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9-25 12:12:44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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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4日证监许可〔2021〕327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10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是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标

的指数为MSCI China A 50 Connect Index(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

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等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包括场外实

物申购赎回方式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2种方式。

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

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单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

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

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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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

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

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场内申购赎回方式,采用“场内部分实物、部分现金”的模式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在受理当日确认。投资人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

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

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当日赎回ETF份额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

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

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

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 China A 50 Connect Index(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

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根据MSCI中国A股指数构建,采用创新的方法,从满足互

联互通条件的最大市值股票中选取50支,确保分散化的板块配置,均衡代表广泛的中国A

股市场。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MSCI官方网站,网址:www.msci.com。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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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绪言..............................................................................................................................................5

§2释义..............................................................................................................................................6

§3基金管理人................................................................................................................................11

§4基金托管人................................................................................................................................21

§5相关服务机构............................................................................................................................27

§6基金的募集................................................................................................................................38

§7基金合同的生效........................................................................................................................39

§8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0

§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1

§10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3

§11基金的投资..............................................................................................................................62

§12基金的财产..............................................................................................................................75

§13基金资产估值..........................................................................................................................76

§1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15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4

§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17基金的信息披露......................................................................................................................87

§18风险揭示..................................................................................................................................93

§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6

§23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9

§25备查文件................................................................................................................................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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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MSCI中国A50

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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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

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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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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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28、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4、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

关业务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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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 China A 50 Connect Index(MSCI中国A50互

联互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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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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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

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

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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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 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

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

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

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

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

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

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

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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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秘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

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

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

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

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常务会长,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

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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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营

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分析岗,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

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

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

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

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

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

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

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中国证

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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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

苏国信集团,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

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党委委员。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

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

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

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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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李佳亮先生,管理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今。

李佳亮先生,美国南加州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8月加入南

方基金,任数量化投资部研究员;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8月5日,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9月4日,任南方荣优基金经理;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1

月18日,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28日,任大数据100、大

数据300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中证500增强基金经

理;2017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量化成长基金经理;2020年4月23日

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上证50增强基金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2024年5月31

日,任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9日至今,任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

基金经理;2022年1月10日至今,任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联接基金经理;2022

年11月21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2年12月16日至今,任南方基金南方东英银河联

昌富时亚太低碳精选ETF(QDII)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3日至今,任南方北证50成份

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3年3月3日至今,任南方中证主要消费ETF基金经理;2023年3

月23日至今,任南方标普500ETF(QDII)基金经理;2023年4月13日至今,任南方沪深300ESG

基准ETF基金经理;2023年6月21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基金经理;

2023年7月28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通信服务ETF基金经理;2023年9月7日至今,任南方

中证2000ETF基金经理;2023年12月5日至今,任南方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发起基金经理;

2024年2月28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联接基金经理;2024年3月19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4年3月29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半导

体产业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4年4月15日至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芯片ETF基金经理;

2024年5月14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通信服务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4年5月21日至

今,任南方富时亚太低碳精选ETF发起联接(QDII)基金经理;2024年7月8日至今,任

南方上证科创板芯片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首席投资官(权益)兼权益研究部总经

理茅炜先生,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

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

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

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兼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3.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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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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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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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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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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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

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15,747.83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95%,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14.6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28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

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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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

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

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

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

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

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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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

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

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

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年

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周年特别评选“优秀ETF托管人””奖。

2024年6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

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

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1997年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

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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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84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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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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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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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中国A50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联系人:庞晓芸联系电话:0755-82492193客服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联系人:乔琳雪联系电话:021-38565547客服电话:95562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联系人:于智勇电话:0755-82130833客服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联系人:辛国政联系电话:010-80928123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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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健联系人:芮敏祺电话:021-38676666客服电话:4008888666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联系人:张峰源电话:021-20315719客服电话:95538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周杰传真:021-63809892联系人:徐步夷客服电话:95553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谢欣然联系电话:010-56135799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联系人:杨茜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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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3558761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王一通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服电话:95548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张剑联系人:鲍佳琪电话:021-33388378传真:021-33388224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联系人:郁疆联系电话:021-22169999客服电话:95525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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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万玉琳联系电话:0755-82026907传真0755-82026539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联系电话:0991-2307105传真:010-88085195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网址: www.swhys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联系人:江恩前联系电话:021-50295432客服电话:95351网址:www.xcsc.com

1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联系人:陈剑虹联系电话:0755-81688000客服电话:95517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肖海峰联系人:赵如意联系电话:0532-85725062客服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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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伟联系人:曹宇鑫联系电话:021-80508504客服电话:95376网址:www.mszq.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法定代表人:金文忠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客服电话:95503网址:www.dfzq.com.cn

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联系人:赵静静客服电话:95584网址:www.hx168.com.cn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超联系人:邵珍珍联系电话:021-53686888传真:021-53686100-7008客服电话:4008918918网址:www.shzq.com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法定代表人:葛小波联系人:郭逸斐联系电话:0510-82832051客服电话:95570网址:www.glsc.com.cn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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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联系人:王星电话:022-28451922传真:022-28451892客服电话:956066网址:www.ewww.com.cn

2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王阳联系电话:021-38637436客服电话:95511-8网址:stock.pingan.com

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陆晓电话:0512-62938521传真:0512-65588021客服电话:95330网址:www.dwzq.com.cn

2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联系电话:020-88836999客服电话: 95548网址:www.gzs.com.cn

2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联系人:曹梦媛联系电话:025-58519529客服电话:95386网址:www.njzq.com.cn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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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联系人:范超联系电话:0551-65161821客服电话:95318网址:www.hazq.com

31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联系人:闪雨晴 电话:021-20515465传真:021-68408217-7517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座法定代表人:苏军良联系人:王虹电话:021-20655183传真:021-20655196客服电话:95547网址:www.hfzq.com.cn

3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坚联系人:杜巧联系电话:023-67500573客服电话:95355网址:www.swsc.com.cn

34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明联系人:李鹏联系电话:0311-86273126客服电话: 95363网址:www.953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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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丽峰联系人:占文驰联系电话:0791-88250812客服电话:956080网址:www.gszq.com

3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法定代表人:陈亮联系人:刘澜联系电话:010-65051166客服电话:400-820-9068网址:www.cicc.com.cn

3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法定代表人:施华联系人:胡创联系电话:010-59355997客服电话:95571网址:www.foundersc.com

3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联系人:蔡驰宙联系电话:0571-87821867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网址:www.ctsec.com

3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文卓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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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室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联系人:张吉安电话:029-87211668客服电话:95582网址:https://www.west95582.com

4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陆涛联系人:刘萍联系电话:0755-83025693客服电话:95372网址:www.jyzq.cn

4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法定代表人:王达联系人:丁思联系电话:020-83988334客服电话:95322网址:www.wlzq.cn

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刘一君联系电话:18500852451传真:028-86690126客服电话:95310网址:www.gjzq.com.cn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法定代表人:俞洋联系人:刘熠电话:021-54967387传真:021-54967280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网址:http://www.cfsc.com.cn

4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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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12、15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法定代表人:李娟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66559211传真:010-66555133客服电话:95309网址:www.dxzq.net

4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62号开源证券法定代表人:李刚联系人:杨淑涵电话:029-88365805传真:029-88365835客服电话:95325网址:www.kysec.cn

47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5层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联系人:王龙电话:010-86499479传真:010-86499401客服电话:956006网址:www.lczq.com

4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联系人: 陈亚男客服电话:95357网址:http://www.18.cn

4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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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吴玲玮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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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4日证监许可〔2021〕3275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21年

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共募集3,896,542,944.00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4163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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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

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21年10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

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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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上述

折算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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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所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

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

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若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机构可以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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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他

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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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2种方

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均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

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

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具体开通情况详见相关业务公告。

10.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

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0.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0.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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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0.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2种方

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

股均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

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

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具体开通情况详见相关业务公告。

(一)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和上海A股账户,

并保证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和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2)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且投资者深圳托管

的托管单元与上海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

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

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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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

定。

T+1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

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

进行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

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

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

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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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

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

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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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0.5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10.6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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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10.7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2种方

式,将采用不同的申购赎回清单。

(一)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

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

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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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T+2日收取替代

金额。

在T+1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3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3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1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

T+3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

的清算和交收在T+3日后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2个交易日)内完

成,登记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

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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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

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

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当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现金替代或可以现金替代时,若T日为某一股票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的权益登记日,由于T日投资者或基金资产将获得相应的权益,在上述

公式中,基金管理人将以该股票经除权调整的T日收盘价为基础计算T日现金差额。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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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标的指数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XXX XX 允许 10.00% 深圳市场

XXX 0 必须 0.00% XXX XXX 深圳市场

… … … … … … … … …

XXX 0 必须 0.00% 0.00% XXX XXX 上海市场

… … … … … … … … …

XXX XX 允许 10.00% 30.00% 上海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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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

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

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

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

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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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

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

清算和交收在T+2日后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内完成,

登记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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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

代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

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

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

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

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

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

顺序按照深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交所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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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因法律法规限

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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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

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当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现金替代或可以现金替代时,若T日为某一股票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的权益登记日,由于T日投资者或基金资产将获得相应的权益,在上述

公式中,基金管理人将以该股票经除权调整的T日收盘价为基础计算T日现金差额。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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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基金名称: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标的指数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1只(含"159900"证券)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159900 申赎现金 0 必须 XXX XXX 深圳市场

XXX XX 允许 10.00% 深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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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0 必须 0.00% XXX XXX 深圳市场

… … … … … … … … …

XXX 0 必须 0.00% 0.00% XXX XXX 上海市场

… … … … … … … … …

XXX XX 允许 10.00% 30.00% 上海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10.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和第9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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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

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和第8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10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

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

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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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

将予以公告。

5、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

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0.1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0.12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10.13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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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0.15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

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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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的投资

11.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1.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替代策略及其他适当的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

现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1、完全复制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策略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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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通过投资成份股、

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成份股;(2)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

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中性等策略适度参

与股票期权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中预期运用仓位策略、类属策略、个券挖掘策略、

条款价值策略、行权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构建风险收益比佳、基本面稳健的组合。其中仓

位策略和类属策略,将根据基本面环境、股债性价比,确定整体仓位水平、偏股型和偏债型

可转债占比。个券挖掘策略,从基本面视角来挖掘可转债的机会,选择基本面景气向上、估

值不贵的偏股型转债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品种。条款价值策略,即深入分析修正转股价条款、

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对转债价值的影响,挖掘各条款对应的投资机会。行权套利策略,可

转债具备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正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

平、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水平、可转债和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可转债转股对标的股票稀释和

抛售压力等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将可转债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以及转股的时机和转股后

标的股票的持有时间。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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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采用基本面

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1.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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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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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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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1.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MSCI China A 50 Connect Index(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人民币)

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11.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1.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1.8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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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1.8.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77,809,930.52 99.71

其中:股票 1,177,809,930.52 99.7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35,619.71 0.27

8 其他资产 207,607.45 0.02

9 合计 1,181,253,157.68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下表中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

估值增值。

11.8.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8.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837,860.40 0.83

B 采矿业 130,487,319.34 11.07

C 制造业 609,505,082.61 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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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2,083,412.00 5.27

E 建筑业 19,401,147.00 1.6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846,107.00 4.7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005,954.88 2.46

J 金融业 232,121,898.04 19.69

K 房地产业 11,671,500.00 0.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678,898.93 1.50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77,639,180.20 99.88

11.8.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9,637.60 0.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112.7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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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0,750.32 0.01

11.8.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1.8.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11.8.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4,420,351 77,665,567.07 6.59

2 600519 贵州茅台 51,874 76,119,388.86 6.46

3 601138 工业富联 2,601,030 71,268,222.00 6.04

4 300750 宁德时代 386,517 69,584,655.51 5.90

5 002475 立讯精密 1,409,789 55,418,805.59 4.70

6 600309 万华化学 674,235 54,518,642.10 4.62

7 600900 长江电力 1,671,600 48,342,672.00 4.10

8 600036 招商银行 1,293,373 44,220,422.87 3.75

9 002594 比亚迪 163,759 40,980,689.75 3.48

10 300760 迈瑞医疗 134,700 39,185,577.00 3.32

11.8.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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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88692 达梦数据 175 30,612.75 0.00

2 603285 键邦股份 1,287 24,002.55 0.00

3 603350 安乃达 1,051 21,608.56 0.00

4 301536 星宸科技 481 15,521.87 0.00

5 301565 中仑新材 711 13,494.78 0.00

11.8.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8.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8.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8.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8.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8.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元) 风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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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2409 IF2409 1 1,027,080.00 -20,76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20,76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090.6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1,640.00

11.8.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1.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8.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1.8.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1.8.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8.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8.11.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述

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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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8.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6,378.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229.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7,607.45

11.8.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8.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8.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8.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692 达梦数据 30,612.75 0.00 新股锁定期

2 603285 键邦股份 24,002.55 0.00 新股未上市

3 603350 安乃达 21,608.56 0.00 新股未上市

4 301536 星宸科技 15,521.87 0.00 新股锁定期

5 301565 中仑新材 13,494.78 0.00 新股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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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基金业绩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10.29-2021.12.31 -0.03% 0.82% 0.38% 0.89% -0.41% -0.07%

2022.1.1-2022.12.31 -19.26% 1.41% -20.64% 1.41% 1.38% 0.00%

2023.1.1-2023.12.31 -14.59% 0.90% -16.27% 0.90% 1.68% 0.00%

2024.1.1-2024.6.30 7.93% 0.96% 7.07% 0.96% 0.86% 0.0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5.59% 1.12% -28.58% 1.12% 2.9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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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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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和其他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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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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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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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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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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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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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净值增长率=(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100%(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拆分,

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拆分,则以基金份额拆分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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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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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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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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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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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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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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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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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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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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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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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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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0、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

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Delta

风险、Gamma风险、Vega风险、Theta风险以及Rho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

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投资

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

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

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部审批流程、

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转融通业

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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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作风险

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违规或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根据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点,本公司配备了风控、合规、投资、后台等专业的技术

人员、升级改造了相关技术系统,制定了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搭建了健全

合理的转融通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清

晰明确的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制定或更新了《南方基金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南方基金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操作指引》、《南方基金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管理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了开展转融通出借业务的相关安排,

保障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顺利开展。

除上述风险外,本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还应关注外部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关注

的其他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2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

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

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被动

式指数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以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

务报告无重大问题,信息披露、公司内控等方面治理规范,股价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

纵,非ST、*ST股票以及非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为样本空间。且本基金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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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分散投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

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

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当

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

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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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若基金管理人设置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

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可能无法赎回的风险。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

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

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10、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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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

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11、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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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

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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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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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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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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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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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

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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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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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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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

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

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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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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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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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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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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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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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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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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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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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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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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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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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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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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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邮政编码:518017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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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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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4)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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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6)、(9)、(10)、(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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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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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

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

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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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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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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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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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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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实际托管户名称为

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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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

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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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

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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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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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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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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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

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9-8899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7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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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08-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4-08-27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8-2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东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7-26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4-07-1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4-05-3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民生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24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国金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4-16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4-03-2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渤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3-15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ETF增加西南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2024-02-26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2

关于指定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4-01-0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部证券为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2023-12-04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12-01

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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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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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

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