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2024-09-25 07:09:08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4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347号》文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4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 Index)。

(1)指数样本空间和成分股选择

达克斯?指数(德国股票指数)追踪了德国股市中市值最大、最重要的公司

的表现。该指数包括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高级市场交易的40只市值最大、

表现最好的公司。

(2)成分股数量和权重

本指数成份股数量为40,权重根据自由流通股市值决定,单只成分股权重

上限为10%。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

于指数编制机构关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原文描述请登录

https://qontigo.com/查询。

本基金投资于德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

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

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

一定差异。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

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

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

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

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调整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相关信息

截止日为2024年9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境外托管人 ................................................................................................ 31

六、相关服务机构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9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二十、风险揭示 ................................................................................................ 95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4

一、绪言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公布、自同年9月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

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自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

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

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德国DAX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申购

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

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报

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

率调整)与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之比减去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张羽翀先生,硕士学历,历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

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监。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锦

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首席执行官,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9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

电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14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员。2010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

量化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

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9月至2022年12月,同时担任华安纳斯

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纳斯

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由华安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0

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同

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

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

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4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5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2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23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70.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4%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8.20%,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

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

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

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

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

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

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

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

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

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

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

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

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

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

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

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

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

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

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

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

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

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

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为4.3万亿美

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

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8,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7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

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

做到“以客户为中心”。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

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

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其他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宋甲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宋甲杰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47号文注册。

本基金自2014年7月14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8月1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

认购金额为337,779,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37,779,000.00份。本

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4年8月7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5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337,779,000.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

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8月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

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14年9月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

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欧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其他媒介公

示。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

规模进行控制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通常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

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已于2014年9月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指引》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和现金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现金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

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

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

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

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

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清算,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3日通过登记结算结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

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

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

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的限制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

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

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2日(指T 日前第2个开

放日,下同)的现金差额、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及其

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

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

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指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1日预计开盘价×T-2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德国市场

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

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

被替代证券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

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

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

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1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

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1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

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1日后的第6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德国证券交易

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1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2日估值汇

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是指,为便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

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其T-1日预估开盘价(欧元计价)及T-2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T-1日预估开盘价(欧元计价)主要是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T日或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

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如果T-2日至T日期间存在德国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预估

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收盘价(欧元计价)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基金名称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3031

2021年10月14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952.1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84,369.07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1690

2021年10月14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单位:元) 1,786.3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

赎回上限 --

是否允许申购和赎回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证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证券简成分证现金替溢价比申购替赎回替代证券代

码 称 券数代标志 例 代金额 金额 码源

(克)

1COV 1COV 11 退补现10.00% 0.00 4,817.41 -

ALV ALV 24 退补现金替代 10.00% 0.00 34,883.11 -

HEI HEI 8 退补现金替代 10.00% 0.00 3,732.45 -

SAP SAP 60 退补现金替代 10.00% 0.00 54,314.87 -

SY1 SY1 7 退补现金替代 10.00% 0.00 5,950.79 -

(九)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德国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

3、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不当或IOPV计算错误。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0、出现巨额赎回。

11、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

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12、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

上限的情形。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

金可以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使用现金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特

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

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5、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

规则。

7、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在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

产组合,但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成份股长期停牌、法律法规限制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

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为有效控制指

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

目标是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若基金

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资于股

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品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

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5.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6.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德国DAX指数(DAX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的总收益指数收

益率)。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德国企业,

需要承担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遵循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的原则。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0月

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68,580,523.24 92.51

其中:普通股 468,580,523.24 92.51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德国 468,580,523.24 92.62

合计 468,580,523.24 92.6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工业 111,193,069.37 21.98

金融 89,815,820.45 17.75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66,976,700.06 13.24

信息技术 62,249,809.94 12.30

医疗保健 44,864,547.13 8.87

原材料 29,099,685.54 5.75

通信服务 28,726,425.49 5.68

公用事业 19,371,142.48 3.83

日常消费品 9,626,356.64 1.90

房地产 6,656,966.14 1.32

能源 - -

合计 468,580,523.24 92.6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

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客车有限公司 GY 国 国

4.2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

投资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净值比例

(人民币元)

(%)

1 股指期货 FDAX2312 - -

注: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根据《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

业务核算细则(试行)》及《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其他

衍生工具-期货投资”与“证券清算款-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符

合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条件,故将“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

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人

民币-2,058,488.46元,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638,658.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38,658.57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

时间2023年6月30日)

份额净业绩比较

份额净业绩比较

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率标准率标准差

率① 率③

差② ④

2023-1-1-

21.44% 1.00% 23.07% 0.99% -1.63% 0.01%

2023-6-30

2022-1-1-

-12.48% 1.55% -9.88% 1.56% -2.60% -0.01%

2022-12-31

2021-1-1-

1.99% 0.91% 4.17% 0.91% -2.18% 0.00%

2021-12-31

2020-1-1-2.85% 2.09% 6.32% 2.14% -3.47% -0.05%

2020-12-31

2019-1-1-21.67% 0.91% 24.97% 0.93% -3.30% -0.02%

2019-12-31

2018-1-1--19.53% 1.02% -17.79% 1.07% -1.74% -0.05%

2018-12-31

2015-1-1-2015-12-31 -4.71% 1.51% 4.26% 1.63% -8.97% -0.1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

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

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

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

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

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

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

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

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

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

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

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

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

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

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5)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或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经纪商或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8)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3)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

配);

6、外汇汇兑损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

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

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

率调整)÷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经汇率调整)-1)×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

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

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

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2、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5、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更收

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

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

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1)当E

H=E×0.05%÷365

(2)当E≥1.5亿欧元时:

H=1.5亿欧元×0.05%÷365+(E-1.5亿欧元)×0.045%÷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许

可费金额 / 该季度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季

度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许可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

基金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8750欧元。在每个季度到期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季

度结束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

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5、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

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场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通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德国市场以欧元计价

的金融工具。欧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

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欧元的汇率的波动也

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

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德国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

德国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

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德国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

标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

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德国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

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德国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

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

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所追踪的DAX指数(DAX Index)是全球最知名的欧洲旗舰指数之一,

成份股包含了40家在德国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规模最大、交易

最活跃的德国公司股票,指数市值覆盖度达到德国市场的70%,是全球公认的

最能代表德国经济表现的蓝筹基准指数。指数在反映德国蓝筹股票市场平均收

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标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德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德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

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

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的风险。

8、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

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

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9、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0、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德国DAX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德国DAX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德

国DAX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等原因而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在前述情形下,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

的风险与成本。

11、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德国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

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

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德国市场,德国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

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4)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5)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

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范

围和投资市场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九)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1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3、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

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

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

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

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

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8、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

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

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

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20、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

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21、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二)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

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在决议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

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

通过发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 ,service@huaan.com.cn

5、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03-03

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券时报》、中 2023-07-12

部分基金增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18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2023-08-30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2023-11-22

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

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

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

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记资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

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1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

案;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开持有人大会;

(22)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

赎回等日常交易;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

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

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20年;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

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

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

(1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当基金规模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200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90%,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

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公正机构公证及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基金合同》变更应在决议生效后执行,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

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

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德国DAX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

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

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

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

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金合

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

品。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

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

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

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

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

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对

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

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

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

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

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帐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帐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

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还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

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

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二)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

存放在该机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并配合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

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

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

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

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但应继

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

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

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10个交易日内纠正,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

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

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

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

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

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

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

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

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

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

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

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

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

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

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

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

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5)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7)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8)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9)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0)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1)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2)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5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2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

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予以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产生的后

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

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