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09月03日更新)

2024-09-03 09:17:21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09月0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根据2011年6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06号)和2011

年6月22日《关于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 39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12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基

本面120ETF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深证基本面

120指数及深证基本面120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基本面12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深市证券组成:

①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的日均总市值在全部沪深市场证券

中排在前30位;

②非ST、*ST证券。

(2)选样方法

①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

证券;

②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计算其基本面价值(FV)。单个证券的基本面价值计算方法如

下:

A.以过去5年的年报数据计算以下4个基本面指标:

a.营业收入:公司过去5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

b.现金流:公司过去5年现金流的平均值;

c.净资产:公司在定期调整时的净资产;

d.分红:公司过去5年分红总额的平均值。

B.若一公司可用年报数据少于5年,那么按可用年限的数据计算基本面指标;

C.计算每只证券单个基本面指标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这一指标总和的百分比;

a.营业收入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营业收入总和的百分比;

b.现金流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现金流总和的百分比;

c.净资产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净资产总和的百分比;

d.分红占样本空间所有证券分红总和的百分比。

D.基本面价值由上述4个百分比数据的简单算术平均值乘以10,000,000得出。

③将②中剩余证券按照基本面价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在前120名的证券作为深

证基本面120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证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szsi.cn。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7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7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74

九、基金转换.................................................................................................................................83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8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87

十二、基金的投资.........................................................................................................................88

十三、基金的业绩.........................................................................................................................97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99

十五、基金的财产.......................................................................................................................10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10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7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110

二十一、风险揭示.......................................................................................................................114

二十二、差错处理.......................................................................................................................11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2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4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2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14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二十九、备查文件.......................................................................................................................14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

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04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标的指数 指深证基本面12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深证基本面120ETF为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评估收益分配条件;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责),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

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

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

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

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6月起担任DWS Group GmbH

& Co.KGaA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年1月起,担任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2021年9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DWS Group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Fordham University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

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

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年6月至2008年5月任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Smart-Beta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案战队负责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直先生,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4年

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指数基金投资研究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19年3

月30日至2021年9月4日任嘉实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9月4日任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9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4日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4日任嘉实中证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

9月24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28

日至2021年9月24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9月28日至2022年1月25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9月9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9月9日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9月9日任嘉

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25日至

2022年4月21日任嘉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21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10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日至2023年4月12日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日任嘉实中证信息安全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0日任嘉实中证医疗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12日任嘉实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任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任深证基本面12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30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10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年8月18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14日至今任嘉实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10月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大农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1日至今任嘉实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3日至今任嘉实中证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杨阳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11日;杨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1月5日;何如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

12月26日;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至2022年9月9日。

4、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

Smart-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

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

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s://www.abchina.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306号B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贾荣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司 注:只销售A份额。 70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 联系人:谢冰然 电话:0571-8826038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5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周曙光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蔡鹏 电话:0577-88997296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1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8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0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158号稠银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188号稠银大厦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188号稠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956166 网址:http://www.czcb.com.cn/

2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2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95605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9995161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5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2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urcb.com

28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http://www.tf.cn

29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号亚光大厦B座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来 联系人:张乐乐、刘晓、陈应洪 电话:010-89026816、010-89026787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95379 网址:http://www.klb.cn

30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3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3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注:只销售A份额。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3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34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35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住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36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37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3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3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山高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A座17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山高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A座1701 法定代表人:赵嘉荣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41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709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www.bzfunds.com

4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43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住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4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5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4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4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 29层、32层、36层、3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5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陈静 电话:0755-8355761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5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5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5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5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电话:010-58124967

客服电话:028-86150207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5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6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5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 传真:010-65058065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25层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6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网址:http://www.mszq.com

6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6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6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6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7219280 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电话:15006172037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71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36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7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7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99-8201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http://www.csco.com.cn

7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2383875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7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7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幢2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张卉娟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7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广场18-19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

楼3层、4层、5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7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79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胡俊珂 电话:83991462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80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8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人:陈月月 电话:0592-2079658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www.gwgsc.com

82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8楼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戴文楠 电话:021-68751603 传真:021-68756991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8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84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8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8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阴冠华 电话:010-8327088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8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88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31、32层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陈芸、程亮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8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9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赵婧玥 电话:021-32229888-25129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92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www.crsec.com.cn

9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只销售A份额。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梅丽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http://www.hxzq.cn

9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9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9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9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9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0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0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0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04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于学忠 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0472-556864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gip.bsb.com.cn/

10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106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107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丰 联系人:牧琪尔 电话:0471-5180118 客服电话:40005-96019 网址:http://www.boimc.com.cn/

108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时辛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95316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109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林婉 电话:0592-2078888 传真:0592-2078888-6702 客服电话:956085 网址:http://www.xib.com.cn

110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111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联系人:侯国治 电话:022-59006885 客服电话: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112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许木根 电话:0851-82209888 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11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电话:021-53398968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14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1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1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住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11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2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2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180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23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2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5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2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402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12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12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3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3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1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2021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133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134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603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13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13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3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88号A、B单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13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139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6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4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1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4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4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4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14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4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5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5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52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或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5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5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sxzq.net/shouye/index.shtml

15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5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15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15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16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1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6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6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6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16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66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www.ytzq.com/

16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16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6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7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71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文化创意园CCDI大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17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17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1层103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1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7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17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7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7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7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8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8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11楼B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8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8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18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8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186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8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18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89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9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 电话:95384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10)65338888 传真 (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柴瀚英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9日《关于核准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906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1、基金的类别:联接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

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四)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120 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深证基本面120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基本面

12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基本面120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深证基本面120ETF;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深证基本面120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深证基本面120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

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深证基本面120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

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7月2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募集。

3.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认购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

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6%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

及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

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1年9月13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18年6月1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但若有销售机构

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

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实行申购费率

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

卡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A类基金份额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

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

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

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M) 赎回费率

M<7天 1.50%

7天≤M<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M≥730天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为1.5%。

具体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T) T<7天 1.50%

T≥7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二投资者分别提出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元和

1,100,000元,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8%

净申购金额(元,C) 108,695.65 1,091,269.84

申购费用(元,D) 1,304.35 8,730.16

申购份额(E=C/1.1) 98,814.22 992,063.49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6280=61,425.0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6280元,

则可得到61,425.06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三:假定三笔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D)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例四:假定C类基金份额的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

同,其中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3000

持有时间 5天 55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3,000.00

赎回费(E=C×D) 165.00 0.0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3,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

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第(8)种情形除外)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1年9月13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19年8月2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一)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二)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

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三)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c)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转入的;

(d)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f)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i)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j)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k)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

限;

(l)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

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c)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d)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转出的;

(f)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g)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h)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i)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j)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k)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申请人应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

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

要投资对象。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

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

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

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

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

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

策。

3、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指数投资研究小组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内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目标ETF的申购赎回清单分析、目标ETF流动性分析、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等,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

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交易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ETF申购赎回清单特征、二级市场交易特

征、标的指数变动情况,并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

切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击,基金经理将主要采取一级

市场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初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留,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

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

行目标ETF的买卖。

(3)通常情况下,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对于目标

ETF暂停申购、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现金,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

况选择后续在一级市场申购、择机在二级市场买入目标ETF,或少量投资于国内新股、债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3、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偏离进行量化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基

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并相应进行组合调

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深证基本面120指数*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深证基本面120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以4个基本面指标来衡量上市公

司的经济规模,并选取其中最大的120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且样本个股的权重配置

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该指数不仅具有良好的基本面、市场代表性和流动性,且打破了样

本股价格与其权重之间的联系,使得基本面经济规模大的股票可以获得较高的权重,并在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高估股票在组合中权重过高的现象,因此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另一个投资

深圳市场的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分析工具。

深证基本面120指数是本基金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或

深证基本面120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基本面12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深证基本

面12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深证基本面120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

因导致深证基本面12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深证基本面12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基本面120ETF来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深证基本面120指数及深证基本

面120ETF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本基金投资目标ETF

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深证基本面120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

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十)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

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

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

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300,398,975.75 94.2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136,256.04 5.69

8 其他资产 128,160.00 0.04

9 合计 318,663,391.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1 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398,975.75 94.35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只基金。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509.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19,650.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8,160.0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8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2月31日 -15.72% 1.03% -24.92% 1.38% 9.20% -0.35%

2012年 0.98% 1.29% 0.94% 1.32% 0.04% -0.03%

2013年 -5.36% 1.35% -5.96% 1.37% 0.60% -0.02%

2014年 49.72% 1.19% 49.25% 1.20% 0.47% -0.01%

2015年 19.98% 2.32% 20.10% 2.45% -0.12% -0.13%

2016年 -5.72% 1.34% -4.64% 1.35% -1.08% -0.01%

2017年 33.16% 0.87% 32.53% 0.88% 0.63% -0.01%

2018年 -25.04% 1.42% -26.37% 1.43% 1.33% -0.01%

2019年 46.45% 1.32% 44.30% 1.33% 2.15% -0.01%

2020年 23.68% 1.49% 21.35% 1.49% 2.33% 0.00%

2021年 -2.83% 1.05% -5.63% 1.06% 2.80% -0.01%

2022年 -17.38% 1.32% -19.81% 1.33% 2.43% -0.01%

2023年 -5.35% 0.86% -7.64% 0.87% 2.29% -0.0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49% 0.99% -2.20% 1.00% 0.71% -0.01%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率③ 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5.82% 1.48% -17.12% 1.49% 1.30% -0.01%

2019年 47.58% 1.32% 44.30% 1.33% 3.28% -0.01%

2020年 23.18% 1.49% 21.35% 1.49% 1.83% 0.00%

2021年 -3.21% 1.05% -5.63% 1.06% 2.42% -0.01%

2022年 -17.71% 1.32% -19.81% 1.33% 2.10% -0.01%

2023年 -5.73% 0.86% -7.64% 0.87% 1.91% -0.01%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1.69% 0.99% -2.20% 1.00% 0.51% -0.01%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杨阳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11日;杨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1月5日;何如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

12月26日;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至2022年9月9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

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

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

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各类每份基金份额净值扣减每份该类

基金份额所派发的红利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

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转成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

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

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或销售服务费。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变更目标ETF;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30%;

13、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4、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5、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8、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来力求获得与目标ETF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因此目标ETF的特有风险也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简要说明如下,具体情况可参见目标ETF招募说明书: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

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

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7、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包含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ETF退市风险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等。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深

证基本面120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及目标ETF将具

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

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ETF的时间和方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

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

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

踪误差。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

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

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

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

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错不承担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

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五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

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

的分配权。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

产的比例折算;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法律法规增加的明确要求对基金资产收取的费用的收取以及明确要求对持有人收

取的费用的收取;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

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

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

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

分配权。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

的文件;

2.《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