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9-06 11:22:05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08-07

送出日期:2024-09-06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 005481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02-08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唐能 2018-12-27 2009-07-10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市公

司,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

充分体现“业绩持续增长、分享投资收益”这个核心理念。深入分析挖掘新一轮

中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带来的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于具有业绩可持续发展前景的

优质A股和港股的上市公司。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恒生指数收益率×2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有期限(N)

申购费(前收费)M<50万元1.50%

50万元≤M<100万元1.20%

100万元≤M<200万元1.00%

200万元≤M<500万元0.60%

500万元≤M 1,000元每笔

N<7天1.50%

7天≤N<30天0.75%

赎回费30天≤N<365天0.50%

365天≤N<730天0.25%

730天≤N 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5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相关服务机构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

费、信息披露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若有)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

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45%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

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

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

场及债券市场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

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另一方面,如果

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债券类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

造成不利影响;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包括(1)基差风险;(2)系统性风险;(3)保证

金风险;(4)合约展期风险;3、投资国债期货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

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本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5、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

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人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

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2)汇率风险;(3)港股通交易日风险;(4)港股通额度

限制带来的风险;(5)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6)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

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

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

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

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投资收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7)本基金港股通标的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有风险;7、流动性风险:(1)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行业以及资产流动性风险;(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

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4)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信用

风险;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

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4)集中度风险;(5)系统性风险;(6)政策风险9、投资存托凭

证的风险。10、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11、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1)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转板风险、(5)退市风险、

(6)系统性风险、(7)集中度风险、(8)政策风险、(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面临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3333、010-

8518655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