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2024年9月修订)

2024-09-04 07:06:42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4年9月修订)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2020年3月23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2年7月26日 增设C类基金份额

2024年9月4日 提高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0

十一、基金费用 ............................................................................................................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3

十五、禁止行为 ............................................................................................................ 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责任 ............................................................................................................ 2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7

二十、其他事项 ............................................................................................................ 2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8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均不

得超过240天;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12)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

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第(8)、(18、(19)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企业债券除外)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

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

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A类及B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

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

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

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

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

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

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

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

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

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

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

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

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

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

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

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

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3)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三十,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及B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清单、C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

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

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

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

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

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表格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

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

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

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3.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对于基金申赎过程中产生的应付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按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交收,现金差额、现金替代等由基金管理人按

相关业务规则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五)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托管行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该类基金份额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拟公告的A类、B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收益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时,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当估值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每年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基准日为当年

度12月1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提前到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收益分配基准日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超出该类基金份额面值的部分将全部予以

分配;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进行支付。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投资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6.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

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

减投资人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部分C类基金份额时,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

抵扣当日净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将同时对赎回申请份额部分和赎回后剩余部分的

对应负收益按比例结清,并分别从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和缩减投资人赎回剩余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C类基金份额时,则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C类

基金份额时,则将增加投资人的剩余基金份额;

7.当日申购、转换转入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转换转出的C类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C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C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申

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基金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

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

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

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在B类基金份额正常存

续的情况下,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数量以当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进行折算,进而确定其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