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2号)
2024-09-04 07:06:42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96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23年第4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八、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 7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93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十九、风险揭示 ............................................................... 11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2
一、绪言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监督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
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
代办证券公司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
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现金替代款:指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T日预估涨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用于确认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预
估现金的比例
53.现金差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减去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差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向注册登记
机构申请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A类、B类
基金份额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投资收益计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过程
6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及金额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C类基金份额年资产
收益率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0.日/天:指公历日
71.月:指公历月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
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
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
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
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
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
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多资产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部、养老金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
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
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
司、青岛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三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
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决策”七个
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
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
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重
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
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
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委员,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
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西南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
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
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
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
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
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验室首
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
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常
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
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行业
新联会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
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
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
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
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
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
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
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业
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
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部,
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
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
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
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
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
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树丽女士,硕士研究生。2013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固定收益及资产配置
部二级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自2017年05月04日起
担任"银华多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05月04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
担任"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6月07日起兼任"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1月29日起至2020年02月05日兼任"
银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03月14日起至2020年03月30
日兼任"银华安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06月11日起兼任"银
华安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安颐中短债双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03日起兼任"银华季季盈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6月08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3月03日起兼任"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3年11月07日起兼任"银华月月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4年04月10日起兼任"银华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从业
资格。国籍:中国。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自2013年04月01日起至2014年04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朱哲先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07月23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自2015年07月16日起至2017年03月22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洪利平女士,自2017年02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姜永康、王华、李晓星、吴伟、董岚枫、肖侃宁、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养老金
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
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
理。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
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多资产投资
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
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
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
务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
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行
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职
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
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
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
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FOF投资总监、FOF投资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
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经理。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CCTV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片
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任公司
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席、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
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对场内申购或
赎回申请进行限额控制、在特殊情况下暂停场内交易;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人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
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
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
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
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
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
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
《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
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
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
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
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
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
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3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yhfund.com.cn/yhxntrade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A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2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2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28)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李安有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2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信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施华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袁笑一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3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38)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9)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威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客服电话 010-66555835 网址 http://www.dxzq.net
(4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42)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4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4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4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4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5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www.gszq.com
(5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5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5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5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5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5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6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6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B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 方合英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2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6)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服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3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客服电话 95547 网址 www.hfzq.com.cn
(3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3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3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3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3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40)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crsec.com.cn
(4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4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1413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43)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赵鹰龙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http://www.urainf.com
(4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客服电话 021-53398816 网址 www.luxxfund.com
(4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https://zzwealth.cn/
(4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4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4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5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5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6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6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6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6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128号大华银行大厦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6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7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7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7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7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 路昊
客服电话 952303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7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7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C类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com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2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王怡里
客服电话 95573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2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人 曾鑫杰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3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法定代表人 陈志英
客服电话 021-53398816 网址 www.luxxfund.com
(3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https://zzwealth.cn/
(3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客服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33)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Giamberto Giraldo
客服电话 400-612-3303 网址 http://www.yitsai.com
(3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马茜玲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3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联系人 陆倩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联系人 郭希璆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4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3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联系人 史若芬
客服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ywm.com.cn
(4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 马烨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4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法定代表人 张虎
客服电话 400-004-8821 网址 www.taixincf.com
(4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5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128号大华银行大厦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5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5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联系人 刘弘义
客服电话 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5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5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B类、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蒋燕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696号文核
准。本基金募集期净认购款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
2,201,044,000.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1,228户。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3年4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短简称为:银华日利;自2020年3月19日起
本基金A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为:银华日利
ETF。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类、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
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若有新规定,从
其新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A类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
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
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3年4月18日开通。
3.基金的计价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以份额数填报申
购和赎回数量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均不可撤销;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
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流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
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和登记适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
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
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
收和登记业务的流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总申购
份额比例(当日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占上一日A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
例)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总赎回份额比例(当日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占上一日A类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进行控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总申购
份额比例和每日总赎回份额比例的上限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设置,
并动态调整。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相关限制指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
资人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A类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于A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采用收
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替代款、T日预估现
金、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
改,并在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3)现金替代款
现金替代款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
回清单中公布。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替代款=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4)预估现金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现金数额。其计算
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T日预估涨幅×(T日至T+1
日间自然日日数);
其中,T日为交易日,T日至T+1日间自然日日数应含T日当日但不含T+1日
(5)现金差额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
净值;
投资人申购的,T日现金差额为正数时,表示投资人须补款;T日现金差额为负
数时,表示基金管理人须向投资人退款;
投资人赎回的,T日现金差额为正数时,表示基金管理人须向投资人退款;T日
现金差额为负数时,表示投资人须补款。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
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自行或通过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10-24
基金名称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2012-10-23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012-10-24日信息内容
当日赎回限额(份额) 无
当日申购限额(份额) 无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元)
YHXJTD 货币申赎 10份 必须 0%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注: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错误。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份额/净申购比例、本基金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总规模上限的。
(10)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单笔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2)当日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每日总申购份额/净申购份额上限的情
形;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8、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B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B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7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
间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B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B类、C类基金份
额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B类、C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B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基金的计价方式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采用收益结转份额的计价方式。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B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基金份额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以金额数
填报申购数量申请,以份额数填报赎回数量申请;
(3)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
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
提交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B类、C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限额
(1)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
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
规定为准。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
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
份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
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
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
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目前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在认定强制赎回费收取条件的过程中,
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
的B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
行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B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B类基金份额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B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477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2.3477=19,541.23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477元,则其可得到19,541.23份B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未出现征收1%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2.347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3476=1,023,476.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476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23,476.00
元。
②征收强制赎回费情况下,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被征收强制赎回费,对
应费率为1%,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47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3476=1,023,476.00元
赎回费用=1,023,476.00×1%=10,234.76元
净赎回金额=1,023,476.00-10,234.76=1,013,241.24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其
被征收强制赎回费,对应费率为1%,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476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3,241.24元。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4:假定某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2,0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未出现征收1%强制赎回费用的情形时,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
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类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
额不足抵扣当日净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将同时对赎回申请份额部分和赎回后剩余部
分的对应负收益按比例结清,并分别从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和缩减投资人赎回剩余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
类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5: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1,001,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01,000.00元。
例6: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
分赎回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0,000.00元;其剩余C类基金份额为901,000.00份。
例7: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1,0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999,00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1,0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为-1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999,000.00元。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比例、本基金单日规模超出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总规模上限的。
(8)单一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基
金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A类、B类基金份额净
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新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A类、B类基金份
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2.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B类、C
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3.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B类、C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1)非交易过户
B类、C类基金的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
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B类、C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净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
中,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算。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对于B类、C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本基金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
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对于A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业务的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一)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
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
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T日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折算比例=1%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1%
折算后基金份额面值调整为100元。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
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并互相核对。
7)T+1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
其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或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算比例1%对2013年4
月3日(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银华日利基金份额实施了基金份额折算,折
算后银华日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
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工作已于2013年4月3日完成。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2,010,440.0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74元。
(二)基金份额拆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
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
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综合考虑
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结合对货币市
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战略性的配置策略和战术性的配置策略。
(1)战略性的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以
及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
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并以此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策略。
此外,当预期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将出现下行时,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以获取利率下行过程中的超额收益;当预期
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将出现上行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
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利率风险。
(2)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对交易市场选择、投资品种选择、时机选择、回购套利等战术性资产配置
上,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
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保持
本基金流动性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
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结合当
时的市场环境,形成利差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
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考虑安全性因素的前提下,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发掘
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
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4.套利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以及货币市场变动趋势,挖
掘无风险套利机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正回购
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
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同市场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主要是指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以较低的成本融入资金,而
在T日后选定的交易日在同一市场以较高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如
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
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跨期限套
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购利率低于较长期回
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进行较
短期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
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
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
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更好的体现本基金产品的现金管理工具特
征。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
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权重比例,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均不得
超过240天;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8)、(17)、(18)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
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
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6,991,338,849.69 42.04
其中:债券 46,991,338,849.69 42.0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723,930,573.00 23.0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991,066,877.88 34.88
4 其他资产 69,505,689.93 0.06
5 合计 111,775,841,990.5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1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867,674,958.78 7.0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有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8.13 12.4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2.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5.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6.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3.88 12.4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有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60,608,504.07 1.5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10,500,791.00 4.6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24,066,337.11 3.91
4 企业债券 51,084,977.04 0.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569,227,605.76 2.62
6 中期票据 224,816,243.99 0.23
7 同业存单 38,075,100,727.83 38.89
8 其他 - -
9 合计 46,991,338,849.69 48.0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12187 23北京银行CD187 30,000,000 2,982,646, 813.29 3.05
2 112302073 23工商银行CD073 30,000,000 2,963,053, 403.68 3.03
3 230206 23国开06 22,100,000 2,235,972, 581.42 2.28
4 112311171 23平安银行CD171 20,000,000 1,988,758, 094.20 2.03
5 112315477 23民生银行CD477 17,100,000 1,702,734, 194.40 1.74
6 112312164 23北京银行CD164 16,000,000 1,594,344, 236.70 1.63
7 112303257 23农业银行CD257 16,000,000 1,591,022, 129.73 1.63
8 112306298 23交通银行CD298 14,000,000 1,382,758, 255.04 1.41
9 239971 23贴现国债71 13,850,000 1,381,670, 680.00 1.41
10 112304056 23中国银行CD056 13,500,000 1,337,193, 781.31 1.3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2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9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有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有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356.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279,938.08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7,351,706.04
5 其他应收款 26,862,689.00
6 其他 -
7 合计 69,505,689.93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差异。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银华日利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4月1日(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2260% 0.0143% 0.2640% 0.0010% 2.9620% 0.0133%
2014年 4.4219% 0.0135% 0.3506% 0.0010% 4.0713% 0.0125%
2015年 3.2422% 0.0096% 0.3506% 0.0010% 2.8916% 0.0086%
2016年 2.5095% 0.0078% 0.3516% 0.0011% 2.1579% 0.0067%
2017年 3.6277% 0.0112% 0.3506% 0.0010% 3.2771% 0.0102%
2018年 3.4621% 0.0107% 0.3506% 0.0010% 3.1115% 0.0097%
2019年 2.5154% 0.0078% 0.3506% 0.0011% 2.1648% 0.0067%
2020年 2.0058% 0.0075% 0.3516% 0.0012% 1.6542% 0.0063%
2021年 2.1341% 0.0067% 0.3506% 0.0010% 1.7835% 0.0057%
2022年 1.6966% 0.0058% 0.3506% 0.0011% 1.3460% 0.0047%
2023年 1.7840% 0.0063% 0.3506% 0.0011% 1.4334% 0.0052
2013年4月1日(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5.2164% 0.0101% 3.8374% 0.0011% 31.3790% 0.0090%
注:本基金采用收益不结转份额的全价计价方式,因此本报告中披露的净值收
益率指标实际上为本基金净值增长率。
银华日利B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 12.0965% 0.5039% 0.3506% 0.0010% 11.7459% 0.5029%
2018年 3.7162% 0.0115% 0.3506% 0.0010% 3.3656% 0.0105%
2019年 2.7648% 0.0086% 0.3506% 0.0011% 2.4142% 0.0075%
2020年 2.2503% 0.0082% 0.3516% 0.0012% 1.8987% 0.0070%
2021年 2.3807% 0.0073% 0.3506% 0.0010% 2.0301% 0.0063%
2022年 1.9422% 0.0066% 0.3506% 0.0011% 1.5916% 0.0055%
2023年 2.0287% 0.0071% 0.3506% 0.0011% 1.6781% 0.0060%
2016年11月23日(B类基金份额转增设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0.4670% 0.1898% 2.5186% 0.0011% 27.9484% 0.1887%
银华日利C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 2.0329% 0.0007% 0.3506% 0.0000% 1.6823% 0.0007%
2022年7月26日(C类基金份额转增设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7706% 0.0009% 0.5037% 0.0000% 2.2669% 0.000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A类、B类基金
份额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投资收益计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
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
该类基金份额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结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当C类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该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该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差错处理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或基金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和交易所原因而导致的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每年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为当年度
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到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收益分
配基准日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超出该类基金份额面值的部分将全部予以分配;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
行支付。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6.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C类
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
人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
类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
类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部分的,将同时对赎回申请份额部分和赎回后剩余部分的对应负收益按比例
结清,并分别从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和缩减投资人赎回剩余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类基金份额时,则将
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7.当日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转换转出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C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C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9%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9%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4.本章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
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
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
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A类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八)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A类、B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C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C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其
中,当日C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
及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及B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
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直接影响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变化,进而引致本基金收益水
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
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
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价
格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工具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
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基金资产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
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做市商制度和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
响,可能存在基金份额交易价格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基金份额交易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投资人如按调整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调整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
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4.申购赎回清单出现差错的风险
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
购赎回申请,损害投资人利益。
5.退市风险
如若发生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并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或发生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基金上市的情形,可能导致本基金退市。
6.第三方机构服务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业务。
(2)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可能调整相关制度,进而
影响投资人基金份额和资金交收方式。
(3)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可能出现违
约情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人利益受损。
7.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仅会影响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投资人的收
益,不影响通过一级市场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投资人的收益。
(1)交易费用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会涉及交易佣金的收取。
根据200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
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
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
收取”。由于交易佣金采用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同开户券商对同一投资人可
能实施不同的佣金费率,同一开户券商对不同投资人也可能实施不同的佣金费率。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豁免征收交易佣
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
少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每份基金份额的买卖价差收益=每份卖出价格×(1-佣金比率)-每份买入价格
×(1+佣金比率)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2)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
的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
金可能出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
失;当本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
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8.“影子定价”法和“摊余成本法”估值结果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与按“影子定价法”,即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可能出现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结果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
情况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当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
算,进而确定其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对场内申
购或赎回申请进行限额控制、在特殊情况下暂停场内交易;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人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及B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
基金份额、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况
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权益登记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
折算,进而确定其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续的情
况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当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折
算,进而确定其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I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II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均不得
超过240天;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2)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
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
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
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8)、18)、19)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
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
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
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A类及B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
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
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
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
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
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
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
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
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
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
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
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
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
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
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
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
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
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3)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十,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
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及B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清单、C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
该类基金份额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拟公告的A类、B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公司官
网、客服热线、官方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季
度和年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
选择。电子对账单会在当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
注、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除外。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微信未绑定账户、取消关注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
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3)如需纸质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获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
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