对突发事件和灾难风险进行提前防范;

②成立危机领导小组和危机处理工作小组,当发生突发事件和灾难时,根据

危机处理方案,尽快排除风险,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5、持续的控制检验

基金管理人对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全方位的定期检查、评

价,对重点项目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对检查、评价结果出具专题稽

核报告,并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委托公司总经理

落实。

公司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总结,并出具专题报告,并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总经理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并依据大纲中规定的有关

权限和程序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下,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应组织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相关检查,并根

据需要进行制度调整。

坚持重点检验的原则,对投资管理、产品设计、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

销售、投资人服务及其利益保护、公司财务会计、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进行重

点持续检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吴利军先生,自2020年3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2024年1月起任本

行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

调节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中心副主任(主

持工作),人事教育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

员、主席助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343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338.5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

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等十余项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

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

大厦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总经理:杨凯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88-3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515880

联系人:曾庆全、李雪丹

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1、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电话:0755-83276688

传真:0755-83516044

联系人:陈静瑜

2、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3、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联系人:肖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2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2〕248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自2022年11月16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22年12月1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认购金额为28,220,008.41元人民币,有

效认购户数为599户。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946.24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12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

转份额共计28,223,954.65份。其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

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218,952.09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为4.32%。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00,00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35.43%。

一、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认购金额为M)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固定费用1000元/笔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

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期认购款项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为1,0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1,000)/1.00=5,50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5,5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不设交易级差。

若发生比例确认,认购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十三、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12月5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成

立备案函〔2022〕1319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

申购的数额限制。

2、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金额为M)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固定费用1000元/笔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

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持有

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N<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N<30日 0.75%

30日≤N<90日 0.50% 75%计入基金资产

90日≤N<180日 0.50% 50%计入基金资产

180日≤N<365日 0.25% 25%计入基金资产

N≥365日 0%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设持有期限为N)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N<7日 1.5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计算举例

例4: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

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025=9,827.65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25元,则其可得到9,827.65份A类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1,000

元,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005=5,996,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005元,则其可得到5,996,002.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6: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5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5=99,850.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15元,则其可得到99,850.22份C类基金份额。

例7: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赎回

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10,560.00×0.75%=79.20元

净赎回金额=10,560.00?79.20=10,480.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0.80元。

例8: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00=10,600.0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0,6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00.00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接受某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8、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10、单笔申购金额或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

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4、7、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当日未能赎回

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具体情形,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登记机构届时将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相应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应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半导体产业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市场指标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

的重要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

的基础上,调整或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1、宏观经济环境

(1)季度GDP及其增长速度;

(2)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3)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4)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5)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6)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7)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1)财政政策;

(2)货币政策;

(3)产业政策;

(4)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指标

(1)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2)市场资金的供需;

(3)市场的参与情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半导体产业相关子行业

的发展方向,努力挖掘半导体产业中质地优秀、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

1、半导体产业主题的界定

半导体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

量,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性、基础性

和先导性产业。现阶段,中国半导体产业处于追赶期,与海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

差距。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和鼓励半导体产业发展,这为中国

半导体产业提供了更加多元、广阔和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本基金对半导体产业主题的界定包括以下上市公司:

(1)从事半导体IC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半导体全产业链所涉及的

细分子行业的上市公司。

(2)为半导体产品生产提供专用设备和基础材料的上市公司。半导体专用

设备主要包括光刻、刻蚀、氧化/扩散、涂胶显影、清洗、离子注入、薄膜生长、

抛光等设备,属于半导体产业链的关键支撑环节。半导体材料主要包括半导体制

造材料和半导体封测材料,覆盖了光刻胶、硅片等核心材料。

(3)从事相对传统硅基材料而言的新型半导体材料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

应用推广的上市公司。

(4)以半导体为主要竞争要素的中下游应用企业,包括以集成电路、光电

器件、分立器件和传感器等半导体产业链中游应用产品为核心业务的上市公司;

以计算机、消费电子、工业电子、光伏组件、航空航天、军事安防、智能汽车、

通信设备、物联网等半导体产业链下游应用产品为核心业务的上市公司。

(5)使用半导体制造工艺或半导体材料进行产品、器件的生产与制造的下

游应用企业,包括Mini-LED或Micro-LED在内的LED产业链、光伏硅片或光

伏设备、面板等将半导体材料、设备或工艺应用于照明、显示、能源等领域的上

市公司。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半导体产业主题的涵盖范畴将会发

生变化,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上述对半导体产业主题

类股票的识别及认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着重分析半导体产业主题涵盖的各行业技术成熟度、

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内外竞争空间、行业盈利前景、行业成长空间及行业估

值水平等多层面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未来发展潜力,从而确定本基金

的行业配置。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

略,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标的。

首先,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政策导向、科研能力、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①政策导向:所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未来两到三年发展空间大;

②科研能力:公司研发团队技术实力强、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前景广阔,具备

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壁垒;

③市场前景:公司利用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持续发展、创造

利润的能力强;

④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水平优秀、激励机制完善,信息

披露公开透明。

其次,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考虑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综

合把控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

①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营

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主要寻找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迅速,主营业务利

润占总利润比例较高、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属于行业前列的公司;

②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

业务收入等,选择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的公司;

③估值指标: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估值指标筛选标准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

下:盈利稳健型公司适合采用市盈率(PE)估值;具有较强的周期性且固定投

资较大的公司,适合采用市净率(PB)估值;现金流稳定的公司适用DCF现金

流贴现模型估值;新兴商业模式主导的公司可以采用新的估值方法如市销率

(P/S)、市售率(EV/SALES)等。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系统性分析,在采用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精

选策略的基础上,结合香港股票市场情况,重点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范围内半

导体产业主题涵盖的相关行业中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

票。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关注发行人基本面

情况、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

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谨

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标的选择和配置比例。

(三)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

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四)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和可转债估值模型分析,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

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行业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转股策略、条

款博弈策略等。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半导体产业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20%+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证半导体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指数,选取业务涉及半导

体材料、设备和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半导体核

心产业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选取符合港股

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

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

准的构成因子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8,041,203.51 83.42

其中:股票 118,041,203.51 83.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102,917.64 16.33

8 其他资产 359,770.08 0.25

9 合计 141,503,891.23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7,796,654.04 69.6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938,568.40 7.7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305,981.07 6.6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8,041,203.51 84.0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88766 普冉股份 130,002 12,632,294.34 9.00

2 688630 芯碁微装 171,069 10,703,787.33 7.63

3 688300 联瑞新材 222,525 10,703,452.50 7.62

4 300666 江丰电子 200,100 9,516,756.00 6.78

5 301297 富乐德 458,197 9,305,981.07 6.63

6 688448 磁谷科技 407,725 7,697,848.00 5.48

7 688539 高华科技 258,631 6,959,760.21 4.96

8 688378 奥来德 257,669 6,044,914.74 4.31

9 002222 福晶科技 251,130 5,657,958.90 4.03

10 688498 源杰科技 43,035 5,637,154.65 4.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59,770.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9,770.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2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发起式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21% 1.66% -6.10% 1.13% 21.31% 0.53%

2024年上半年 -19.54% 2.34% -2.68% 1.39% -16.86% 0.95%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发起式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4.62% 1.66% -6.10% 1.13% 20.72% 0.53%

2024年上半年 -19.74% 2.34% -2.68% 1.39% -17.06% 0.9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

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

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资产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

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

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

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影响而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可能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

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利用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及应对措施如下: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包括沪深A股、存托凭证和港股通标的股票),

涉及半导体产业主题相关行业较多、可选择的上市公司充足。在组合构建过程中,

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的行业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行业分散性和组合

的流动性,降低投资风险。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

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

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需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本基金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以下潜在

影响:1)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存在差异。2)投

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相较正常情形下可能有所延迟。3)基金将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基金

暂停估值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或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

接受,赎回款项可能被延缓支付。5)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可能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运作也存在潜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人员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人员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

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9、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配置中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主题

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此权益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波动

将成为影响组合绩效的主要风险来源。

(2)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

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因

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

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

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

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

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

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

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

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

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

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各项费用,本

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少,流动性较为缺乏,本基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

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

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情形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

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6)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

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7)发起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

止的风险。

10、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5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严震

成立日期: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

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对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半导体产业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的,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若基金管

理人没有提供该名单,则默认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皆

可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

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和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

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通过电话或者邮件等

方式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

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

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

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基金管理人需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

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

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

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

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

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基金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

授权人名章。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

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3.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

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

账户,基金托管人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

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或通过邮件将扫描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资产

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

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

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资产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

金估值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

值调整。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提供的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客户服务热线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系统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息。

2、电话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个交易日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服

务时间:每个交易日8:30-11:30,13:00-17:00。

三、对账服务

1、自助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自动查询系统和客户服务热线语

音系统,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等。

2、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为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向留有电子邮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月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电子邮箱不详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3、纸质对账单

基金持有人需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88-300)定制纸质对

账单服务,定制纸质对账单服务后,基金管理人向年度有交易并有基金份额且电

子邮箱无效的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留

有电子邮箱及未主动定制的投资者除外。

四、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理财服务资讯、热点问题等。

五、交易确认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向客户发送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确认短信,手机号码无

效及持有人主动取消服务的除外。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http://www.byfunds.com)、“掌上宝盈APP”及“宝

盈基金”微信公众号为基金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和网上基金电子交易服

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语音留言、客户服

务热线人工服务、纸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计划具体内容以另行公告为准。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下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http://www.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public@byfunds.com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传真:0755-8351588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与格式进行披露。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2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3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4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5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6 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

支付工本费后,投资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宝盈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