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9-20 07: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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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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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汇

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30 号)

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最

短两年持有期风险、业绩报酬的认知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与一般基金不同,本基金的管理费分为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个部分。

其中,业绩报酬依据每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而定。投资者

必须注意,由于每笔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转入、红利再投资以及赎回、转

出的日期不同,每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可能不同,进而导

致业绩报酬不同。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

出基金份额日或本基金终止日,基金管理人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基金份

额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必须注意,赎回/转出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

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赎回/转出的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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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8%,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该赎回/转出基金份额应计提业绩报酬,业绩

报酬将从赎回/转出金额中扣减。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

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

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

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价格的交

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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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

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

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股价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须充

分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

面的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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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6

九、基金的投资................................................................................................ 60

十、基金的业绩................................................................................................ 76

十一、基金的财产............................................................................................ 7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十七、风险揭示.............................................................................................. 10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1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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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汇智精选两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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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汇智精选

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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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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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

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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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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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

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

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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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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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张羽翀先生,硕士学历,历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

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监。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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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首席执行官,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

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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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

电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 年、2020 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第 15 页 共 150 页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晓鹏先生,硕士研究生,1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国联安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5 月,担任华安安信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 年 4 月至 2023 年 10 月,同时担任华安现代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聚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聚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523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70.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4%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第 16 页 共 150 页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 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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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第 18 页 共 150 页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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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第 20 页 共 150 页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 21 页 共 150 页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 22 页 共 150 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6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08 只,QDII 基金 53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 23 页 共 150 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 24 页 共 150 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联系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联系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25 页 共 150 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联系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联系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联系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联系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联系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联系电话:95511 转 3

网址:bank.pingan.com

(1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联系电话:95574

第 26 页 共 150 页

网址:www.nbcb.com.cn

(12)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联系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3)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联系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4)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联系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15)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心 B 座

联系电话:0731-96511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16)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联系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17)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联系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8)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19)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27 页 共 150 页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联系电话:400,999,887,7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20)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联系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my1000.cn/

(2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联系电话:86-0519-81595100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联系电话:86-21-20328000

网址:www.bocifunds.com

(24)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25)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联系电话:86-10-83270996,86-471-4962367

网址:www.cnht.com.cn

(26)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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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网址:www.gszq.com

(27)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网址:www.hx168.com.cn

(2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网址:hwww.swhysc.com

(29)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网址:www.ewww.com.cn

(3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电话:86-591-38507869,86-21-38565565

网址:www.xyzq.com.cn

(31)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网址:www.zts.com.cn

(3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电话:86-351-8686668,86-351-8686905

网址:www.sxzq.com

(33)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第 29 页 共 150 页

联系电话:86-10-66555171

网址:http://www.dxzq.net

(3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联系电话:86-731-84430252

网址:www.xcsc.com

(3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7)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8)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网址:www.westsecu.com

(39)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联系电话:025-83389999

网址:www.htsc.com.cn

(40)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第 30 页 共 150 页

(41)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电话:86-10-63080906

网址:www.cindasc.com

(4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4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4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联系电话:86-931-4890668

网址:www.hlzq.com

(45)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网址:www.cgws.com

(4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47)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86-571-87821312

网址:www.ctsec.com

(4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第 31 页 共 150 页

室(部位:自编 01 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5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网址:www.cmschina.com

(51)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联系电话:86-431-85096806

网址:www.nesc.cn

(52)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53)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联系电话:86-28-86199815,86-4008366366,86-28-86199665

网址:www.hxzq.cn

(5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86-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5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联系电话:086-21-53686888

第 32 页 共 150 页

网址:www.shzq.com

(56)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 A 栋 2301A

联系电话:86-21-54967382

网址:www.cfsc.com.cn

(57)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网址:www.cctgsc.com.cn

(58)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联系电话:486-4007121212,86-351-5257877

网址:www.dtsbc.com.cn

(5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61)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网址:www.glsc.com.cn

(62)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第 33 页 共 150 页

网址:www.ciccwm.com

(63)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联系电话:029-88365835

网址:https://www.kysec.cn

(64)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6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联系电话:86-551-65161691,86-551-65161539

网址:www.hazq.com

(68)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联系电话:86-20-81008826

网址:www.ykzq.com

(69)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第 34 页 共 150 页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7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71)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联系电话:86-371-69177590

网址:www.ccnew.com

(72)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电话:86-10-84183126

网址:www.guodu.com

(7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74)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www.zszq.com

(76)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联系电话:86-10-57672000

网址:www.jzsec.com

第 35 页 共 150 页

(77)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联系电话:86-532-80958800

网址:www.lczq.com

(7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电话:86-10-56052830

网址:www.csc108.com

(79)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10-63211666

网址:www.csf.com.cn

(80)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联系电话:86-755-23375559

网址:www.wkzq.com.cn

(81)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网址:www.18.cn

(82)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联系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第 36 页 共 150 页

(84)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网址:www.essence.com.cn

(85)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网址:hwww.swsc.com.cn

(86)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联系电话:86-10-67017788*8008

网址:www.cnpsec.com

(87)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8)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联系电话:95118、400 098 8511 (个人业务)400 088 8816 (企业业务)

网址:kenterui.jd.com

(89)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联系电话:95055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9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91)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第 37 页 共 150 页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2)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联系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联系电话:4000-766-123,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4)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联系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联系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96)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联系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97)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联系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8)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联系电话:400-080-3388

第 38 页 共 150 页

网址:www.puyifund.com

(99)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联系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0)名称: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联系电话:010-82350618、400-080-5828

网址:www.igesafe.com

(101)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联系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02)名称: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联系电话:400-075-6663,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3)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联系电话:400-046-6788,400-118-11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4)名称: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穗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s://www.jpinvestment.cn/

(105)名称: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联系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39 页 共 150 页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联系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107)名称: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联系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0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电话:400-920-0022,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109)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0)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1)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2)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联系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1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深

第 40 页 共 150 页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15)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联系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6)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联系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7)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585 室

联系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118)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联系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联系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2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联系电话:4001818188

第 41 页 共 150 页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1)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 258 号 10 楼 02 单元

联系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12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联系电话:400-921-7755,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3)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联系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24)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25)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964670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126)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联系电话:021-20700800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7)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联系电话:400-066-9355、86-010-62675369

第 42 页 共 150 页

网址:fund.sina.com.cn/

(128)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129)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联系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30)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网址:http://www.pytz.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第 43 页 共 150 页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宋甲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宋甲杰

第 44 页 共 150 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9】2330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267,177,751.95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39,510.17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52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1,267,177,751.95 份

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539,510.17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267,717,262.1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734,259.65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57919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 45 页 共 150 页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第 46 页 共 150 页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

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

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 2 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起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而言,

自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方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第 47 页 共 150 页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第 48 页 共 150 页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

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

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第 49 页 共 150 页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赎回费用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第 50 页 共 150 页

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赎回费为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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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7,066.18 份基金

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和业绩报酬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业绩报酬(如有)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业绩报酬计提日

每笔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日或本基金

终止日。

(2)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每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为:

a. 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计提起始日;

b. 存续期内申购/转入的基金份额,以申购/转入日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

酬计提起始日;

c. 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以红利再投资日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计提起始日。

(3)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

计算每笔基金份额以该笔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至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

第 52 页 共 150 页

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公式如下:

R=(NAV1-NAV0)/nav0×365/D×100%

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下同);

NAV1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若本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则为本基金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总额除以进入清算程

序的基金份额总额得到的值加上本基金成立以来每份额的累计单位分红金额;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D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到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下

同);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4)每笔基金份额计提的业绩报酬计算

在持有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或本基金终止日,基金管理人对每笔基金份

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 8%的部分,按 20%的计提比例计算业绩报酬(P),计

算公式如下:

当 R≤8%时,P =0;

当 R>8%时,P =(R-8%)×20%×nav0×S×D/365

其中,S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量。

例(期间基金无分红):某投资者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申购 100,000.00 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均为 1.0150 元。

该投资者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全额赎回该笔基金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均为 1.4261 元。在该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内,本基金没

有进行分红。

该投资者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赎回该笔基金份额时,从申购日开始计算的

年化收益率(R)为:

R=(NAV1-NAV0)/nav0×365/D×100%

=(1.4261-1.0150)/1.0150×365/1141×100%=12.9565285%

其中,

NAV1 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即 1.4261 元;

第 53 页 共 150 页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即 1.0150 元;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即 1.0150 元;

D 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到赎回日的间隔天数,共 1141 天(即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的间隔天数)。

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R>8%,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中计提业绩报酬,可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P)为:

P=(R-8%)×20%×nav0×S×D/365

=(12.9565285%-8%)×20%×1.0150×100,000.00×1,141/365=3,145.33 元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4261=142,610.00 元

赎回费用为 0。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业绩报酬

=142,610.00-3,145.33=139,464.67 元

回顾该笔基金份额的整个持有期间(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该投资者以基金份额净值 1.0150 元申购 100,000.00 份基金份额,合计

申购金额为 101,500.00 元(不考虑申购费)。该笔基金份额投资期间年化收益

率为 12.9565285%。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 3,145.33 元,该投资者

获得净赎回金额 139,464.67 元。

例(期间基金分红,分红不提取业绩报酬):某投资者于 2020 年 7 月 1 日

申购 100,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均为 1.0150 元。2021 年 7 月 13 日本基金发生现金分红,每份基金份额

分红 0.2000 元。该投资者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全额赎回该笔基金份额,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261 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 1.4261 元。

该投资者获得的现金分红款=100,000.00×0.2000=20,000.00 元。

该投资者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赎回该笔基金份额时,从申购日开始计算的

年化收益率(R)为:

R=(NAV1-NAV0)/nav0×365/D×100%

=(1.4261-1.0150)/1.0150×365/1,141×100%=12.9565285%

其中,

NAV1 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即 1.4261 元;

第 54 页 共 150 页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即 1.0150 元;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即 1.0150 元;

D 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到赎回日的间隔天数,共 1141 天(即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的间隔天数)。

该笔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 R>8%,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

中计提业绩报酬,可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P)为:

P=(R-8%)×20%×nav0×S×D/365

=(12.9565285%-8%)×20%×1.0150×100,000.00×1141/365=3,145.33 元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261=122,610.00 元

赎回费用为 0。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业绩报酬

=122,610.00-3,145.33=119,464.67 元

回顾该笔基金份额的整个持有期间(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6

日),该投资者以基金份额净值 1.0150 元申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合计申购

金额为 101,500.00(不考虑申购费)。该笔基金份额投资期间年化收益率为

12.9565285%。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 3,145.33 元,该投资者获得

净赎回金额 119,464.67 元。期间,该投资者还获得现金分红款 20,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

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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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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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第 57 页 共 150 页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相

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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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 59 页 共 150 页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

业务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60 页 共 150 页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

第 61 页 共 150 页

资金供求因素、市场投资价值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

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多因素框架的分析结果,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股市、债市等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

配置比例。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

努力探寻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科创板上市公司。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书面资料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系

统地审视与判断投资机遇。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

的整体竞争优势,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技术领先,具有成本优势,

营销水平高,管理层素质高,市场份额占比较高;

C、公司发展战略清晰,核心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D、公司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关注企业对下游产品的定价能力,和上游产品

的议价能力;

E、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关注流通股股东利益,并且企业的信

息披露公开透明。

(2)定量分析

科创板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因此本基金除了对传统反映

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还将结合分析企业所处成长阶段,和企业产品需求所处阶段,以挑选具有优势

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产权比率、经营杠杆、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平均存货周转率、平均收账期、利息保障倍数、

第 62 页 共 150 页

自由现金流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

值倍数法(EV/EBITDA)、市销率(PS)等;

(3)估值方法

估值的目标是确定公司合理价值。为了准确刻画不同公司的价值,对处于

不同阶段(初创、成长、成熟、衰退)、不同业态(互联网、传媒、电商、新

药研发)的公司宜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A、成熟期的公司

对于处于成熟期的公司,通常可采用现金流折现(DCF)、市盈率(PE)、

市净率(PB)等方式估值。

处于成熟期的公司,通常主营业务稳定、盈利波动较小、盈利增速较低、

未来现金流可预期,因而可通过估计公司未来现金流、并以合适的贴现率折现,

计算公司的现值。同时,由于该阶段公司市盈率(PE)较为稳定,市盈率也是

较为普遍的估值指标。对于一些重资产的公司,PB 也能从一定角度反映投资者

的安全边际。

B、成长期的公司

对于处于成长期的公司,依据其是否盈利可采用不同估值方法。

对于处于成长期、盈利模式逐渐清晰、但尚未盈利的公司,可采用 PS、

EV/EBITDA 等方式估值。一般来说,这样的公司处于高速成长期,但由于研发

费用、销售费用等投入较大的原因,公司尚未实现盈利、或实现了微量盈利;

但由于当期利润情况不足以反映公司未来的增长前景,故不能或不宜采用基于

盈利的 PE、PEG 等估值方式。对于这样的公司,销售额(Sales)、或息税折旧

摊销前利润(EBITDA)等指标通常能更好地反应公司增长前景,因而更适合采

用 PS、EV/EBITDA 估值。

对于处于成长期、且已经实现盈利的公司,除了采用 PS 估值外,也可采用

PEG 估值。若公司盈利增长路径较为清晰,未来盈利预期的确定性较强,也可

采用现金流折现等绝对估值法,并在估计未来现金流过程中纳入公司增长的因

素。

C、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公司

另外,对于一些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公司,可采用更能刻画公司未来盈利

第 63 页 共 150 页

能力、更具有针对性的估值方法。

比如,对电商、社交网站等流量驱动型的互联网平台类公司,可采取基于

“用户量”与“用户数”的估值模型,即 V=f(用户数)* f(单用户价值)。

其中较为常用的是 P/GMV 估值。GMV=活跃用户数*平均单用户收入,用以表征流

量驱动型平台的用户价值。

比如,对于新药研发类公司可采用产品线(Pipeline)估值。产品线

(Pipeline)估值是指对于每条新药产线的成功率、以及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进

行估计并贴现,从而得到整个新药研发公司价值的估值方式。

3、其他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

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

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

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

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

的优质股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

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

长性、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

的投资目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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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4)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

环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

环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并通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

业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

行契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

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

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

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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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

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

套期保值),并根据权益类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

选择,以对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参与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

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

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第 66 页 共 150 页

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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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一科创板股票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且

持有单一科创板股票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股票总流通市值的 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第 68 页 共 150 页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

率调整)×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市场

覆盖率较广,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与本基金投资

策略、投资风格比较匹配,适合作为本基金 A 股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

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

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故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

分的绩效。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第 69 页 共 150 页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

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

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

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

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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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313,459,700.83 89.26

其中:股票 313,459,700.83 89.2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744,533.34 10.46

8 其他资产 972,891.22 0.28

9 合计 351,177,125.39 10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1,901,413.81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3.4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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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649,758.00 2.76

C 制造业 212,612,049.62 60.7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19,011,430.78 5.4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637,722.00 1.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513,582.81 5.2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1,719,051.21 3.35

J 金融业 15,260,961.00 4.3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8,153,731.60 2.3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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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1,558,287.02 86.2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能源 - -

原材料 2,216,799.32 0.63

工业 1,738,399.85 0.50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3,051,575.70 0.87

日常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2,735,995.59 0.78

金融 - -

信息技术 273,438.93 0.08

通信服务 1,427,504.53 0.41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457,699.89 0.13

合计 11,901,413.81 3.40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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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5499 东鹏饮料 113,879 24,569,394.25 7.03

2 300832 新产业 237,000 15,983,280.00 4.57

3 000403 派林生物 543,300 14,484,378.00 4.14

4 300705 九典制药 535,400 14,316,596.00 4.09

5 600519 贵州茅台 8,100 11,885,859.00 3.40

6 300760 迈瑞医疗 39,300 11,432,763.00 3.27

7 600461 洪城环境 918,601 10,637,399.58 3.04

8 000333 美的集团 158,200 10,203,900.00 2.92

9 000895 双汇发展 409,500 9,733,815.00 2.78

10 000100 TCL 科技 2,225,500 9,614,160.00 2.7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第 74 页 共 150 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

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

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权益类资产投资(或拟

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

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

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第 75 页 共 150 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538.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6,957.48

3 应收股利 123,669.5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725.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72,891.2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76 页 共 150 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24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 2019-

12-18(合

同生效

日)至

2019-12-

31 0.11% 0.02% 1.01% 0.59% -0.90% -0.57%

2020-1-1

至 2020-

12-31

76.09% 1.33% 18.87% 1.14% 57.22% 0.19%

2021-1-1

至 2021-

12-31

-14.74% 1.15% -0.97% 0.84% -13.77% 0.31%

第 77 页 共 150 页

2022-1-1

至 2022-

12-31

-17.16% 1.48% -16.27% 1.02% -0.89% 0.46%

自 2023-1-

1 至 2023-

12-31

-19.93% 0.91% -8.00% 0.66% -11.93% 0.25%

自 2024-1-

1 至 2024-

6-30

-6.51% 1.02% -0.60% 0.81% -5.91% 0.2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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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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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第 80 页 共 150 页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

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第 81 页 共 150 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标的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第 82 页 共 150 页

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

间参与的份额因认购、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

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

构确认数据为准。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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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第 84 页 共 150 页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第 85 页 共 150 页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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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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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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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础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础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基础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础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础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持有人每笔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持有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或本基金终止日,基金管理人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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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3)在持有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转

出资金中扣除;在本基金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4)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计提业绩报酬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计

算赎回/转出基金份额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1)业绩报酬计提日

每笔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日或本基金

终止日。

(2)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

每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为:

a. 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计提起始日;

b. 存续期内申购/转入的基金份额,以申购/转入日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

酬计提起始日;

c. 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以红利再投资日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

计提起始日。

(3)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

计算每笔基金份额以该笔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至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

的年化收益率(R),计算公式如下:

R=(NAV1-NAV0)/nav0×365/D×100%

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下同);

NAV1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若本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则为本基金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总额除以进入清算程

序的基金份额总额得到的值加上本基金成立以来每份额的累计单位分红金额;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nav0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D 为该笔基金份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日到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间隔天数(下

同);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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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笔基金份额计提的业绩报酬计算

在持有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或本基金终止日,基金管理人对每笔基金份

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 8%的部分,按 20%的计提比例计算业绩报酬(P),计

算公式如下:

当 R≤8%时,P =0;

当 R>8%时,P =(R-8%)×20%×nav0×S×D/365

其中,S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该笔基金份额的份额数量。

3、业绩报酬的支付

当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本基金终止时,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将赎回/转出款项、终止清算款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根据上述业绩报酬

公式进行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将对应的业绩报酬(如有)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业绩报酬由登记机构负责计算,不需要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

理人计算错误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5、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的,无需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第 91 页 共 150 页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

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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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93 页 共 150 页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第 94 页 共 150 页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95 页 共 150 页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第 96 页 共 150 页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第 97 页 共 150 页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础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第 98 页 共 150 页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业绩报酬提取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业绩

报酬收取情况,包括业绩报酬提取总金额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第 99 页 共 150 页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100 页 共 150 页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01 页 共 150 页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

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第 102 页 共 150 页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最短两年持有期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2、基金管理费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基金管理费包括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这类收费模式与大多数国

内市场上现存的固定费率模式是不同的。因此,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产品创

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先,本基金的业绩报酬与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有关,

因而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每笔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红利再投资、转入日期

和赎回、转出日期不同,每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可能不同,

进而导致不同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可能不同。

其次,本基金的业绩报酬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或本基金

终止时从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清算资金中一次性计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申请的工作日,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或转出价格是未扣除

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若在业绩报酬计提期间,该笔基金份额净值

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8%,则基金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注意:这并

不代表基金的收益保证,即本基金年化收益率存在低于 8%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3、因法规政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的,无需召开份额持

第 103 页 共 150 页

有人大会。

4、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

度风险等。

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弱于 A 股其

他板块,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

无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

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

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最后,投资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

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

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

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

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

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7、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

第 104 页 共 150 页

临失 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

面临不 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

易,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

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

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

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

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

殊风险:

a)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 A 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

可 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 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 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

地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

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c)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 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第 105 页 共 150 页

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

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 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

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

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8、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9、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

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

包括: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

对技术依赖高、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

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

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

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本基金在追求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

不确定性更大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

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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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价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业绩受外部环境影响大,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

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30%以内等,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可能导致挂牌股

票股价波动较大。

(3)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

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

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主要

属于创新成长型中小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能力、经营风险等特征较为相似,

且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

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转板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可申请转

板上市。交易所需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论上市公司是否转板成

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6)退市风险

根据市场过往运行情况,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存在相对 A 股相关市场

更大的退市风险,由此对基金流动性管理、资产处置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压

力,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上市

公司可能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

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

第 107 页 共 150 页

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综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当上述股票表现不佳

时,本基金的净值将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产生亏损。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须充分知悉和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特点和发行、上市、交易、退市

等方面的规则,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三、流动性风险

每笔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赎回,因

此本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将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评估及相关安排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从投资范

围上看,预期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第 108 页 共 150 页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

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

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第 109 页 共 150 页

来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七、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

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

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

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

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风险。

第 110 页 共 150 页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

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

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111 页 共 150 页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第 112 页 共 150 页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113 页 共 150 页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第 114 页 共 150 页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第 115 页 共 150 页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电话咨询服务

客服热线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

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

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 20 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第 116 页 共 150 页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 ,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117 页 共 150 页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和公司网站 2023-10-24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固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相关

事宜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3-11-10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京仪装备)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3-11-23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锦江航运)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3-11-29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永达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3-12-05

6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

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3-12-26

7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3-12-26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永兴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1-12

9

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和公司网站 2024-01-19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1-24

第 118 页 共 150 页

公告(北自科技) 站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肯特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2-21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龙旗科技)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2-24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

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3-12

14

华安汇智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3-27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4-22

17 华安汇智精选混合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键邦股份)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6-29

19

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

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7-24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

公告(国科天成)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

2024-08-15

第 119 页 共 150 页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 120 页 共 150 页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 121 页 共 150 页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第 122 页 共 150 页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第 123 页 共 150 页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第 124 页 共 150 页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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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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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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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因法规政

策调整而需要修订业绩报酬相关基准比例,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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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基金基础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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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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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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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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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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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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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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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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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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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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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相关

股票库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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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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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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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一科创板股票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且

持有单一科创板股票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股票总流通市值的 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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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违反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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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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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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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

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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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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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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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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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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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