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8-26 14:01:47

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盈润纯债债券A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8月20日

送出日期:2024年8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基金代码006242

下属基金简称宝盈盈润纯债债券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06242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08-16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22-09-30

的日期基金经理卢贤海

证券从业日期2015-07-15

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等)、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投资范围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纯债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一、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三个维度为决策出发点,结合估值研究、投

资者行为研究,自上而下确定组合整体杠杆率以及货币类、利率类、信用类的债券配

置比例。

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资产配置策略、行业配置策略、公司配置策略、

流动性管理策略。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

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

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风险收益特征

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M

1,000,000≤M

认购费

2,000,000≤M

M≥5,000,000 1,000元/笔

M

1,000,000≤M

申购费

2,000,000≤M

M≥5,000,000 1,000元/笔

N

赎回费7日≤N

N≥90日0%

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认购/申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3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6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相关服务机构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

注: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其中,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金额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

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宝盈盈润纯债债券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0.46%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用包含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

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

的投资风险包括: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

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

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表现与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

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主体的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信用风险。本基金将通

过采取控制信用等级、投资比例限制等措施加强对该类资产信用风险的控制。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

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

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或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

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

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

基金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

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

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盈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

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2、发生下列情况时,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3)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