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9-20 07:06:18

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9月19日

送出日期:2024年9月2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沪深300增强策略ETF 基金代码 561000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上海证券交2023年1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12月21日

期 易所 11日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年12月21日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许之彦

证券从业日期 2003年7月14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2年12月21日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张序

证券从业日期 2016年7月8日

300指增(扩位证券简称:沪

其他 场内简称

深300ETF增强基金)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策略,力争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

投资目标 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35%,年跟

踪误差争取不超过6.5%。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范围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策略,在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模型对行业配置

及个股权重等进行主动调整,力争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

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

风险收益特征

型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S<50万份 0.80% - 非养老金客户

50万份≤S<100万份 0.50% -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S≥100万份 - 每笔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 - 每笔500元

(直销)

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

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

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

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4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8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

其他费用

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

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0.76%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增强策略失效风险

本基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选股,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

2、潜在抢先交易风险

投资者可依据每日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判断组合证券买卖情况,进而抢先于基金组合交易相关证券,

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策略、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

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

7、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

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

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12、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1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1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1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19、参与融资的风险

20、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21、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23、组合证券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