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9-20 11:23:55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9月19日

送出日期:2024年9月2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14303

ETF发起式联接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交易代码014304

ETF发起式联接C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12月28日-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1年12月28日

经理的日期基金经理刘璇子

证券从业日期2014年7月7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投资范围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

1、资产配置策略

2、目标ETF投资策略

3、股票投资策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5、债券投资策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8、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

本基金属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风险收益特征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天1.50%

赎回费

N≥7天0.00%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

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5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2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35,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5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

其他费用

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2、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3、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ETF发起式联接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1.0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

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

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4、其他投资于目标ETF的风险

如目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目标ETF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等。

5、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6、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7、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8、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10、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11、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12、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4、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1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16、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1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18、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19、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

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2)股价波动风险;(3)

流动性风险;(4)集中度风险;(5)转板风险;(6)退市风险;(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上海金融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