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9-20 11:23:48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重要提示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

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30日证监许可[2019]2042

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9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

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但不保本保收益;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减值的,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持有到期,可

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4年9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的募集................................................................................................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4

十、基金的投资................................................................................................48

十一、基金的业绩............................................................................................60

十二、基金的财产............................................................................................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八、侧袋机制................................................................................................81

十九、风险揭示................................................................................................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9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0

二十六、备查文件..........................................................................................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9

一、绪言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鑫福42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含该日)至4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或

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

并予以公告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63、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

楼2118室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张羽翀先生,硕士学历,历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

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监。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锦

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首席执行官,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

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

电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14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币经

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华安汇财通货币市

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至2023年3月,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添

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同时

担任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21

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新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月至2020年1月,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5月至2020年10月,同时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9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鑫浦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华安日

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润利浮动净值型发起

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添祥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23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70.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4%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

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

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本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

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

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

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

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

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出国金融业务等

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

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

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

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

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

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

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

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

金融定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

务者、金融强国的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

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

的金融集团。2023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

行榜”中排名第20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

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

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

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

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

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

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

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

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

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5.44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

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

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

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26页共132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一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杜国彦

电话:010-57635998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0月30日证监许可

[2019]2042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19年11月11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11月25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2,200,004,447.73元人民币,其中A类12,199,994,357.13元,C类

10,090.6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4,003.85元人民币,

其中A类54,000.69元,C类3.16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26日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1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12,200,004,447.73份基金份

额,其中A类12,199,994,357.13份,C类10,090.6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54,003.85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54,000.69份,C类3.16份。两项合计

共12,200,058,451.58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

额为179.34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01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11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42个公历月为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

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4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

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

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

以公告。

二、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

年4月1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42个公历月的期间,即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10月17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22年10月18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24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42个公历月的期间,即2022年10月25日至2026年4

月27日。以上期间不代表真实情况,具体将按届时所发布的节假日时间表进行

调整。

三、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续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利率、基金的投资

策略等情况综合评估,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免收赎回费)。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

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最后一日交

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

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进入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对于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额自动赎回(免收赎回费);对于投资人未确认的申

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

致基金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封闭运作期结束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当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资产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未变现的基金资产对应的赎回款项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

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的净值确定。在封闭运作期结

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就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或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

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以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和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

露。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

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

闭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42个公历月为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自

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42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

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

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

以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

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

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C类份额申购费率

-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及C类

基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90天 0.3%

Y≥90天 0

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进入下一

封闭运作期的情况时,对于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额自动

赎回,且免收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

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的投资者应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7,740.25

份A类基金份额。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029.56

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90日,

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114,8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0=114,8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90日,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0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持

有期限大于7日但少于90日的,赎回适用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114,8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3%=344.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344.40=114,455.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申购后持有期

限大于7日但少于90日的,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455.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基金总份额2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4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4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

回业务。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关于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对所投资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运作期

进行期限匹配的原则下,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构建组合,投资于剩余期限(或

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运作期的债券资产等投资品种。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本基金持有债

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持有到期

投资策略,则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

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

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

场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所投资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

过基金剩余封闭运作期。相应的,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

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

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

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1)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把握经济周期,

分析经济政策的导向,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准

确的战略思路和对策。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组合构建、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债券市场的宏观研

究重点在于对利率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

究也是债券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通过对行业进行研

究,进行行业配置,分散行业风险。行业基本特征,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行业发展周期、上下游行业相关性、行业集中度、竞争程度、进入壁垒、产业

政策以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竞争力、行业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

势、行业发展阶段、交易环境、法律与监管框架、行业重构、行业市场结构、

技术变化、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3)公司研究

公司的研究主要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管理水平和管理层

素质、未来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根

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发行

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财务状况

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内外部评级的差别

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此外,内部通过对

发行人财报数据的持续跟踪和迁移分析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对

于可能调整评级的债券密切关注,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

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2)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预判出未

来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债券的供给,流动性水平,

凸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债策略。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封闭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

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

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

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次,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

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

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

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债券型基金,以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

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

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

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

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444,986,779.84 100.00

其中:债券 13,444,986,779.84 10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6,450.91 0.00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3,445,653,230.7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444,986,779.84 111.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818,067,095.88 31.7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444,986,779.84 111.7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208 21国开08 20,400,000 2,099,851,144.70 17.45

2 212380008 23交行债01 11,900,000 1,212,878,785.10 10.08

3 212300002 23江苏银行债01 11,700,000 1,172,975,035.66 9.75

4 2320017 23宁波银行02 10,400,000 1,044,583,299.93 8.68

5 2328013 23中国银行绿色金融债01 10,100,000 1,013,040,742.02 8.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的处罚;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的处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

分局的处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处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华安鑫福定开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19-11-26(合同生效日)起至2019-12-31 止 0.26% 0.01% 0.53% 0.03% -0.27% -0.02%

2020-1-1至2020-12-31 3.12% 0.01% -0.07% 0.09% 3.19% -0.08%

2021-1-1至2021-12-31 3.23% 0.01% 2.10% 0.05% 1.13% -0.04%

2022-1-1至2022-12-31 3.41% 0.01% 0.51% 0.06% 2.90% -0.05%

自2023-1-1至2023-12-31 2.46% 0.01% 2.06% 0.04% 0.40% -0.03%

自2024-1-1至2024-6-30 1.32% 0.01% 2.42% 0.07% -1.10% -0.06%

华安鑫福定开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19-11-26(合同生效日)起至2019-12-31 止 0.24% 0.01% 0.53% 0.03% -0.29% -0.02%

2020-1-1 至2020-12-31 2.87% 0.01% -0.07% 0.09% 2.94% -0.08%

2021-1-1 至2021-12-31 2.96% 0.01% 2.10% 0.05% 0.86% -0.04%

2022-1-1至2022 -12-31 3.15% 0.01% 0.51% 0.06% 2.64% -0.05%

自2023-1-1至2023-12-31 2.19% 0.01% 2.06% 0.04% 0.13% -0.03%

自2024-1-1至 1.19% 0.01% 2.42% 0.07% -1.23% -0.06%

2024-6-3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的,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

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

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

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以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净值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以不编制定期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并披露。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

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

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

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

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

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

格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

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

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

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其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

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

性和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定期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

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使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

现,能够满足开放期投资的赎回需求,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

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需求,本基金

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

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

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对部分赎回超过一定比例的投资者实施延期办理;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等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6)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中的相关内容。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每42个公历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

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信用风险对本基金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

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

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

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

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5、每个封闭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利率、基金的投资策

略等情况综合评估,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免收赎回费)。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

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6、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

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

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进入下一个封闭运作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

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对于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额自动赎回(免收赎回费);对于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

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

7、基金封闭运作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封闭运作期结束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当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资产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未变现的基金资产对应的赎回款项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

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的净值确定。在封闭运作期结束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就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发

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8、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

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9、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

定的交易收益。

10、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

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

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11、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

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

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

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

弊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

投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

作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

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在

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电话咨询服务

客服热线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

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

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0-24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1-10

3 关于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18

4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5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6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1-19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12

8 关于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19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10 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度报告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12 华安鑫福定开债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13 关于华安鑫福4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1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节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第五节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

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

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3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3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

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

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

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则

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

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

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

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

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四)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解释。

(二)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