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08-31 16:38:57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4年3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26号)、2014年11月5日《关于易

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1713号)和2015年1月28日《关于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 273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

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

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

兑付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发生特

定情况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

风险,因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达到

一定程度而导致暂停申购,或者暂停赎回并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

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等。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

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8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5

七、基金的募集.................................................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29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38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4

十二、基金的投资...............................................45

十三、基金的业绩...............................................56

十四、基金的财产...............................................6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6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6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71

二十、风险揭示.................................................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七、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

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

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

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执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

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

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

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

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

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

长、DBA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

员,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

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

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

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

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

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

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

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

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

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

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

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

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

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

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

理、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

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石大怿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 2013-03-04 -

易方达货币 2013-04-22 -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 2013-10-24 -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2015-02-05 -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2017-02-16 -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 2018-11-14 -

易方达安益90天持有债券 2023-05-18 -

易方达安嘉30天持有债券 2023-12-27 -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2013-01-15 2019-05-28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2012-11-26 2020-12-07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2017-06-15 2020-12-28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 2014-06-17 2021-07-02

易方达龙宝货币 2014-09-12 2021-10-20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13-04-22 2022-04-08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2014-06-25 2022-04-08

易方达稳悦120天滚动短债 2021-11-16 2022-12-03

梁莹女士,经济学硕士、金融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销售交易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员、投资经理、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梁莹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

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 2015-01-20 -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2015-03-17 -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 2015-03-17 -

易方达龙宝货币 2015-03-17 -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2015-06-19 -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17-08-08 -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 2018-12-05 -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 2020-12-07 -

易方达稳丰90天滚动短债 2021-07-30 -

易方达安汇120天持有债券 2023-10-31 -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 2014-09-24 2019-05-28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2014-09-24 2020-12-07

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 2017-07-11 2020-12-28

易方达稳鑫30天滚动短债 2021-04-08 2022-12-03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易瓅女士,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债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易瓅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保证金货币 2023-05-13 -

易方达安裕60天持有债券 2023-07-18 -

易方达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 2024-03-05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 易方达龙宝货币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

易方达易理财货币 易方达稳丰90天滚动短债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 易方达安益90天持有债券

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 易方达安嘉30天持有债券

3、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

生、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固定收益)、就证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

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

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

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

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

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

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广东省

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层

负责人:林泽军

电话:(020)28261688

传真:(020)28261666

经办律师:林泽军、凌娜

联系人:凌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联系人:成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不进行限制 (直销中心为5万元) 人民币100元 (直销中心为5万元) 不进行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不进行限制 (直销中心为1000元) 不进行限制 (直销中心为1000元) 不进行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份 0份 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0份 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05%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暂不开通份额类别之间的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业

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包括但不限于增加“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递增,管理费率或/及销售服务费率等基金

费用相应降低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基金份额持有数量递增,管理费率或/及销售服

务费率等基金费用相应降低的份额类别”,或“申购赎回申请确认效率更高,并对该

类份额增收赎回费或其他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关于核准易方达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26号)、2014年11月5日《关于易

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1713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4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2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

具体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5年3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

回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8年3月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申购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前(包

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支付给投资者。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A

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不进行限制;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不进行限制。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A类、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份。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

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

例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2、强制赎回费用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

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

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

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为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

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1)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是否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如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

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

且有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151,808.08=300,151,808.0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规定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付收益不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

且有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300,000,000.00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当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与赎回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结算给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

且有-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300,000,000.00×1.00-151,808.08=299,848,191.92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前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

日)前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时。

(8)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

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10)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10)、

(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

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5年3月12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已于2018年3月9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

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

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

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每类基金

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

份,则必须一次性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

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

转换到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转换金额不得少于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由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转换到本基金A类份额时,转换转入最低金额无限

制,转换到本基金B类份额时转换转入金额不得少于100元,但本基金有权根据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全部或部分拒绝转换转入申请。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

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

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为对应的申购

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

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

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

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

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计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

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100

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0%。转换份额计

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000=10,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0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率)=(10,000.00-0.00)×2.0%÷(1+2.0%)=196.08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96.08=196.08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0,000.00-196.08=9803.92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03.92÷1.020=9611.69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

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

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不晚于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换转出或部分转换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换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换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

的转换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转换申请等措施。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时。

(7)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转换转

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

换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1)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入申请。

(1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3)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

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

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5年3月12日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

金B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7月19日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已于2018年3月9日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

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

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

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并确定杠杆操作策略。

3、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

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选择交易对手。当银行存款投

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达100%。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

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

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

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

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

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

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

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和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

资备选库。在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

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在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中,对可选

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

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

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为防范大额赎回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将尽量选择可回售给发行方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投资;同时,紧

急情况下,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启用风险准备金防范流

动性风险。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

动向。当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

法规,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

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

新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

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

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

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10)、(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0,832,852,839.21 14.08

其中:债券 20,179,779,371.67 13.64

资产支持证券 653,073,467.54 0.4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3,547,849,988.15 56.4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526,968,763.83 29.42

4 其他资产 45,169,726.16 0.03

5 合计 147,952,841,317.3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96.77 18.8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7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5.7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28 -

4 90天(含)—120天 1.6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8.88 18.89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51,007,945.93 4.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00,164,439.26 4.9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7,699,280.98 0.26

6 中期票据 61,404,189.06 0.05

7 同业存单 13,649,667,955.70 10.97

8 其他 - -

9 合计 20,179,779,371.67 16.2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350,802,838.88 0.28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214 22国开14 42,000,000 4,201,257,301.04 3.38

2 112403074 24农业银行CD074 30,000,000 2,996,217,499.30 2.41

3 112497624 24宁波银行CD031 20,000,000 1,995,532,560.01 1.60

4 210409 21农发09 10,200,000 1,021,671,230.61 0.82

5 112415235 24民生银行CD235 10,000,000 996,179,098.54 0.80

6 112410162 24兴业银行CD162 10,000,000 996,091,991.78 0.80

7 112410137 24兴业银行CD137 10,000,000 996,043,865.35 0.80

8 112417084 24光大银行CD084 10,000,000 995,772,944.06 0.80

9 112481497 24温州 6,000,000 597,210,331.09 0.48

银行CD152

10 112420018 24广发银行CD018 5,000,000 499,132,817.82 0.4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1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9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60656 铁建059A 2,940,000 294,661,137.53 0.24

2 260791 熙和4优 1,100,000 111,996,273.97 0.09

3 260787 工鑫21C 700,000 71,168,712.33 0.06

4 260480 陕焦03优 500,000 50,874,257.54 0.04

5 260281 先锋2B01 300,000 30,565,400.55 0.02

6 260661 工鑫15B2 300,000 30,489,994.52 0.02

7 260693 悦信07优 240,000 24,441,631.56 0.02

8 260607 23和光6A 200,000 20,358,518.36 0.02

9 260613 二局21优 100,000 10,179,243.84 0.01

10 260672 23ZH2A1 200,000 8,338,297.34 0.01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国家外汇

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的处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45,169,726.16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5,169,726.16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2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9100% 0.0094% 1.2452% 0.0000% 1.6648% 0.009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9376% 0.0089% 1.3819% 0.0000% 1.5557% 0.0089%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4544% 0.0017% 1.3781% 0.0000% 3.0763% 0.0017%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0188% 0.0014% 1.3781% 0.0000% 2.6407% 0.001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8250% 0.0007% 1.3781% 0.0000% 1.4469% 0.000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2.3297% 0.0010% 1.3819% 0.0000% 0.9478% 0.0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3905% 0.0004% 1.3781% 0.0000% 1.0124% 0.000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953% 0.0007% 1.3781% 0.0000% 0.6172% 0.000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767% 0.0005% 1.3781% 0.0000% 0.6986%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9.1031% 0.0048% 12.9695% 0.0000% 16.1336% 0.0048%

2、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1318% 0.0094% 1.2452% 0.0000% 1.8866% 0.0094%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1845% 0.0089% 1.3819% 0.0000% 1.8026% 0.0089%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7040% 0.0017% 1.3781% 0.0000% 3.3259% 0.0017%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2689% 0.0014% 1.3781% 0.0000% 2.8908% 0.001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0724% 0.0007% 1.3781% 0.0000% 1.6943% 0.000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5756% 0.0010% 1.3819% 0.0000% 1.1937% 0.0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6364% 0.0004% 1.3781% 0.0000% 1.2583% 0.000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2405% 0.0007% 1.3781% 0.0000% 0.8624% 0.000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3218% 0.0005% 1.3781% 0.0000% 0.9437% 0.0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1.8876% 0.0048% 12.9695% 0.0000% 18.9181% 0.0048%

3、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C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3244% 0.0014% 1.1124% 0.0000% 2.2120% 0.0014%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0362% 0.0014% 1.3781% 0.0000% 1.6581% 0.0014%

2020年1月 2.5350% 0.0010% 1.3819% 0.0000% 1.1531 0.0010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5953% 0.0004% 1.3781% 0.0000% 1.2172% 0.0004%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1996% 0.0007% 1.3781% 0.0000% 0.8215% 0.000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806% 0.0005% 1.3781% 0.0000% 0.9025% 0.0005%

2018年3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0672% 0.0019% 8.2785% 0.0000% 8.7887% 0.0019%

注:自2018年3月8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类别,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18年

3月12日。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

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月定

期集中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

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月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

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15日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基金合同生效不15天时可不结转,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

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

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0.01%,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

回费”、“(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和“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的“5、基金转换费率”、“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

换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

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

金份额总数的计算;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

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

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

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

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

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

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

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

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上述投资标的一般情况下具有良好的流

动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

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基金的流动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

临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用、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

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发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中“强制赎回费

用”规定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

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四)特有风险

1、估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由此,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变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但本基金还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2)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

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

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

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

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

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

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

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3、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4、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

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每月定

期集中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

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每月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该类基金份

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

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定期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每月定期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

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0.01%,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

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

新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

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

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

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10)、(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

金份额总数的计算;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

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

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

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

将随之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以最

新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

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

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

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12)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

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10)、(13)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以修改或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

金份额总数的计算;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

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

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

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

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现

估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

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

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

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

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

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

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

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

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 881 8088。投资

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

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非直销销售机构调整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业务限制的公告 2024-03-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4-23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