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4-08-27 07:01: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
2024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17:00止。2024年8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
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2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为63,227,542.96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2,020,355.07份,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64%,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达到
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
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2,020,355.07份,占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上
述表决结果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基金
法》和《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议案获得
通过,本次大会决议自2024年8月26日起生效。
公证书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986号
申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0788Q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8月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26日计票并表决通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即基金管理人持续
第43层
运作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会备案。
委托代理人:赵波,男,1997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620422199709030036
三、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李新月,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31026199109120347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申请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于2024年7月18日委派代理人赵波、李新月向我处提出申
附件:《公证书》
请,对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特此公告。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2024年8月27日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及《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鹏华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
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
议案的事项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
申请人网站www.phfund.com.cn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
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24年7月26日为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2024年7月24日、2024年7月25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且于2024年7月27
日至2024年8月25日17: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抽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年8月26日下午,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黄碧丽
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北京市长
安公证处办公室出席了鹏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
赵波、李新月对截止至2024年8月25日17:00的表决票
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
代表姚净源参加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基金总份额共
有63,227,542.96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32,020,355.07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6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
上述议案,在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32,020,355.07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
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