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09-06 07:03:27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9月0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
基金主代码 02169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08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申购起始日 2024年09月09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09月09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年09月09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年09月0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4年09月0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A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1696 02169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单笔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如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A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万 0.40%
100万≤M<200万 0.20%
200万≤M<500万 0.10%
500万≤M 1000.00元/笔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C申购费为0。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A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 0.00
浙商汇金聚悦利率债C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换补差费组成,即: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补差费。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换补差费;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补差费。另,本公司将不对销售机构转换补差费率设折扣限制,原转换补差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4)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单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办理转换时,本基金的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以相应公告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转换最低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该基金全部份额进行转换为另一只基金时,不受上述转换最低份额限制。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转换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可办理本基金与浙商汇金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2)销售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执行。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2036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详见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345)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